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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件案子你可以反告誣告,但是不會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意圖使 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以下罰緩。」 誣告的定義是要對方依據捏造的事證去申告, 簡單講就是對方拿你根本沒說過的話去告你。 再來對方主觀上要「明知」指控的內容是假的, 且是基於讓你受罰的惡意目的而去誣告。 實務上誣告非常非常難成立,第一個,主觀犯 意極難查證,基本上隨便講個理由都能過關。 誣告的客觀構成要件的積極舉證責任落到告訴 人身上,白話講就是你要證明對方「故意捏造 」把你沒說過的話塞到你嘴裡。 本案你確實也有講這些話,那基於這個事實去 檢舉你就根本沒有誣告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審查社維法第63條會分三塊, 「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 散佈行為:以文字圖畫等形式在公共空間發散 傳佈。 謠言:就無中生有的言論,名詞不難理解。 影響公共安寧:你說的話是否造成見聞之公眾 恐慌、畏怖。 實務判例跟警察機關內部作業規定已經對謠言 的定義有共識了,只要是「公共議題,可受公 評之事」原則上是可以安全下莊了,那有些人 會覺得奇怪,既然警政署已經解釋了「謠言」 的定義了,為啥警察還一直抓?這也沒辦法畢 竟警察是政府的狗,黨要你去告民眾警察敢吃 案嗎? 是好家在還有法院這個守門員,依據社維法第 45條規定,散佈謠言這條(第63條),是專屬 簡易庭裁定的案類,法定罰有「拘留」的條文 警察訊問後都要移送地院簡易庭作裁定,民進 黨要狠一點很簡單,把第63條的法定罰「拘留 」刪掉,讓這條變成「警察機關」就能做處分的 案件,就可以把老百姓罰錢罰到脫褲子了,警 察罰完你自己慢慢去聲明異議(第55到57條) 打行政訴訟法院跑到你飽,老百姓自然就閉嘴 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64.129.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9598831.A.C8C.html
cerberi: 推 42.70.205.26 01/28 19:15
Lailungsheng: 長知識 27.52.36.102 01/28 19:16
pttuser0280: 解說詳細 推一個118.168.133.247 01/28 19:16
YOLULIN1985: 高招喔 36.236.226.172 01/28 19:19
pita30: 本就他覺得你有就能告,連人都不知道怎可 101.8.224.183 01/28 19:19
pita30: 能有證劇證明他知道你沒有 101.8.224.183 01/28 19:19
Paulsic: 提告行政濫權侵權 27.247.134.159 01/28 19:24
頂多監察院糾正一下就沒了,警政署去年有被糾正過浮濫移送第63條,照樣大辦特辦,畢竟高階警官人士黨在操盤的,老百姓的權益跟仕途哪個比較重要呢? ※ 編輯: a24695950 (106.64.129.84 臺灣), 01/28/2026 19:28:51
dino1230: 謝謝 了解了 114.37.193.95 01/28 19:30
在這種有政府,會告人的時代,多了解一些政府的玩法可以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恐懼 ※ 編輯: a24695950 (106.64.129.84 臺灣), 01/28/2026 19:41:19
lnmp: 那高虹安的誣告怎麼會成立?有法官為了舔綠 1.173.240.165 01/28 19:42
這就是很玄的地方,我從表面事實想像不到,但是我沒看判決書,不好評論。
lnmp: 共党開了先例,以後說不定誣告就很容易成立 1.173.240.165 01/28 19:42
lnmp: ,除非高虹安的誣告二審無罪 1.173.240.165 01/28 19:42
※ 編輯: a24695950 (106.64.129.84 臺灣), 01/28/2026 19:47:06
Paulsic: 就讓他告吧再來宣傳讓大家看累積仇恨 27.247.134.159 01/28 19:51
a24695950: 去查了一下,法院比較大的爭議是無視高 106.64.129.84 01/28 19:56
a24695950: 母校的無抄襲判定,獨立認定高虹安引用 106.64.129.84 01/28 19:56
a24695950: 自己的資策會期刊也是屬於抄襲行為,然 106.64.129.84 01/28 19:56
a24695950: 後高虹安於提出誹謗告訴前曾對博士論文 106.64.129.84 01/28 19:56
a24695950: 修改並加上資策會致謝辭,這成了法院認 106.64.129.84 01/28 19:56
a24695950: 定高有「意圖使人受刑事罰」的惡意關鍵 106.64.129.84 01/28 19:56
a24695950: 證據。 106.64.129.84 01/28 19:56
Paulsic: 瞭解了專業推 27.247.134.159 01/28 20:02
Paulsic: 引用自己為作者的期刊論文也屬於抄襲真是 27.247.134.159 01/28 20:03
Paulsic: 大開眼界 27.247.134.159 01/28 20:04
GAP5566: 安安是修改證據欲使人被判有罪,故形成 36.228.92.123 01/28 20:37
GAP5566: 誣告要件。可看判決書。 36.228.92.123 01/28 20:38
GAP5566: 安安誣告二審高院還是判有罪呀,刑期六 36.228.92.123 01/28 20:42
GAP5566: 個月。 36.228.92.123 01/28 20:42
hamasakiayu: 修改証據的前提是,論文有抄襲,原 114.34.122.134 01/28 21:14
hamasakiayu: 本就沒抄,怎麼改都是沒抄,改了什 114.34.122.134 01/28 21:14
hamasakiayu: 麼証據?是心証已經認定抄襲先 114.34.122.134 01/28 21:14
Paulsic: 抄襲跟著作權是兩回事連法盲都懂何來誣告 27.247.134.159 01/28 21:20
其實讓我比較意外的地方是,法院在「抄襲」的爭點上表現出很強的主動性,一般來說這種非法律層面的問題法官通常會引用權威的見解,例如說車禍案件肇責引用車鑑會的報告,這個案子法院竟然刻意無視學校的審查結果,在本案自行定義抄襲,很耐人尋味。
a24695950: 研究了一下判決內容,高被判誣告有罪的 27.52.4.93 01/28 23:48
a24695950: 關鍵點是,她在提告前(16天)在論文加 27.52.4.93 01/28 23:48
a24695950: 註引用出處註解跟添加資策會祝賀文,這 27.52.4.93 01/28 23:48
a24695950: 個「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動作給法院判決 27.52.4.93 01/28 23:48
a24695950: 誣告的成立提供了打點,對論文的修改一 27.52.4.93 01/28 23:48
a24695950: 方面有間接坦承抄襲的味道(法院以此認 27.52.4.93 01/28 23:48
a24695950: 定高有客觀上的捏造證據的行為),另一 27.52.4.93 01/28 23:48
a24695950: 方面於提出誹謗告訴前才做這個動作(法 27.52.4.93 01/28 23:48
a24695950: 院認定高主觀上有想讓誹謗成立的故意) 27.52.4.93 01/28 23:49
a24695950: ,所以確實是有所本,至於這個解釋過不 27.52.4.93 01/28 23:49
a24695950: 過關?大家可以討論,另外高的論文究竟 27.52.4.93 01/28 23:49
a24695950: 抄還是沒抄對於誣告的成立並無直接影響 27.52.4.93 01/28 23:49
a24695950: ,誣告只需要滿足證據的捏造跟想讓人受 27.52.4.93 01/28 23:49
a24695950: 罰的意圖就好。 27.52.4.93 01/28 23:49
※ 編輯: a24695950 (27.52.4.93 臺灣), 01/28/2026 23:54:10
godchildtw: 說那麼多,三個字:看黨證 36.231.147.150 01/29 00:20
Paulsic: 研究成果也會在程式碼檔案工作底稿等所以 39.15.56.192 01/29 07:25
這部分就是很值得討論的地方,法院將這個動作連結到高虹安是為了讓誹謗成立所做的舉動,就很怪,這個案子三審應該很難翻案.......三審好像只是法律審
Paulsic: 學術倫理上證明沒有抄襲問題,修改資策會 39.15.56.192 01/29 07:25
Paulsic: 相關字樣是版權問題何成立誣告罪 39.15.56.192 01/29 07:25
Paulsic: 跟京華城獎勵容積不問主管機關內政部自創 39.15.56.192 01/29 07:59
Paulsic: 說法入罪一模一樣 39.15.56.192 01/29 07:59
※ 編輯: a24695950 (27.52.4.93 臺灣), 01/29/2026 11: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