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ma750808 (熊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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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修國安法挨批箝制言論自由 梁文傑:鼓吹
時間Wed Jan 7 10:20:59 2026
納粹時代的法律理論核心共識
「言論自由不是個人權利,而是民族共同體利益的工具」
納粹法學體系普遍否定傳統自由主義的自然權利概念,認為:
個人權利只有在不損害民族共同體(Volksgemeinschaft)時才存在。
— 納粹政法論共通理念
因此,言論自由沒有獨立價值,只能服從國家與民族目標。
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
最常被引用的納粹時期法學家(1933後公開支持納粹)。
核心主張
1. 主權者決定例外狀態(例外論)
‧ 國家可在危機時不受憲法拘束
→ 允許全面控制出版、媒體、言論。
2. 政治即「朋友–敵人」區分
‧ 國家有權壓制被視為「敵人」的團體或思想
→ 批評政府=敵人=可正當取締。
3. 否定程序與權利
‧ 立憲自由主義過度保護「敵人的自由」
→ 國家可限制言論以保護民族共同體。
意涵
施密特提供思想框架讓:
‧ 禁衰敗思想、異議言論、媒體審查
被視為合法國家行為而非暴政。
這個希特勒的大法官早就說過
言論自由要有界線
台灣法學家可以照抄
其實希特勒時代法學家幾乎都是這樣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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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uritylife: 感覺跟我們現在那五位大法官也挺像阿 211.20.88.40 01/07 10:22
→ pttuser0280: 畢竟是党 118.168.128.23 01/07 10:36
→ j3307002: 同意民進黨就是納粹 111.71.46.62 01/07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