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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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菸酒商得標4550萬子彈採購案 國防部:
時間Thu Jan 15 23:09:05 2026
※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記者蘇靖宸/台北報導
: 針對國防部軍備局對外採購子彈案爭議,國民黨立委馬文君今(15日)指出,軍備局去年
: 底決標一項包括9公厘手槍彈藥的標案,該案共採購350萬發、採購金額4550萬元,由「台
: 灣禾亞國際有限公司」得標,但該公司成立至今先前主要從事菸酒、食品及五金零售批發
: ,至今未投標過任何政府標案。對此,國防部回應,子彈屬管制性物品,國內廠商無產製
: 能力,國防部依法辦理公開辦理招標,而近10年同類購案廠商資格須有營業項目具備槍砲
: 彈藥刀械輸出入業的等3項證明。
這只能說,要國防部確實回應,恐怕太難
首先:
馬立委質問的是「公司是否適格」,但澄清內容卻導向「招標過程」,對於資格部分卻三
緘其口
看來準是在想著,台灣境內根本沒有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以合格從事這門
生意的「軍火商」,所以才會選擇退而求其次吧...
其次:
如果從行政程序的角度觀察,理論上國防部的說法確實沒錯,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
年度判字第一四一零號判決意旨:
「不知悉或對系爭採購產品測試標準有疑問時,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
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未依此為之,亦屬可歸責於投標人之事由。本件產品為防彈背心
,其品質好壞關係到使用者身體生命之安全,投標契約要求嚴格品質控管,定明測試結
果不符標準立即解約,亦與公益要求無違。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係規定於第五章關於
驗收之章節,並非關於採購契約內容之規範,該規定係於契約未特別約定時,法律就驗
收所作之準據規定,尚非強行規定,如採購契約有特別約定時,自應優先適用,此由上
述該條並未有得解除契約之文字規定,但無從以此而解為採購機關無論如何均無解除契
約之權。」
只是這樣搞下來,如果這種菸酒公司在迷糊之間,進口到屬於劣等品等級的子彈,沒辦法
用來做日常訓練或上場抗敵,就會貽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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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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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44754: 問A答B,很民進党啊 27.53.120.255 01/15 23:10
→ spzper: 這種軍武重要戰略物資~讓民間去外包也是滿125.230.218.210 01/15 23:11
→ spzper: 可笑125.230.218.210 01/15 23:11
→ fony1029: 百工百業接軍火 9萬個標案的機會☺ 36.224.38.92 01/15 23:11
→ babuarea: 只要合法合規怎麼都沒別人去標123.110.254.137 01/15 23:15
推 rex0217: 你就知道9000億這塊肉有多大塊 49.215.57.93 01/1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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