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ippen2002: 你看看法務人員多忙!一件小事搞那麼久 203.75.79.115 01/28 10:06
※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2026/01/27 22:5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 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不滿由名嘴周玉蔻擔任總編輯的「放言科技傳媒」,密集刊登
: 40篇攻擊她的報導,認為報導未經查證,嚴重侵害名譽權,是有目的的惡意行為,訴請放
: 言傳媒、總編輯周玉蔻及陳姓記者連帶賠償400萬元;台北地院判3者共應連帶賠償180萬
: 元,並刊登李紀珠的勝訴啟事。
: → ziso: 造謠累犯不用進去關??? 1.162.120.183 01/27 23:39
問題是,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七號刑事判決,就周玉蔻涉及刑事誹謗部
分,駁回檢察官就無罪判決的上訴確定
所以就只能說,這次的民事判決只是認定她有民事責任,但刑事方面則未作任何表示啊!
當時的公訴意旨:
被告周玉蔻係……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放言公司)負責人,從事新聞傳播及
節目製作等業務,具有使用放言公司官方網路新聞平臺直接發布網路新聞之權限,明知其
以網路新聞與社群媒體之傳播方式發布言論,具有相當影響力且散布力極為強大,復明知
告訴人邱純枝為臺灣股票上市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電機類股,股票代號1504,下稱
東元公司)專業經理人、自民國104年間起擔任東元公司董事長,為商界公眾人物,依其
身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之義務,在發表涉及個人名節聲譽之新聞前,理應更加周密嚴謹地
善盡真實查證義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0年4月上旬某日,先透
過陳世凱邀約黃茂雄之子黃育仁至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某處碰面聊天餐敘,欲了解坊間傳
聞東元集團家庭(父子)內鬥與東元公司公司派及市場派經營權之爭的更多內幕,惟於當
日聊天過程,黃育仁僅曖昧地表示黃茂雄與告訴人出國(差)時,她媽媽黃林和惠比較關
心,經過渠長期觀察,黃育仁有懷疑2人間關係等臆測之詞,且經當場觀看黃育仁播放渠
手機所下載林明穱(為黃林和惠母親)抱怨黃茂雄似侵占若干房地產等語焉不詳之影像內
容(乃黃育仁以詢問林明穱問題之對話方式呈現,黃育仁未入鏡,於不詳時地所拍攝),
惟並未提及告訴人或黃茂雄與告訴人間之關係。
周玉蔻明知是類資訊既屬臆測且涉及利害衝突者(指黃茂雄與黃育仁父子對東元公司經營
權歸屬之立場歧異)間一方之私德,更應審慎為之。竟不思向告訴人與黃茂雄行最起碼之
查證是否確有此情,俾利澄清發現真實以盡媒體職責,旋於110年4月9日擬具「……3.業
界盛傳,集團會長黃茂雄與董事長邱純枝之間有不可告人的關係,更傳出奪權以及會長被
董事長控制的小道消息。不曉得面對此傳言,貴公司的看法是?」等問題,指示放言公司
編輯部記者藍硯琳於當日下午3時許寄發電子郵件詢問東元公司公共關係部門,嗣經東元
公司法遵室回應「《放言》向來以公正言論著稱,……。此傳聞小道消息已嚴重涉及毀謗
,請 貴司應善盡媒體查證責任,切勿道聽途說,或使用任何隱晦文字轉述,影響公聽,
將損及東元電機及當事人信譽。東元電機法遵室對不實報導,將採取法律行動,盼請自重
。」後,詎被告仍未為絲毫查證而於同年4月12日以口述方式,先後去電藍硯琳與該公司
編輯部主管歐芯萌製作逐字稿,並決定標題後,旋於當天(12日)下午5時38分許,在放
言公司官方網路新聞平臺,以含沙射影並加油添醋之方式刊登「《放‧獨家》東元父子爭
,刺破了黃茂雄夫人多年的隱痛!友人嘆:居然演變成『小三奪權』八點檔連續劇!」為
標題,內容為「小三奪權」、「令人聯想到吳東進與李紀珠的傳聞」、「其中黃茂雄夫人
隱匿多年,對於邱純枝角色的懷疑已是『不能說的秘密』」、「邱純枝在東元公司的董事
長位置還有一層跟黃茂雄緋聞關係的疑慮」、「黃育仁向友人透露,他的母親從6、7年前
,邱純枝繼續出任東元董事長之後,發覺事態不妙,防著邱純枝靠近他的家庭」、「終於
提醒黃育仁邱純枝與父親關係需要多多釐清」等子虛烏有之指摘告訴人介入黃茂雄婚姻之
報導(下稱本案報導);復於同日下午5時51分許,轉貼本案報導於放言公司之社群媒體
臉書粉絲專頁,指摘告訴人介入黃茂雄婚姻之隱晦情節而散布於眾,足以貶損告訴人與黃
茂雄之名節聲譽及社會評價。
*當時是被邱純枝提告,李紀珠推論未提起告訴
不過就不知道,李紀珠只提民事訴訟的原因、動機,是否與擔心被「誣告」纏身有關
但更好笑的是,這個案件似乎纏訟了數年,才有定案
不曉得是否該說效率上有待改進?
且在一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台北地院曾以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五號民事裁定,通知李
紀珠應補繳訴訟費用(因為聲明擴增)
說法當時是: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民事理由九狀追加及變更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放言公司)、周玉蔻及陳依旻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112年6月13日民事理由五狀繕本送達被告放言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放言公司、周玉蔻應再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民事理由九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放言公司、周玉蔻、陳依旻應分別將附件8之勝訴啟事,以附件9之方式為刊登,
並將附表二所示網址之文章標題及內容予以刪除。
(四)被告放言公司、周玉蔻應將附表三所示網址之文章標題及內容予以刪除。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3、第4項分別請求被告刊登勝訴啟事、刪除附表二文章、刪
除附表三文章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0元(計算式:40,600元
+3,000元×3=49,6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8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而目前判決書本身尚未出爐,因此還有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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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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