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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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黑心!食品公司竄改日期 9000片過期2年
時間Sat Jan 10 10:47:57 2026
※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 全芳味食品公司的蔡姓男子,向南部30年老字號肉品公司進貨2萬3千片豬排,但銷售情況
: 不佳,豬排過期後,蔡男為減少損失,竟指使員工竄改有效日期,再把過期豬排賣給網路
: 直播主、知名連鎖賣場,肉品公司員工檢舉,蔡男被依違反食安法判刑1年6月。
: 聽說食安法修法最高罰2億
: 販售過期豬排民眾吃下肚
: 黑心商人
: 判刑1年6月罰緩100萬
: 佛心法官
問題基礎是一樣的:
按照雲林地院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十二號刑事判決,已經寫明「……被告對於……事實
供
認不諱……」,因此沒辦法重判
且不予緩刑的理由詳文亦記載:
「緩刑之宣告與否,除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尚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其
刑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國家刑事政策、社會環境、被告之犯罪狀況、造成之損害及
危險性,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以契合國民之法律感情,並符
社會之期待。而非徒就個人事項而為考量,此與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事由有別。
辯護人以被告於偵審時認罪,事後已妥善處理,並提出家庭狀況及公益回饋為由,請求
緩刑等語。然被告是否自白認錯、家庭狀況乃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犯後態度」「生
活狀況」之科刑輕重標準,
有無與廠商全數達成和解,或公益行善,亦非法院考量是否
緩刑之重要事項。
辯護人雖說明未與有利公司達成和解之緣由,然食品安全關乎國民健康之維護,不囿限
於廠商之商譽或市場考量,此與一般刑事詐欺案件不可同日而語,為保障消費者健康及
食品市場之秩序,自應嚴加究責,以免流弊所及,動搖社會對食品之信賴與安全。涉犯
本罪固非絕對不宜緩刑,然本件斟酌上情,如僅因認罪並和解即諭知緩刑,除無法懲儆
傚尤,抑且徒啟倖免之心,更不易有效嚇阻往後之犯行。被告縱無犯罪前科,但基於緩
刑適當性之價值要求,應認本件並不適宜緩刑,附此敘明。」
都已經闡示,對社會仍需產生警惕作用
所以要說「佛心法官」的話,原則上已經足以被當作事實上的錯誤了... (更何況這宗案
件還是以合議庭的模式審理)
而話雖如此(沒有「緩刑」不構成判決違法)
還是要擔心被告如果就這些「一部」提起第二審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適合「緩刑」時,
就不符合普遍上的期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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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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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ppen2002: 法官的問題!!都給他吃就好! 203.75.79.115 01/10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