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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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死刑犯減一人!撕票女建商死囚歐陽榕 器
時間Tue Jan 27 10:44:05 2026
※ 引述《bluehttp (公鯊小)》之銘言:
: 2026-01-27 08:40 聯合報/ 記者巫鴻瑋/高雄即時報導
: 涉及2003年高雄鳳山女建商盧金惠撕票案、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的死囚歐陽榕,近日因身
: 體不適戒護外醫,傳出25日晚間因多重器官衰竭病逝於醫院。歐陽榕是目前聲請死刑釋憲
: 的待決死囚之一,隨著其病故,我國待執行死刑犯人數再減1人。
又是一個被天收回去的個案
這顯然看得出,法務部方面是多麼的愛拖,對已經全案確定、且無藉由非常上訴或再審來
翻案的個案,還能猶豫不決
這態度不可能有人看得下去...
且觀察這案當初在更六審後,上訴駁回的理由記載: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一)原審審判長於審判期日,就被訴事實僅以籠統方式訊問,未逐項給予上訴人辯明之機
會;就提示物證部分,亦僅以概括方式提示,一次提示十至三十項證物,均有礙上訴人訴
訟防禦權之行使,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均有違法。
(二)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月二十九日警詢中之供述,係因警方帶同上訴人
之未成年子女至警局接受夜間詢問,並要求上訴人配合調查之方式下所為,是否已該當脅
迫手段,已非無疑;又上開筆錄均在疲勞訊問下所為之供述,應不具任意性,且未依法全
程錄音,原審未就筆錄製作過程是否合法詳予調查說明,逕採為判決證據,顯有違法。
(三)原判決以丙○○貞於警詢中之陳述,距案發時間較近,受到外界干涉較少為由,即認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於法未合,且丙○○
貞當時係未成年人,警方未經家屬同意下,直接帶至警局進行夜間詢問,除未告知得拒絕
證言外,筆錄亦無製作終了時間之記載,應無證據能力;又丙○○貞係稱對於上訴人向地
下錢莊借了多少債務其不清楚等語,原判決逕採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採證違法。
(四)上訴人於準備書狀已陳明「其他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皆異議不同意渠
等之證據能力」,即已否認李○和、許○忠、陳○○惠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
竟以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認其等於警詢之陳述有證據能力,並採為判
決之證據,自有違法。
(五)原判決於理由欄內先說明黃○○於第一審之供述,未經本判決引用,嗣又以黃○○於
第一審所稱「被告(指上訴人)會支付我四萬元作為生活費」等語為不利上訴人之證據,
已有違誤。又第一審對黃○○行交互詰問程序中,對上訴人為隔離,嗣並未予上訴人詰問
及對質證人之機會,且上訴人於原審已主張黃○○於警詢、第一審之陳述不實,且無證據
能力,原判決未予說明,逕採為判決之證據,亦屬違法。
(六)上訴人否認有欠李○和、許○忠債務,且上訴人於九十年七月間賣屋扣除貸款等,尚
有現金三百六十萬元,另九十年十月間尚有多筆計一百十八萬元現金、九十一年八月間尚
有五十萬元現金存入丙○○貞帳戶內,合計有五百二十八萬元,另上訴人每月因賣狗等有
十二、三萬元收入,原判決就上開有利上訴人之事證未說明不採之理由,且認上訴人因債
務壓力萌生擄人勒贖之犯意,顯屬違法。
(七)原判決事實欄先認定上訴人「擬於其住處內『乘機』將乙○○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使
喪失行動自由」,繼又認上訴人「以『不詳之非法方法』將乙○○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使
喪失行動自由」;於理由欄則認上訴人「『趁機』以『非法方法』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
之下,使被害人喪失行動自由,以遂行擄人之犯行」,有事實與理由、理由前後矛盾之違
法;又被害人係體格健壯之運動員,倘生命受到加害之際,當會極力反抗、掙扎,本件上
訴人以如何之不詳非法方法使被害人「全無抵抗餘地」,將之置於實力支配下,又以如何
之不詳非法方法將之殺害?原判決均未敘詳認定及說明,顯有違法。
(八)扣案之所謂「犯罪計劃表」係上訴人所製作,並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所製作之審判外
」且「具有可信性」之文書,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規定認有證
據能力,於法未合。且該表係上訴人於被害人死亡後所寫,內容並無「邀約」、「洽談事
情」、「誘騙方法」及如何強暴、脅迫,更無殺人方法、手段、棄屍、分屍工具等之記載
,原判決採為上訴人自始即預謀擄人勒贖而殺人犯意之證據,採證違法。
(九)上訴人若有預謀犯案之動機,當會另行購買無通聯紀錄之易付卡,且不會將易付卡插
入自己使用多年之手機機具作為勒贖之用,此不僅增加曝光之風險,更使警方易於追緝。
原判決以上訴人購買易付卡即認係上訴人為躲避警方循線通緝而有犯罪動機,有違經驗法
則。
(十)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所載「測試圖譜皆由施測之專業測謊人員完成蒐集測試
圖譜後進行資料分析,並依分析所得結果進行測後晤談」,但本件測謊當天進行資料分析
前,鑑定人林故廷即主觀認定上訴人有說謊而逕行測後晤談,與測謊程序已有不符,又測
試地點在農會樓上,測試環境亦非妥適,測試主題為「是否做愛中死亡」,與本件認定犯
罪事實亦不相符,且所採用之POT法易受受測者個人主觀認知等因素影響,再上訴人經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為二次測謊鑑定,均無從鑑別有說謊之反應,亦有鑑定書在卷,原判決逕
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測謊鑑定為判決證據,採證違法。
(十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及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函均載明「有些可在短時間內死亡」
、「在頭顱下方受到撞擊亦是有可能波及延腦」、「延腦乃呼吸中樞,所以會造成呼吸不
易而死亡,可以是直接死因」、「後仰滑倒可能造成延髓受傷及顱內出血」等情,又上訴
人住處二樓浴室「浴池邊平台綠色磁磚夾縫」、「浴池與磁磚夾縫」均有可疑斑跡,雖經
測試血跡反應呈陰性;但縱無足夠血跡,亦可能係遭稀釋破壞所致,原判決逕以浴室滑倒
碰撞頭部即發生死亡之機率甚微,「磁磚缺損處」未採得血跡等為由,即認上訴人所辯被
害人係在浴室滑倒撞擊頭部死亡不足以採,均有違誤。
(十二)原判決理由依證人蔣昭南之證述,認「多日未見被害人乙○○蹤影,已有合理懷疑
被告涉有擄人勒贖殺被害人之犯罪嫌疑」;但依卷內資料,蔣昭南並未有上開證述。又依
上訴人之自白書及蔣昭南所證「係經上訴人告知屍袋丟棄地點及被害人已經死亡」等語,
足認上訴人係於警方知情前,主動告知被害人已死亡並帶同警方查獲屍袋,應符合自首要
件,原判決認警方於埋伏跟蹤上訴人時,已有合理懷疑上訴人涉有擄人勒贖殺人罪嫌,而
不符自首,與卷內資料不符,顯屬違法。
(十三)上訴人確有悔意,且有意願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曾主動與被害人家屬聯繫請求原
諒,上情均經上訴人於原審陳明在卷,與原判決所謂上訴人至原審審理終結止,仍未見有
賠償、撫慰被害人家屬身心損害之具體作為等情,不相一致,故上訴人是否全無悔意,是
否已無遷善教化之可能,原審實有再詳查之必要。
惟查:
(一)審判程序,專以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審判長於審判
期日已就犯罪事實全部為訊問,上訴人除為否認外,並有六點之答辯,又審判長對於卷內
之上訴人所有之行動電話機具等證物,亦逐一提示令上訴人辨識,有審判筆錄可稽;經核
原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又原判決於理由欄已就上訴人抗辯其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六日、同月二十九日警詢之供述,非出於任意性,警詢錄音有中斷、未全程錄音等,
俱依卷內資料予以指駁說明,因而採上訴人警詢之供述為判決證據,於法亦無不合。上訴
意旨(一)(二)難認有理由。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於理由欄以丙○○貞於
警詢中之陳述「距案發時間較近,且未面對被告,受到外界干涉較少」為由,即認當然合
於上開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於法雖有未合,然原判決於理
由欄內係採丙○○貞警詢中有關黑色塑膠袋(上訴人裝被害人屍塊用)以前在家未使用,
及上訴人案發前欠地下錢莊債務始搬家等語,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而丙○○貞除於警
詢為上開陳述,於第一審審理中仍同此之證述,原判決於理由欄內亦有說明,是除去丙○
○貞於警詢中之供述,仍有其第一審之證述可資查核,即不影響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上訴
意旨(三)難認有理由。
(三)上訴人於準備書狀已陳明「其他人(指上訴人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皆異議不同意渠等之證據能力」,即已否認李○和、許○忠、陳○○惠於警詢中陳
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於理由欄以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認上開證人於
警詢之陳述有證據能力,固有未合,但李○和、許○忠除於警詢中為上訴人有欠其等債務
之陳述外,於第一審亦為相同之證述,原判決於理由內亦就此予以說明,是除去二人於警
詢中之供述,仍有其第一審之證述可資查核。另原判決於理由欄係採陳○○惠警詢中關於
於案發當天有聽到上訴人家下午有發出剁東西的聲音之陳述,而上訴人歷次審理中均坦承
在家中將被害人屍體肢解,並有查獲屍塊等證據,是除去陳○○惠上開警詢之陳述,並不
影響原判決此部分之採證認事,上訴意旨(四)難認有理由。
(四)依卷內資料,黃○○於第一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到庭作證,原判決於理由內係說明
黃○○於準備程序中所為證述未經詰問,不採為本件判決之證據,嗣於理由欄內係採信黃
○○於第一審審理中關於上訴人有每月給伊四萬元作生活費等語,是原判決係就黃○○不
同時間之證述分別說明證據取捨,經核並無理由矛盾之違法。又上訴人於原法院前審審理
中亦供稱有每月給付四萬元予黃○○,是第一審雖未予上訴人詰問對質黃○○之機會,並
不礙黃○○上開證述之憑信性,原判決採此部分之證述為證據,於證據法則,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五)難認有理由。
(五)上訴人以其迄九十一年八月間止,有現金及丙○○貞帳戶內之存款合計有五百二十八
萬元,案發時每月有十二、三萬元收入,但此與上訴人於警詢所供案發前負債,每月收入
二、三萬元等情不符,且丙○○貞之帳戶至九十一年八月止,雖有一百六十八萬元之款項
存入,但該帳戶於案發前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僅有二萬零四十五元存款(其中二萬元係被
害人匯給),上訴人上開所稱並不能推翻原判決所為其於案發前有債務壓力之認定。上訴
意旨(六)難認有理由。
(六)原判決於事實欄載明上訴人如何因負債經濟上有壓力,又因認被害人家屬財力狀況良
好,而萌生擄人勒贖殺人之犯意,利用被害人與其熟識而無防備之心,赴約至上訴人住處
後,上訴人以不詳方法將被害人置於其實力支配下後,再以不詳方法予以殺害,並將被害
人屍體肢解分散棄置,嗣向被害人家屬勒贖未果,而為警查獲;於理由欄亦詳為說明其所
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所辯:未預謀犯罪(包括不能以其於本案使
用易付卡即認其有預謀)、「犯罪計劃表」並非犯罪之計畫(該表係合法取得之證據,而
該表係上訴人所製作,核其性質屬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自有證據能力,並無傳聞法
則之適用,原判決於理由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規定,該表為有證
據能力,理由雖有未當,但不影響原判決關於該表有證據能力之認定)、被害人係因二人
爭吵而在浴室滑倒撞及頭部死亡(其中已說明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
關於撞擊延腦未久即死亡機會甚微,案發之浴室磁磚缺損處未採得血跡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之測謊鑑定無證據能力等各節,逐一加以指駁說明。經核原判決並無理由矛
盾、理由不備、證據調查未盡、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上訴意旨(七)至(十一)核係置
原判決明確論斷於不顧,對原審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審判職權行使,任憑己見,
或就同一證據資料為相異之評價,或就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均難認
有理由。
(七)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係將擄人勒贖與殺人罪兩個獨立罪名相結合成一罪,其為實質
之一罪,倘一部分之犯罪事實已被發覺,縱被告再陳述其餘未被發覺部分之犯罪事實,亦
難認係屬自首。原判決於理由欄內係綜合證人蔣昭南之證述(逮捕上訴人前已監視上訴人
好幾天)及卷內其他證據資料,就上訴人辯稱係其供出被害人死亡,並帶同警方取出被害
人之屍塊,警方始知被害人已死亡,其係自首云云,不足採信,予以指駁,已如前述,又
原判決於理由欄並未載蔣昭南係證稱「多日未見被害人乙○○蹤影,已有合理懷疑被告涉
有擄人勒贖殺害被害人」等語,核無引用蔣昭南之證述與卷內資料不符之違誤。另原判決
說明警方早已跟監並合理懷疑上訴人涉有擄人勒贖罪嫌,即上訴人本件犯行有部分已被發
覺,自不符自首之要件,至警方在上訴人供出被害人死亡前,是否如原判決所認定已合理
懷疑上訴人已將被害人殺害,上訴人雖就此有爭辯,但此並不影響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符
自首之認定。上訴意旨(十二)難認有理由。
(八)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為說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上
訴人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有無教化可能等一
切情狀,並再三衡酌一般國民之法律感情、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求其生不可得而
量處死刑之理由。上訴意旨(十二)難認有理由。
至上訴人其他上訴意旨係對其有無本件犯罪之單純事實暨其他無關宏旨之枝節問題漫為爭
執,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其中說「有悔意」,但到第三審終結前,有賠償過嗎?
相信到死亡之前,都沒有去請家人協助呢!
但可惜的是,沒有槍決前就先離世,這根本看不出正義有獲得彰顯,反而更顯見被告的不
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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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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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50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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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rry1007: 法綠人永遠都是聖母心 101.12.129.149 01/27 10:45
→ nikewang: 廢死聯盟痛哭流啼 又要去凱道馬路上點蠟 110.46.158.118 01/27 10:46
推 powerangle: 死刑的就趕快執行,浪費錢養 42.79.58.99 01/27 10:46
→ nikewang: 燭哀禱死去殺人犯 110.46.158.118 01/27 10:47
→ iam0718: 忘記哪個案子是砍一百多刀 最高院說砍的 111.255.156.97 01/27 10:53
→ iam0718: 次數沒查清 駁回 111.255.156.97 01/27 10:53
推 ciplu: 早就實質廢死了,因為要全票同意才能執行 220.130.83.50 01/27 10:54
推 mrcat: 這種人到臨終時還有醫護搶救,他的受害者卻 49.218.241.157 01/27 11:08
→ mrcat: 是在無比的驚慌恐懼和痛苦中死去。 49.218.241.157 01/27 11:08
噓 zz740324: 抱怨什麼?去跟法務部長講啊 在ptt發100 101.10.217.217 01/27 11:34
→ zz740324: 萬篇都不會改變綠色廢死的事實啦 101.10.217.217 01/27 11:34
推 mrcat: 樓上錯了,就是跟法務部長講沒用。在一般平 49.218.241.157 01/27 11:38
→ mrcat: 台講才累積把法務部長換下來的可能性 49.218.241.157 01/27 11:38
噓 zz740324: 笑死 發文有用的話國民黨跟民眾黨早就消 101.10.217.217 01/27 11:39
→ zz740324: 失了 何必大罷免 101.10.217.217 01/27 11:39
→ zz740324: 法務部長是行政院提的 行政院長是總統任 101.10.217.217 01/27 11:40
→ zz740324: 命 你覺得換了有差? 101.10.217.217 01/27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