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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iwan08 (08)》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 針對記者林宸佑遭控涉及國安法,刺探蒐集軍事機密資料交付大陸人士,遭 : 高雄橋頭地檢署向院方聲押獲准。《鏡週刊》揭露本案源起於調查局桃園市 : 調查處偵辦他案時偵辦掌握;桃園市調處今(20)日回應「案件還在偵辦中 : ,沒法提供訊息,尚請見諒」。 : 怎麼不是由桃園起訴? 只能說,問就是刑事程序上沒有「以原就被」原則,所以會搞到給人團團轉的現象,往往 都是正常的 且刑事案被告聲請移轉管轄,也不一定能獲得准許,大多數都是被駁回的 這就證明民事、行政程序方面,還相對寬容一點... 同時秉持的原則,大多都很嚴格,解釋上可參考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聲字第十一號刑事 裁定的敘述: 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 。該條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如向最高法院聲請移轉管轄,須以移轉之法院 ,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始得為之。關於移轉管轄,依刑事 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 因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得依職權或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或 再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該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 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至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 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 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 。聲請人就上開移轉管轄之原因,於聲請時須具體載明,不能空泛指摘,否則其聲請,難 認為有理由。 *附帶一提,就這個程序裁定,依法不得抗告 從而,檢調就會把玩這個「法官心證」,用繞道手段來獲取證據 只是是否要質疑證據能力(視為不可採的違法證據),只能等到審理期間才能爭辯,在偵 辦期間是不能吵的...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14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8897169.A.DCB.html
WTF1111: 不好意思,南部風土比較好養狗 111.71.90.141 01/20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