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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之銘言: :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這則新聞對於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 : 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25條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 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 :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 : 功能喪失。」規定之解釋可能有些誤會。這位於行駛過程中輾斃犬隻的公車司機之所以被 我自首 我昨天在動物進食過程中故意傷害動物 導致動物昏厥 肢體嚴重損傷無法進食功能喪失 我的做案工具是 電蚊拍 ㄎㄎ : 動保處函送新北檢,應該並非是因為輾到犬隻後逃逸的行為,而是輾斃犬隻的行為本身? : 本件該司機如確有緊急煞車,仍不幸輾斃犬隻,應有機會主張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 : 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 : 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之規定,以阻卻違法。再者,該司機前述輾斃 : 犬隻的行為,顯係過失,而非故意,依前開動保法第6條的文義,過失"傷害"到動物的行 : 為,是否仍會構成動保法第25條第1款之刑事責任?似非無疑。綜上所述,前述於行駛過程 : 中輾斃犬隻之公車司機,應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不過,該公車司機於行駛過程中輾到 : 犬隻後,未進行相關通報即逕行駛離的行為,確實可能造成犬隻的傷勢加劇甚至死亡的結 : 果,從而該公車司機逕行駛離的行為是否能被評價為"傷害動物"之行為,雖然頗為牽強, : 但確實不能說全無解釋的空間。據此,各位將來駕車如不幸撞到犬隻、貓等,要記得不能 : 逕行駛離現場,應該留在現場並立即向相關機關通報,以避免觸犯前述動保法規定之刑事 : 責任。 :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264542 : : 三峽公車夜路輾斃遊蕩犬隻…駕駛沒查看直接逃逸被移送新北檢 : : 2026-01-14 12:06 聯合報/ 記者 江婉儀 /新北即時報導 : : 新北動保處接獲三峽區橫溪派出所通報,於三峽區介壽路2段136巷口,發生遊蕩犬隻遭公 : : 車輾斃案件,犬隻當場死亡,然而公車駕駛未停車查看犬隻狀況或通報相關單位,逕自駛 : : 離現場,逃逸行為已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動保處函請三峽分局移送地檢署辦 : : 理。 : : 日前動保處接獲橫溪派出所通報,發現1輛公車於行駛過程中,輾斃1隻遊蕩犬隻,經派出 : : 所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鎖定肇事車牌號碼。 : : 由監視器畫面初步了解,該犬隻於事故當下穿越雙向車道,涉案公車行經該路段時,雖有 : : 注意到犬隻並剎車減速,但仍持續前行並輾壓犬隻,事故發生後,駕駛亦未停車查看犬隻 : : 狀況或通報,即續行離開現場。犬隻慘死輪下過程經民眾目擊後通報警方,警方隨即通知 : : 動保處共同查處。 : : 動保處表示,依據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依同法第25 : : 條第1款,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罰金20萬元至200萬元,本案已涉及刑事責任,後續將 : : 由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 : 此外,動保處提醒,近年仍發生多起遊蕩犬隻誤闖車道遭車輛撞擊事故,駕駛人如不慎撞 : : 及動物,應立即停車查看動物狀況,並通報1999市政專線或撥打1959動物保護專線,協助 : : 後續救援處置。若使動物受傷卻未即時通報並送醫救治,將涉嫌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 : : 治條例」第11條規定,依同條例第18條,可開罰3萬元至1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 : https://uc.udn.com.tw/photo/2026/01/14/realtime/34183710.jpeg
: : 由監視器畫面初步了解,該犬隻於事故當下穿越雙向車道,涉案公車行經該路段時,雖有 : : 注意到犬隻並剎車減速,但仍持續前行並輾壓犬隻。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 如果找不到不愛你或愛你的理由 ▁▁ 都可以是愛你或不愛你的理由 ▕A6▏ ▕出品▏ 我想你要的是愛 不是理由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5.215.16.186 (澳門)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8681639.A.6B0.html
globalera: 您所述不構成動保法相關規定之刑事責任125.227.222.121 01/18 04:29
globalera: ,理由如下:125.227.222.121 01/18 04:30
globalera: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125.227.222.121 01/18 04:30
globalera: 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125.227.222.121 01/18 04:31
globalera: 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125.227.222.121 01/18 04:32
globalera: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125.227.222.121 01/18 04:32
globalera: 蚊子非屬動保法所稱之動物,125.227.222.121 01/18 04:33
globalera: 是以,以電蚊拍打蚊子,125.227.222.121 01/18 04:34
globalera: 並不會構成動保法之刑事責任。125.227.222.121 01/18 04:35
globalera: 恭喜!125.227.222.121 01/18 04:35
k44754: ???? 49.215.241.160 01/18 05:59
heavensun: 虐待勞工重罰六萬 虐貓狗罰20萬 1.164.103.176 01/18 06:32
heavensun: 因為立法委員也會打蚊子 不罰這個 1.164.103.176 01/18 06:33
badbadook: 這些遊蕩犬隻在街上散步 政府沒有清理 220.136.75.221 01/18 06:56
badbadook: 的責任嗎 不能申請國賠ㄇ? 220.136.75.221 01/18 06:56
j020109873: 人不如狗 42.73.201.254 01/18 07:32
doornice: 流浪貓狗有飼養或管領的單位或個人嗎? 118.170.28.68 01/18 08:37
doornice: 如果有人飼養或管領的話,是不是要以車 118.170.28.68 01/18 08:40
doornice: 禍鑑定的方式照比例承擔責任,難道貓狗 118.170.28.68 01/18 08:40
doornice: 過馬路也是皇帝條款嗎? 118.170.28.68 01/18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