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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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中天復台解套!立院修法三讀 訴訟終結前
時間Fri Jan 30 22:30:50 2026
※ 引述《sincsnow (sincsnow)》之銘言:
: 中時 曾薏蘋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其中攸關中天電視台得以復台,包括刪除
: 黨政軍投資,被投資者受罰條文、以及訴訟中媒體得持續營運等相關條文,在藍白聯手下
: 三讀通過;此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的執照效期從6年延長為9年,比照「無線廣播電視法
: 」及「有線廣播電視法」。
: 看來中天可以依據新法來申請看看了,也許有機會,又可以回來了。
: 現在同色新聞台這麼多,讓一個中天回來,也算平衡一下了。
可是要這樣做的前提,必須先看電視業者是否同意替換
如果都不同意(或極少數同意),中天根本也無可奈何
這不是只要一申請就可以放行的(更何況是在通傳會業務遭到癱瘓的背景下),在官僚主
義的驅使下,千萬不要有錯誤期待...
而且理論上,司法院在審查報告中,曾作出表述如下:
(一)委員羅智強等五十五人擬具之草案第十七條增訂第四項:「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若提起行政救濟,於訴願期間或行政
訴訟確定判決前,執照繼續有效。」委員翁曉玲等二十四人擬具之草案於同條增訂第四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服前項廢止執照處分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得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繼續營運。」使經廢止(註銷)
執照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提起行政救濟後,即一律停止廢止(註銷)執照處分之效力。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
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三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
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
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準此,我國法
制以提起行政救濟不停止原處分效力為原則,停止為例外,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
法撤銷或變更前仍為有效,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其效力。另為防止個案上發生
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或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
迫情事者,例外賦予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項聲請停止執行,或依同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由法院在個案中,依利益衡量原則,判斷有
無為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綜上,上開草案內容似與我國現行法制「提起行政救濟原則不
停止執行」不同。至有無增訂前開規定之必要,本院尊重大院之立法形成自由。
這些文字的深層含義,其實已經很清楚了
如此修法可能會構成對司法權的侵害,但司法院對此事沒有表示反對,只是以「尊重」來
簡單帶過,所以還不能說有激烈反應...
至於:
: 推 hosen: 不附署,不執行 42.79.115.159 01/30 17:15
這還要看是否有「覆議」或「附署後立即聲請釋憲」的情形
且既然「五老院」已經自行恢復運作,這時還要這樣搞,就是真的「毀憲亂政」了...
同時得提一提,近來看到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審字第十九號裁定:
聲請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審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一一二年度簡抗字第
五號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認應適用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以一一二年度憲審字第十九號(下稱本案)受理及審理
中,因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三十條第
二項至第六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合憲性疑義,且為本案審理的先決問題,大法官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下併稱上開三位大法官)因於審判外就本案先決問題發表言論
,並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由於大法官迴避事由要依個案加以檢視,系爭規定既為本案先決
問題,於本案也要由大法官評議後方能論定,上開三位大法官的審判外言論及持續拒絕參
與評議的行為,足認上開三位大法官於本案評議前即公然預斷系爭規定為合憲,顯有執行
職務偏頗之虞的具體事實,有證據清單所示的證據可以證明,為此依法聲請上開三位大法
官迴避等語。
二、查大法官有憲訴法第九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以外的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的裁定
,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不得參與。憲訴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指大法官對於所審理的案件有特別利害關
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以懷疑其為不公平審判
者而言。至於大法官依其認知的憲法內涵所表示的見解,縱與當事人所持見解不同,亦難
認有偏頗之虞,否則無異允許當事人得選擇與其見解相同的大法官為審判,殊違迴避制度
的本意。
三、又當事人以一聲請狀聲請二名以上大法官迴避時,應就全部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逐
一分別判斷其是否有應迴避事由。被聲請迴避的法官,關於其自己應否迴避的部分,依憲
訴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固不得參與裁定,但就其餘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部分,其既非被
聲請迴避的大法官,自仍應參與裁定。本件被聲請迴避的上開三位大法官,就其自己應否
迴避部分的裁定,依憲訴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固不得參與,但就其他二位大法官被聲請
迴避部分,本應參與裁定。惟上開三位大法官就自己以外其他二位大法官被聲請迴避部分
,拒絕參與裁定,故本件聲請上開三位大法官應迴避的聲請案,均由其餘五位大法官參與
裁定。
四、按系爭規定業經本庭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宣告違憲,並無合憲性疑義,聲請人
就此所為主張,已非可採。又上開三位大法官就另案即本庭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關
於系爭規定的判斷,於審判外表達的不同意見,乃屬其基於對憲法內涵的認知所發表的法
律上意見,縱此意見與聲請人所持不同,但仍不得據以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有
應迴避的原因。
五、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由此可見,更鞏固了憲法法庭的決心呢!
且還要小心:
https://i.imgur.com/wX6ZXP2.png
下星期五即將公佈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到時要怎樣看這件事,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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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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