# 114年憲判字第1號 爭議分析(個人看法學術研究版)
> 金句總結:程序合法,才有大法官;程序違法,只剩自然人。
> 權力不能自我生成合法性;違法的程序不會生成合法的結果。
---
## 本文目的
- 藉由本案分析訓練邏輯思維
---
## 目錄
1. 事實背景與時間軸
2. 名詞釋義
3. 法源依據總覽
4. 評議門檻對照(舊法/新法/本案)
5. 核心論證(職權啟動/審理範圍/效力來源)
6. 公告與效力的法理定位
7. 三大邏輯錯誤(自我指涉/Ultra Petita/焦點轉移)
8. 辯護與反駁(四大主張逐點回應)
9. 制度影響與正確作法
10. 總結與速查
11. 專業比喻索引
---
## 一、事實背景與時間軸
| 時間 | 事件 |
|------|------|
| 2024.10.31 | 7 位大法官任期屆滿,總統提名新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實際在職人數
降至 8 人 |
| 2024.12.20 | 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高評議門檻 |
| 2025.12.19 | 憲法法庭公告「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宣告修正案違憲失效(回
歸 2022 年版舊法) |
| 2025.12.22 | 國民黨立院黨團前往地檢署,告發上述 5 位大法官涉嫌觸犯《刑法》
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
### 人數狀況
- 法定總額:15 人
- 實際在職:8 人
- 參與判決:5 人(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一致通過)
- 拒絕參與:3 人(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主張判決程序違法、不具合法主體資格且
無效)
---
## 二、名詞釋義
- 現有總額:當時在職的大法官人數。本案核心爭議在於現有總額之認定應採「事實狀態
(實際在職)」或「規範狀態(法定 15 人)」。採事實狀態將導致憲法法庭淪為少數把
持,違反合議制之本旨。若採事實狀態認定,則立法權之同意權將被實質架空,導致憲法
增修條文第 5 條關於大法官人數之規範形同具文。
- 參與評議:依法定程序實際參與討論並表達意見的合議人數,不包括僅簽到但未發言或
中途離席者,不等同於「到場人數」
- 迴避:依《憲法訴訟法》第 12 條之法定事由,由法庭決定是否迴避;「拒絕參與」不
當然等同迴避
---
## 三、法源依據總覽
| 類別 | 條文 | 核心內容 | 與本案關聯 |
|------|------|----------|------------|
| 憲法 | 第 2 條 | 主權在民 | 重大決策須具代表性,避免少數把持 |
| 憲法 | 第 23 條 | 法律保留 | 限制權利須以「法律」為之 |
| 憲法 | 第 62、63 條 | 立法權歸於立法院 | 司法不得以判決實質修法 |
| 憲法 | 第 78 條 | 司法院有解釋權 | 解釋 ≠ 創設規則 |
| 憲法 | 第 80 條 | 依法獨立審判 | 依據法律,而非自創規則 |
| 憲法 | 第 82 條 | 組織以法律定之 | 組織規則不得以判決臨時更動 |
| 憲法 | 第 170 條 | 法律定義 | 法律 = 立院通過 + 總統公布 |
| 憲法 | 第 171 條 | 違憲審查 | 行使解釋權須依法定程序 |
| 憲訴法 | 第 12 條 | 迴避事由與程序 | 構成要件明確,需法庭決定 |
| 憲訴法 | 第 30 條(舊/新) | 評議門檻與同意門檻 | 關乎職權啟動與決議合法性
|
---
## 四、評議門檻對照
| 版本 | 參與評議門檻 | 同意門檻 |
|------|--------------|----------|
| 2022 年版(舊法) | 現有總額 2/3 以上 | 現有總額過半數 |
| 2024 年修正案(新法) | 不得低於 10 人 | 宣告違憲需 9 人同意 |
### 本案實際
- 現有總額:8 人 → 舊法所需參與評議人數至少 6 人(8 × 2/3 5.33,依法向上
取整為 6)
- 實際參與:5 人 → 無論舊法/新法,均不足
> 此門檻為憲法位階之程序要求(Due Process),旨在確保裁判具備足夠之民主正當性
與憲法代表性。不足人數之評議,於法律行為上屬「不成立」,而非僅是「得撤銷」。
> 專業比喻(公司治理/金融合規):董事會未達法定人數召開會議,其決議屬「無效決
議」。未按公司章程與合規程序開會,不會因事後聲明而具合法性。
---
## 五、核心論證
- 職權啟動:職務行為需「主體資格 + 程序合法 + 內容合法」。職務人格之行使以「合
法組成」為前提。若主體適格性(Quorum)不具備,其作成之行為僅具備「法律外行為」
之性質,不生公法上之拘束力。
- 門檻適用:無論適用舊法或新法,5 人均未達參與評議門檻;不足門檻的評議不成立。
- 拒絕參與 vs 迴避:第 12 條迴避需依法定事由並經法庭決定;「拒絕參與」非當然迴
避,不能用以事後調整分母。
- 審理範圍:本案受理標的是「新法」之合憲性審查;順便擴張解釋「舊法」構成越權(
Ultra Petita),欠缺程序保障。
- 效力來源:憲法第 170 條定義「法律」。判決不等同法律;若程序違法,判決無法產
生等同法律的效果。
- 解釋權前提:第 171 條賦予司法院解釋權,但該權限須由「合法組成並依法開會」的
司法院行使。程序違法不具解釋權。
> **法理註腳:承認規則(Rules of Recognition)**
> 大法官之所以具備解釋憲法的權威,是建立在服從「定義其職權的規則」之上。若大法
官逕行跳過法定門檻規則,則該判決將失去制度性的「承認來源」,使其行為從「行使司
法權」降級為「自然人之意思表示」。
> 專業比喻(飛航安全):未完成必要檢查與放行手續的航機不得起飛;即便航班任務重
要,也不能以「趕時間」替代「檢查程序」。適航資格源於程序,非飛行目的。
---
## 六、公告與效力的法理定位
- 定位與功能:「公告」屬對外發布與告知程序,其作用在使裁判進入可適用的外部世界
;公告本身不生成裁判的正當性。
- 必要但非充分:未公告的裁判難以外部適用;但僅有公告、若內部程序與主體資格未具
備,裁判仍屬無效或具爭議性。
- 與效力來源的關係:裁判的效力來源在於「合格主體 + 合法程序 + 合法內容」;公告
是將既成之合法結果投射出去,不能逆向修補欠缺的前提。
- 本案的爭議焦點:以司法院公告使五人之文書對外發揮作用並標示為「判決」,屬程序
上的關鍵步驟,但其正當性仍以門檻與職權是否合法啟動為前提。故公告是必要條件,並
非充分條件;故公告行為雖屬司法院職權,惟於程序與主體資格爭議未決前,即標示為正
式判決並產生外部效力,於法理上仍屬高度爭議。
> 專業比喻(軟體發布管線/PKI):末端部署(公告)不能替代前端簽章與審核;未經
可信根簽署的二進位,即便部署到生產環境,仍不被信任。
>
> 專業比喻(公司/金融揭露):將不合法會議的決議送交公開資訊平台或公告,並不使
其轉為有效;主管機關仍認定為無效決議。
>
> 專業比喻(飛航/適航管理):發布航班資訊(公告)不等於通過適航審查;適航證與
放行手續在先,公告在後。
---
## 七、三大邏輯錯誤
### 1. 自我指涉悖論(Self-Reference)
```mermaid
graph TD
T0["T0:5 人開會(程序不足)"] --> T1["T1:作成判決「新法違憲」"]
T1 --> T2["T2:用 T1 的判決回推 T0 合法性"]
T2 -- "循環論證" --> T0
```
- 權力不能自我生成合法性:須先合法啟動職權,才能審理是否違憲。
- Hart 的「承認規則」:判斷初級規則有效需依次級規則;行使次級規則者須先符合初
級規則(10 人門檻)。
> 專業比喻(軟體供應鏈/PKI 信任鏈):未經可信根憑證簽署的二進位檔,不能用自身
簽章去證明「它其實是可信的」。信任鏈的建立是前提,不是結論;必須先有有效的根憑
證與簽署流程,才能發布可被信任的版本。
### 2. Ultra Petita(越權裁判)
```
受理:審查新法合憲性
裁判:A 新法違憲(範圍內)
B 擴張舊法第 12 條迴避(範圍外)
```
- 訴之聲明拘束/不告不理:未經聲請之標的不得裁判。
- 程序保障:舊法利害關係人未經言詞辯論與攻防,欠缺程序基礎。此舉違反「突襲性裁
判」之禁止原則。大法官在未經言詞辯論、未給予當事人針對「舊法第 12 條」陳述意見
之情況下逕行解釋,嚴重侵害程序主體權。
> 專業比喻(軟體變更管理/PR 範圍控制):變更請求(PR)針對「A 模組」的修正,
維運團隊不可在未經審核與測試的情況下,擅自追加對「B 模組」的設定與政策改動。超
出授權範圍的變更不具合法性,違反變更管制。
### 3. 焦點轉移(以瑕疵取代門檻)
- 迴避討論人數門檻,改以新法程序瑕疵(例如二、三讀間隔)作為主要攻擊點。
- 目的正當 ≠ 手段合法:即便指摘程序瑕疵,也不能因此豁免自身的門檻違反。
> 專業比喻(資安管控):發現前端頁面的小排版錯誤,不能據此跳過身分驗證(AuthN
)與權限控管(AuthZ)的強制流程。次要瑕疵不能取代核心安全程序。
---
## 八、辯護與反駁
### 主張一:「拒絕參與」等同「迴避」
- 第 12 條迴避要件:法定事由 + 法庭決定;文義與程序時點均不支持「拒絕參與=迴
避」。
- 事後認定以調整分母,違反程序前提。
> 比喻(公司法):請假需依規定與審核,不能以「不想出席」事後認定等同「利益衝突
迴避」,並用來改變法定分母。
### 主張二:「判決效力當然及於相關法律」
- 判 A 法違憲 → 效力及於依 A 法作成的處分(可)
- 判 A 法違憲 → 順便改解 B 法的構成要件(不可)
> 比喻(審計):查核報告針對 A 憑證的瑕疵,不等於可以未經程序就重寫 B 憑證的會
計政策。
### 主張三:「為了避免憲法法庭癱瘓」
- 非緊急狀態:人數不足是制度設計問題,有合法替代途徑(提名、同意、修法)。
- 憲政秩序與制度完整性(Institutional Integrity):憲法法庭之持續運作固然重要
,但不得以犧牲程序正義為代價。立法院之「不予同意權」屬制衡權之行使,司法權不得
以「自行調整門檻」之方式剝奪立法權之制衡實效。
- 滑坡效應:若接受此邏輯,任何重要決議都可違反程序。
> 比喻(DevOps/資安風險):系統維護期間暫停服務是可控風險;為了「不癱瘓」而跳
過 RBAC 權限審核與稽核紀錄,屬系統性風險,可能導致不可逆的供應鏈與合規崩壞。
### 主張四:「五人判決一致,代表專業共識」
- 一致 ≠ 合法:一致可能源於利益綁定或共同生存結構。
- 合法性要件是程序,而非票數。
> 比喻(公司法/金融監理):五名董事一致通過的決議,若會議本身不合法,主管機關
仍視為無效決議;一致性不替代合法性。
---
## 九、制度影響與正確作法
### 制度影響
- 程序法從「地基」降級為「建材」:判決可調整程序法 → 程序法失去約束力 → 體系
穩定性崩解
- **憲政秩序之流變性風險:** 一旦承認裁判可溯及修補程序違法,將使《憲法訴訟法
》由「強行法」降格為「訓示規定」,造成憲政體系之不可預測性。
> 比喻(軟體供應鏈安全):覺得簽章流程「擋部署速度」而拿掉 Code Signing 與發布
審核,最終只會得到外觀正常、實際不可信的版本;供應鏈失守等於體系性崩壞。
### 正確作法
- 守法沉默:即使法庭停擺,也不違法開會
- 合法補齊: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依法修法(若要調整門檻)
- 可行行動:發表法律意見、參與公共討論、推動修法
> 比喻(飛航標準):航路基準與塔台程序的價值在於「恆定」。程序守法是制度的恆定
參照,不能因緊急而改變其位置。
---
## 十、總結與速查
### 三句話總結
1. 程序合法,才有大法官;程序違法,只剩自然人
2. 不能審 A 案、改 B 法、救 C 人(自己)
3. 權力不能自我生成合法性;循環論證不具效力
### 五個核心問題速查
| # | 問題 | 答案 |
|---|------|------|
| 1 | 人數夠嗎? | 不夠(5 人 < 10 人/舊法至少 6 人) |
| 2 | 職權啟動了嗎? | 沒有(程序未滿足) |
| 3 | 判決有效嗎? | 無效(自始欠缺權限) |
| 4 | 為什麼判舊法? | 越權(受理標的僅新法) |
| 5 | 邏輯成立嗎? | 不成立(自我指涉悖論) |
---
## 十一、專業比喻索引
| 領域 | 比喻 | 對應法理 |
|------|------|----------|
| 軟體/資安 | 供應鏈簽章與 PKI 信任鏈 | 自我指涉悖論/承認規則(需先有合法信
任根) |
| 軟體/資安 | PR 變更範圍控制 | Ultra Petita/程序保障(不得擅改未授權模組)
|
| 軟體/資安 | AuthN/AuthZ 強制流程不可省略 | 焦點轉移/程序核心性(安全門檻不
可被次要瑕疵取代) |
| 公司/金融 | 董事會法定人數 → 無效決議 | 職權啟動/門檻不足 |
| 公司/金融 | 金融監理對無效會議之處置 | 一致 ≠ 合法/程序優先 |
| 飛航/交通 | 航空安檢未完成不得起飛 | 程序前提/目的不可替代手段 |
---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由作者與 AI 共同協作生成,僅供個人學習、法理研究及邏輯
思辨之用。文中針對「114年憲判字第1號」之分析純屬學術探討,旨在從程序正義與憲政
穩定性之角度進行邏輯辯證,內容不代表任何特定機構、團體或政黨立場,亦不構成任何
形式之法律意見。
鑑於法律解釋與憲政情勢具高度專業性且持續演變,文中觀點可能存在疏漏或錯誤之處,
讀者應自行查證法源依據並進行獨立判斷。若因引用、轉載或參考本文內容而導致任何法
律後果,概由讀者自負其責,與作者及 AI 無關。本文旨在促進公民社會之法治討論,不
針對任何特定個人,敬請讀者理性參考。
※ 引述《ggbi4zzz (釣魚王fubuki)》之銘言:
: 如題
: https://youtu.be/1MwllsLYBZU?si=s06OyUPa1bqoJ9ED
: 中立知識型網紅志祺七七,最新影片和專家討論最近被大家討論的憲法法庭重啟,有理有據
: 正反兩觀點剖析大法官有沒有權行使他的職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5.3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7675184.A.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