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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mama000 (GrandFatHouse崇皇肥肥)》之銘言 : ※ 引述《zhtw (Select None)》之銘言: : : 這份判決的問題很簡單。 : : 法官採用了德國 : : 「不承認第三人侵害配偶權」的立場,但在台灣現行法制下, : : 這等於拿掉原本的賠償機制, : : 卻沒有任何替代方案, : : 最後只剩下「不用負責」的結果。 : : 判決展示了法官的價值觀, : 這個問題如果背後真意真的是這樣那就很遺憾 : 代表我國居然同意法官造法 : 我國雖然都繼受德派 : 但不代表你可以破壞一貫的判決 : 就這樣自己特立獨行單幹 : 破壞人民信賴 嚴重一點說就是破壞法治安定 : 同理 : 廢死犬法官憑什麼創立「最嚴重之罪」才能死刑? : 你寫出來 等於施加法律沒有的要件 : 當下刑法創立的時候可沒有這個要件 : 你突然DLC這樣是不合理的 : 除非立法院增修第N項但書 非最嚴重之最行不得判死 : 我國DLC是有程序的好嗎 : : 但制度還沒準備好, : 問題就在於現在台灣法官每個都自以為神 : 開始瘋狂創設要件跟偷換概念 : 標新立異自行造神 : 這群怪咖不知道是不是想要自己出書還是想要自成體系當 : 大教授之類的 : : 成本自然全落在當事人身上。 : : 在沒有過渡的情況下, : : 當事人成了法官價值宣示下的受害者、法律實驗的犧牲品。 : : 當事人只能摸摸鼻子上訴,時間成本、金錢成本只能全部自己吞。 : : 可憐吶:D : 反正你們這些賤民 都是我法律生涯偉業的墊腳石 刑法通姦罪被大神官宣告違憲失效也就罷了 連民法侵害配偶權小法官也想參一咖? 但他/她(下用他)寫那什麼封建皇權...blah.. 根本就鬼扯 筆者我是看不下去啦 又婚姻又性行為又法律又文化又史學的論文東西 最好法官他敢肯定他寫的是正確的論述啦 不要講人類文明史的那麼遠去 就現在當下 民法配偶權或刑法妨害風化 要守護的是什麼? 如同財產法的「交易安全」 筆者以為立法者要守護的 就是「性行為秩序」或者說「性安全」啦 不然2012年的台鐵公共性事件 主辦人為何會因「圖利媒介性交罪」 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得易科罰金18萬元 還不就「性行為秩序」這個公共利益 火車座椅又不是摩鐵的八爪椅 任誰會合理期待(預期)上面會發生性行為? 再舉一例 丁丁事件的辦公桌 也是輿論嘩然 同樣的道理 同理 在可合理期待的性行為場所之外 人民也會合理期待其所發生性行為的對象 他的性行為對象又會有誰 在踏入婚姻之前 誰都說不準 人人有希望 個個沒把握 反正愛情就是個自由競爭市場 但一旦進入婚姻家庭 夫妻雙方可以合理期待 其所發生性行為對象 其性行為對象也會是只有各雙方彼此 這就是人性 細思會亟恐 如果親密的另一半 有發生不為人知的第三人 精神沒有不受影響的 至少就健康上 要先確有無申裝ADSL 如果夫妻雙方 採開放式婚姻關係 忠誠告知除了彼此之外還有誰 讓雙方可合理期待 甚至進而採取安全措施 那麼此時就無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問題 不要突然一句 I fucked Ted. 唉...早說...怎麼不早說 如果是一句 I will fuck Ted. 是否會讓婚姻更圓滿 同理 職場上的競業課題 公平 婚姻 性行為 不奢談公平 只求安全 以上 本席意見 供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8.109.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8924959.A.E15.html
YHOTV4096: 而且使用「封建」一詞,是承自馬列史觀 219.85.129.44 01/21 00:26
sdamel: 我是蠻想討論妨害風化要守護什麼的問題, 220.135.41.12 01/21 00:52
sdamel: 所謂性秩序具體來說到底是什麼呢,對我來 220.135.41.12 01/21 00:52
sdamel: 說只要沒造成像車禍這樣的物理衝擊就好, 220.135.41.12 01/21 00:52
sdamel: 而非現行搞成裸體罪的樣子 220.135.41.12 01/21 00:52
GeogeBye: 妨害風化應該除罪 59.126.127.15 01/21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