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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 2015年女官員遭擄走強拍裸照,華盛營造女特助被認定是教唆本案的主謀,遭判刑2年6月 : 。本案近日因華盛與蘇女間賠償糾紛再度鬧上法院,蘇女以書狀抗辯,稱案件是檢方用媒 : 體渲染,她行使緘默權就被判刑,甚至有自費測謊,結果與法院的臆測完全不同,她根本 : 沒動機犯案。 : → pippen2002: 女官員遭逼拍?who?where? how? why? 114.36.144.37 01/08 12:56 節錄台中高分院一零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零二號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一一零年六月二日 作成)中,妨害自由部分的犯罪事實:(起訴書版本) (一)周承廣於一百、一零一年間因妨害自由、重利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以一 百年度審易字第五九二號、一零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三二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四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一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二)蘇曉貞為華盛公司董事長張○之特助,並於531標工程中掛名為華盛公司之安全衛 生作業主管,實則負責應酬、打點531標工程承辦之公務員,而與林銘益、任景城之關 係良好,並與531標工程開工後至一零四年八月之期間時任中工處處長之許○○交情匪 淺,二人曾共處飯店房間內,而許○○亦因與蘇曉貞間之情誼,而不時向中工處主計室關 心華盛公司各期估驗款之核定、撥款進度。盧銀龍綽號「七哥」,為○○建設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而華盛公司與華盛公司在新竹地區有合作興建建案,周承廣為○○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華盛公司)負責人,其曾在華盛公司及華盛公司之關係企業○○正營造有限股份有 公司任職,盧銀龍可稱是周承廣之老闆及大哥,而陳鵬鈞、黃○○、彭翊凱則均為周承廣 之小弟,其等均居住、活動於新竹地區,與臺中並無地緣關係。郭志峰則係新竹市警察局 少年隊偵查佐,與盧銀龍相識。 (三)前述531標工程各車站之NTP1+390里程碑非法展延工期並經華盛公司陸續 完成後,時至一零三年十二月,華盛公司尚未完成531標工程第一階段範圍而持續施作 中,此時華盛公司所承攬之631標工程,被發現有逾越工程契約之特定條款中規定應先 行各車站之月台、雨棚結構暨機電設備等施工項目之完成期限(即如同531標工程之N TP1+390里程碑)卻未施作完成之情形,承辦631標工程之中工處第三工程段暨 同為監造、細部設計631標工程之華盛公司、華盛公司等均持『特定條款並未規定於工 程契約之主文,僅為管控與各鄰標間施工介面間施工項目應先行完成時間之補充說明,與 契約主文規定之應完工期限無涉,不應處以逾期違約金』之主張,並表示『華盛公司承攬 之531標工程契約特定條款亦定有應先行施作完成項目(即NTP1+390、NTP 1+480)之規定,應比照辦理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惟時任中工處主計室主任之鄭○ ○獨排眾議,認為「特定條款亦屬契約之一部分,承商未依特定條款規定完成工程任何部 分之交付期限,即應計罰逾期違約金」。嗣中工處依材料課副工程司卓○○簽註之意見將 前揭是否處逾期違約金之爭議函詢中工處聘請法律顧問之陳光龍律師,陳○○律師即持與 主計室主任鄭○○相同之主張,至此中工處只得作成應向華盛公司處罰逾期違約金之結論 ,經命華盛公司核算後,中工處應向華盛公司罰扣之逾期違約金金額達近億元之譜。中工 處應對華盛公司裁罰逾期違約金已屬事實,惟雙方仍就應罰扣之金額仍有爭執,致中工處 目前尚未執行裁罰之動作。 (四)華盛公司所承攬531標工程中,就契約特定條款所定之NTP1+390里程碑亦 有逾期之情形,此與華盛公司前開情形相同,依上述中工處以鄭○○之主張及陳○○律師 之法律意見所作出之結論,自亦當扣以逾期違約金,而華盛公司之所以未被爆出NTP1 +390里程碑亦有逾期情事,此實因林銘益、任景城、戴群峰、張文亮、梁哲誠及林瑛 璟等人前揭之非法手段為531標工程NTP1+390里程碑虛偽展延工期,華盛公司 因而幸免於如華盛公司般遭計罰逾期違約金。惟531標工程經展延工期後之各車站第一 階段完工期限(即NTP1+840里程碑)將陸續於104年7月間到期,是時531 標工程第一階段工程之資料需送中工處主計室結算,則前揭非法為NTP1+390里程 碑展延工期一情,將有可能被力主應對逾越特定條款所定里程碑之完成期限計罰之主計室 主任鄭○○所發現。蘇曉貞身為華盛公司之董事長特助,負責為華盛公司所承攬之531 標工程流連於林銘益、任景城等承辦公務員間,自當知悉531標工程NTP1+390 里程碑經虛偽展延工期致免如華盛公司般遭計罰鉅額逾期違約金等來龍去脈,其為避免鄭 ○○進行531標工程之結算作業時發現NTP1+390里程碑有逾期情事,致○○公 司仍未得幸免於遭計罰高額之逾期違約金,竟思強迫使鄭○○離開中工處主計室主任一職 之念頭。期間,蘇曉貞以不詳方式取得未婚之鄭○○與同在鐵改局任職之陳○○正在交往 之訊息,並誤認陳○○為已婚身分,遂透由與華盛公司在新竹地區有合作建案關係之盧銀 龍,找來臺中地區並無地緣關係之周承廣,以不詳代價委請周承廣張羅同在新竹地區生活 之小弟陳鵬鈞、黃○○、彭翊凱監看與偷拍鄭○○,企圖藉由鄭○○於上班時間蹺班與已 婚男子陳○○約會之照片畫面,爆料見報以打擊鄭○○,迫使鄭○○離去現職。經周承廣 帶領陳鵬鈞、黃○○、彭翊等人密集於一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四月二十日、四月二十一日 、四月二十二日、五月十一日等日,自新竹開車南下臺中至鄭○○之工作地點(即中工處 機關地址)及鄭○○位於中工處之宿舍,跟蹤、偷拍鄭○○,惟因鄭○○並無蹺班約會情 事,致其等偷拍舉動並無所獲。 (五)嗣於一零四年五月初,蘇曉貞為確認鄭○○、陳○○二人之住所資料,得使偷拍二人 之工作進行順遂,而令盧銀龍透過關係查詢鄭○○、陳○○之戶籍資料。盧銀龍遂找上其 友人即擔任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偵查佐之郭志峰,而於一零四年五月初某日時,在盧銀龍 所經位於新竹市經國路、水田街交岔口之「○○燒烤」店外,將寫有鄭○○、陳○○二人 姓名之紙條交給郭志峰,請託郭志峰以其偵查佐之職權查詢該二人之戶籍資料。郭志峰為 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偵查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明知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應限於與其少年隊職務有關之中輟生管理、查詢及偵 辦刑事犯罪等業務,且查得之資料屬中華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予他人,竟 僅因盧銀龍之請託,同意代為查詢鄭○○、陳○○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而於一零四年五 月五日二十時十九分許,在其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之辦公室內,以其個人使用之公務帳號 ,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查詢應用系統內,連結至戶役政電子閘門後,偽以「中輟查尋」為 由,鍵入「鄭○○」之姓名查詢鄭○○之個人基本資料,因盧銀龍並未提供鄭○○之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致郭志峰僅以輸入「鄭○○」姓名查得名為鄭○○之個人資料共有六十 餘筆,未能特定出盧銀龍請託查詢鄭○○個人資料究係何筆,郭志峰因而未將查詢所得資 料提供予盧銀龍。嗣後蘇曉貞於不詳時日,透由中工處內部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員知悉 陳○○之年齡約為五十餘歲,並將此訊息透由盧銀龍轉知郭志峰後,郭志峰復於一零四年 五月十一日二十二時三分許,同在其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之辦公室內,同以其個人使用之 公務帳號,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查詢應用系統內,連結至戶役政電子閘門後,偽以「中輟 查尋」為由,鍵入「陳○○」之姓名查詢陳○○之個人基本資料,查得名為陳○○之個人 基本資料共有三筆,其中僅一筆資料中之陳○○年齡為五十餘歲(該筆資料即鄭○○男友 陳○○之個人基本資料,該資料載有陳○○之出生年月日、戶籍、婚姻狀況等資訊),郭 志峰遂特定出該筆資料即盧銀龍請託查詢之陳○○之戶籍資料,而將電腦螢幕中所顯示之 陳○○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畫面以手機拍攝後,明知其藉由職務之便查詢所取得之陳○○之 戶籍(內載有婚姻狀況為喪偶)資料,應有保密之義務,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 之犯意,於一零四年五月十三、十四日間之某時許,在盧銀龍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北區經國 路、水田街交岔口之「○○烤肉本舖」內,將經其查詢並使用手機所拍攝之陳○○個人基 本資料畫面,出示予盧銀龍觀看,並由盧銀龍使用手機翻攝,以此方式將該秘密之消息洩 漏予盧銀龍知悉並交付盧銀龍。盧銀龍取得顯示陳○○戶籍資料之電腦螢幕照片後,即於 一零四年五月十六日十二時13分許,使用其手機將該照片傳送至蘇曉貞之手機內,蘇曉 貞至此知悉陳○○之婚姻狀況實係喪偶,而非原以為已婚。 (六)蘇曉貞得知陳○○並無配偶之事實後,其欲偷拍並爆料鄭淑鈴與已婚同事陳○○交往 之計畫自無從實現,惟仍透由盧銀龍差遣周承廣、陳鵬鈞、黃○○、彭翊凱持續於六月二 十二日、六月二十三日、六月二十四日、六月二十五日、六月二十六日等五日,自新竹駕 車南下臺中監看、偷拍鄭○○,依舊希望能取得鄭○○蹺班與陳○○幽會之畫面來打擊鄭 ○○,惟仍一無所獲。時至一零四年七月,531標工程第一階段各車站主體完工期限屆 至,是逼使鄭○○離去中工處主計室主任一職之計畫,已迫在眉睫無法再拖延,蘇曉貞竟 思以強擄鄭○○拍攝裸照之強烈非法手段恫嚇鄭○○離職,遂與盧銀龍、周承廣共同基於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透由盧銀龍下令周承廣強押鄭○○ 至新竹地區拍攝裸照。周承廣接獲蘇曉貞、盧銀龍之指示,因本身腰椎之病灶,將於一零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入住臺中市○○綜合醫院沙鹿院區,預定於一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進行 手術而無法親自執行,而陳鵬鈞、黃○○、彭翊凱三人前經隨同周承廣監看、偷拍鄭○○ ,對於鄭○○之生活作息及上、下班行經路線甚為熟稔,周承廣遂擇命由陳鵬鈞、黃○○ 、彭翊凱三人為下手強押鄭○○拍攝裸照之執行者,經陳鵬鈞、黃○○、彭翊翔三人應允 而與蘇曉貞、盧銀龍、周承廣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及恐嚇等犯意聯絡,先後 於一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四日駕駛該車,南下臺中至上開鄭○○之宿舍及辦公室之 路途間欲強押鄭○○上新竹,卻均因未遇鄭○○或未有適當時機致未能成功。嗣於一零四 年七月二十七日,負責執行該計畫之陳鵬鈞、黃○○、彭翊凱三人再一次共乘已註銷 00-0000號車牌(實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小客車,於當日清晨六時五十分許,由國 道一號高速公路新竹科學園區交流道南下臺中市,於當日上午七時五十六分許抵達鄭○○ 所居住之鐵改局中工處宿舍外守候,嗣於當日上午八時三十九分許,終遇鄭○○獨自騎乘 自行車外出前往上班,見鄭○○行經臺中市東區復興路靠近南京二街附近,陳鵬鈞、黃○ ○、彭翊凱認機不可失,即由陳鵬鈞、黃○○、彭翊凱蒙面共乘前述車輛攔下騎乘自行車 之鄭○○,並下手將鄭○○強押上車,旋疾駛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折返新竹,於約當日十 時許,強擄鄭○○至新竹縣竹東鎮火葬場附近工寮的房間內隱蔽處所,由黃○○在房間外 把風,陳鵬鈞、彭翊凱則命鄭○○配合褪去衣物後由其等拍攝裸照,而使鄭○○行此無義 務之事,陳鵬鈞再以「叫妳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等言語恫嚇鄭○○,致鄭○○心生 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陳鵬鈞、黃○○、彭翊凱拍攝鄭○○之裸照後,即將鄭○○載往桃 園市楊梅區○○街○號前,放任鄭○○自行離去,共同剝奪鄭○○於該段期間之行動自由 ,並由黃○○於當日十一時許,再駕車南下臺中與在○○綜合醫院沙鹿院區住院之周承廣 會合,將用以拍攝鄭○○裸照之小型照相機暨內含鄭○○裸照之照片電子檔交付周承廣, 周承廣於出院返回新竹縣竹東鎮後,再將載有鄭○○裸照電子檔之記憶卡轉交盧銀龍,嗣 後盧銀龍於另案遭通緝至今,該記憶卡因此不知去向。鄭○○脫困後,因心生畏懼不已, 遂旋於翌日即一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離職請調位於臺北之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致此達 成迫使鄭○○離開中工處主計室之目的。嗣鄭○○報警處理,追查後發現承攬中工處標案 之廠商○○公司之董事長特助蘇曉貞竟有參與強押鄭○○拍攝裸照之犯行,經進一步偵查 蘇曉貞之犯案動機,始悉中工處之承辦公務員林銘益、任景城、戴群峰及與華盛公司之張 文亮、梁哲誠等人共同脫免華盛公司遭計罰531標工程NTP1+390里程碑之逾期 違約金所為之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犯行。 看來就是對於弊端被揭發,心有不甘,所以才會想勾結黑幫,阻止問題遭到進一步公開, 導致自己的飯碗不保 而當時的貪污罪,可惜因為證據不足,第二審維持原本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後續 未再上訴第三審(受《速審法》限制),全案已經確定 而回到本案的情況,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零二一號民事判決的情況,簡單來講: (好笑的是,這次「緘默權」似乎再次發作,因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問題事實: 當時華盛營建已經依確定民事判決(台中高分院一一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十二號,經最高法 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賠完被害人損失 所以這回要向曾僱傭的蘇曉貞追討損害賠償,而法院判決要如數給付 且其中一段理由並指出: (三)刑事判決所為之事實認定,雖不拘束民事法院,然本案原告賠償訴外人鄭○○係基於 前揭確定之民事判決,且本院應受前案既判力拘束,無從為相異之認定。是被告答辯狀仍 通篇質疑刑事法院調查證據、認事用法有違誤,並抗辯其未受公平審判、原告應向法院申 請再審云云,並提出測謊資料及診斷證明書等資料,本院自無從審酌。又被告亦為前案民 事判決之當事人,是被告若對前案確定判決結果仍有不符,自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六條之規定聲請再審,毋庸待原告聲請。是在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未受推翻前,原告遵確定 判決之意旨賠償訴外人鄭○○,再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為其請求權基礎,其 主張並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相符,業如前述,是被告上述所辯,並非有據。 是以,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三十六萬七千二百二十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所以只能說,答辯狀的內容都是在狡辯,看了不可能不氣死!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7854675.A.943.html
pippen2002: (二)蘇曉貞??? 114.36.144.37 01/08 14:48
laptic: 就是新聞中的「蘇女」 180.74.218.144 01/08 14:49
laptic: 不過被害官員部分 起訴書隱匿了 這邊也隱 180.74.218.144 01/08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