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納粹時代的法律理論核心共識 「言論自由不是個人權利,而是民族共同體利益的工具」 納粹法學體系普遍否定傳統自由主義的自然權利概念,認為: 個人權利只有在不損害民族共同體(Volksgemeinschaft)時才存在。 — 納粹政法論共通理念 因此,言論自由沒有獨立價值,只能服從國家與民族目標。 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 最常被引用的納粹時期法學家(1933後公開支持納粹)。 核心主張 1. 主權者決定例外狀態(例外論) ‧ 國家可在危機時不受憲法拘束 → 允許全面控制出版、媒體、言論。 2. 政治即「朋友–敵人」區分 ‧ 國家有權壓制被視為「敵人」的團體或思想 → 批評政府=敵人=可正當取締。 3. 否定程序與權利 ‧ 立憲自由主義過度保護「敵人的自由」 → 國家可限制言論以保護民族共同體。 意涵 施密特提供思想框架讓: ‧ 禁衰敗思想、異議言論、媒體審查 被視為合法國家行為而非暴政。 這個希特勒的大法官早就說過 言論自由要有界線 台灣法學家可以照抄 其實希特勒時代法學家幾乎都是這樣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3.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7752461.A.61E.html
greensaru: https://i.imgur.com/8a01Tpu.jpeg 101.10.109.92 01/07 10:22
puritylife: 感覺跟我們現在那五位大法官也挺像阿 211.20.88.40 01/07 10:22
pttuser0280: 畢竟是党 118.168.128.23 01/07 10:36
j3307002: 同意民進黨就是納粹 111.71.46.62 01/07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