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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cus (哪來的)》之銘言: : 記者許權毅、柯沛辰/綜合報導 : 台中大甲一名虎媽去年9月活活將21歲女兒囚虐致死,案經4個月調查,檢方20日正式起訴 : 詹母及陳姓父親。令人唏噓的是,「貓爸」陳父曾撿到鑰匙,偷偷打開廁所門,讓女兒淚 : 崩以為等來救援,不料陳最後還是畏懼妻子,又默默把門關上,掐熄女兒最後一線生機。 台中地檢署通稿說法: 貳、簡要犯罪事實 被告詹○珠因認死者之居家清潔等生活習慣未達其要求,竟於一一二年一月間強行為死者 辦理高中休學手續後,即以電線綑綁房門門把方式,先將死者拘禁在住處一樓房間內,其 後更進一步限縮範圍至房間浴室,使死者活動區域極度受限,且須仰賴被告詹○珠所提供 之少量食糧維生,長期處於營養不足狀態而日漸消瘦、體力枯竭,被告詹○珠即以此非法 手段剝奪死者之行動自由並施以凌虐。而被告陳○隆與死者同住,並為該房屋所有人,對 死者負有救助義務,且對其管領之生活空間負監督職責,明知死者遭被告詹○珠長期拘禁 ,竟為迴避夫妻衝突,仍基於幫助加重私行拘禁之不作為犯意,未採取有效遏止手段或報 警、帶同脫離等救護作為,容任該犯罪狀態持續發生。 直至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被告詹○珠見前日丟置在死者房間浴室門口之菜粥未經 取用,敲門呼叫亦未獲回應,不加以查看即逕自認定死者已死亡,而不為任何施救、送醫 措施,且自該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止均未再返回死者房間,死者獨自在房間浴室內孤立 無援,終因長期饑餓與營養不良而導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嗣於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凌晨 ,被告詹○珠為掩蓋犯行並防止遺體發出屍臭,始解開浴室門口電線搬出遺體清理浴室, 而為被告陳○隆於同日七時許發覺後報警,始查悉上情。 參、所犯法條 一、被告詹○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 私行拘禁七日以上且施以凌虐致死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暴力罪 ,依國民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向臺中地 院提起公訴。 二、被告陳○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之幫助加重私行拘禁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暴力罪,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向臺中地院提起公訴。 肆、本署呼籲 子女並非父母之私有財產,任何以教養、管教為名,實施限制人身自由、隔絕對外接觸或 施以身心凌虐之行為,均屬法律所不容。家庭暴力絕非私領域之家庭事務,社會各界如察 覺相關情事,應即時通報並尋求專業與法律資源介入。本署將秉持家庭暴力零容忍之立場 ,持續嚴正追訴相關犯罪,作為婦幼保護最堅實之司法後盾。 結果報警的男方沒有一起被送交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這有點沒辦法理解 既然共同產生死亡結果,理應是要給同一庭處理啊? 至於: : 推 ivanandian: 法官會不會判死,做夢比較快 1.168.193.30 01/21 12:59 正常情況下,男方部分的卷證,已經送到台中地院 至於女方嘛,因為《國民法官法》限制,只能在準備程序的過程中,提出待證事實清單, 讓法官裁定是否得以提出調查 至於文字,還要謹慎、防止預斷 這種繁文縟節,導致起訴書上的記載受到限制,不能隨便亂寫... 而國民法官會怎樣想,這還有待審認 但以這案的情節來看,如果不從無期徒刑起跳,將必然難以服眾;同時面對廢死律師(如 張泓毅案的唐玉盈、林俊宏、羅開律師),也要能讓他們啞口無言才行...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14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8972165.A.896.html
jiajie: 畜生就該直接殺了 122.146.86.112 01/21 13:12
neoa01: https://i.imgur.com/FvwuU7J.jpeg 114.136.204.11 01/21 13:13
aakkssqq: 青鳥媽嗎? 61.216.162.228 01/21 13:16
kmkr122719: 難以服眾?党與法官大人們有在鳥民意嗎 111.71.60.242 01/21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