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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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PTT發文「陳菊走了?」遭送辦藍委憂寒蟬效
時間Tue Jan 20 20:56:38 2026
※ 引述《yyyyyuuuuu (回憶之秋)》之銘言:
: 中天新聞網 黃彥昇
: 針對行政院因應「賴17條」送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王
: 鴻薇、謝龍介、林沛祥等人提出修法版本,主張現行《社維法》對「散布謠言」認定過於
: 簡略,不僅要明確規定「足以影響」的範圍,更新增「以善意發表言論並經查證者不罰」
: 條款,避免言論自由遭過度限縮。
倒是在想,把文字「拉」得更長,反而會產生無形漏洞
原本只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修正後變成「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國家
安全及國防、選舉及罷免、社會經濟、民生、醫療、金融、災害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
安寧者」
這邊逐個稍作理解:
國安及國防:
這可能還是得以呼應回日前行政院提出的修法,以明確禁止散佈「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
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只是方法未必一樣
選舉及罷免:
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已經有明文了,疊床架屋應無
必要
社會經濟、民生:
理論上還算新穎,要納管應該是沒問題的
醫療:
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已經有明文了,疊床架屋應無必要
金融:
在《證券交易法》中已經有明文了,疊床架屋應無必要
災害:
在《災害防救法》中已經有明文了,疊床架屋應無必要
再綜合修法說明檢視:
一、監察院於一零九年調查報告曾提到,警察機關移送散佈謠言案件,應檢視法院建構不
罰之審查原則後審慎移送,並應遵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之界限;兩
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一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公布結論性建議,指出政府為了
遏止疫情不實訊息,曾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多人,但缺乏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準確性
,恐對人權造成侵犯。
二、現行社維法針對「散佈謠言」之認定過於簡略,易造成民眾之言論自由受侵犯與執法
標準不明之狀況,應該訂定相關標準,使執法具有明確性。
看來大多很容易產生主管機關的適用爭議
真要採用這版本前,可要好好想清楚
例如「金融」部分,導致金管會和警政署吵起來(產生重複裁罰問題)的話,國民黨可是
責無旁貸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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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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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9.147 馬來西亞), 01/20/2026 20:57:40
→ kutkin: 愈改範圍愈大 101.8.239.228 01/20 20:59
→ s655131: 有差嗎 最後還不是自由心證 114.43.14.212 01/20 21:06
→ mm58307533: 應該要有具體事證,不然都是我覺得有 111.185.92.18 01/20 21:13
→ mm58307533: 就有,也不能量化 111.185.92.18 01/20 21:13
推 w45452515: 最後還不是綠能你不能 45.144.115.133 01/20 22:31
→ shihkai: 在各標都有專法了,說白了就是根本不該有 122.118.28.156 01/21 01:40
→ shihkai: 這條阿? 122.118.28.156 01/21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