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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70號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 我跟被告在112年10月14日 1時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吧」喝 酒,約在 3時結束,我跟被告一起走回我的租屋處,途中被告又在超商買了一瓶 酒,我答應會陪他喝一點點,原來要在超商內喝的,他又說到我的租屋處比較舒 適也有廁所比較方便,我認為他是女生也認為不會待太久就答應到我的租屋處喝 酒。 我跟他都有喝了一點酒,被告說時間太晚了,想要休息一下,我也答應他,我跟 他說你睡床的左半邊,我跟他就一起躺在床上,就在同日 5時許,被告就吻我左 邊耳朵下緣處,左手揉我的胸部,我反抗說不要不行,被告說就這次,然後我無 法掙脫也試圖阻止他,被告的左手壓住我的上半身,右手直接摸我的生殖器官, 手指還進入我的陰道抽插,還命令我腳張開,抽插的動作有10分鐘之久,過程中 還一直用嘴吻我的胸部,我覺得很噁心,我反抗並說我不要你有這種行為,我就 用力把他推開,被告也就躺在旁邊睡著了,我起身到沙發坐著,一直坐到11時許 被告醒來了,我就叫他離開。 被告問我為何要坐在沙發,我就說我完全睡不著也不想跟你一起躺在床上,被告 問我是不是生氣了,我說你現在離開我家,我再用通訊軟體跟你談等語(警卷第2 2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112年10月14日,我與被告在「○○吧」飲酒到3點,結束後我本來就要回租屋處 ,被告說他覺得時間很晚,可以順便到我家休息、借廁所,我覺得對方是女生、 又是同事,所以沒想太多,待一下不會怎樣,就同意了。離開酒吧時我覺得被告 意識滿清楚的,在回去租屋處的路上有去便利超商買酒喝,回去有跟被告在租屋 處喝酒。我記得喝完之後我跟被告說時間晚了,我的個性是我要休息就會直接講 ,請被告離開。 我記得當時已經凌晨3至5點,被告告訴我說時間很晚,她再待一下、休息一下再 走,我想說廁所借她、她可能要沖個澡,我沒想什麼就都是同事,借她休息一下 沒問題,但我有告訴被告說我要睡了,門直接打開就可以走了,凌晨4、5點時我 就躺在床上休息,可能中間有聊天,我躺在床上,床邊有椅子,我記得被告離我 滿近的範圍,後來我示意我要休息,被告就壓在我身上,我還有問她在幹嘛,她 完全沒有聽到我的反抗,用她的重量壓我,甚至還用手壓住我上半身。一開始要 強吻我,我一直反抗,她都沒有停止的動作。我有說不要,且我不是同性戀。 但被告就強吻我,我說不要、不行,她都沒有理我,然後她另外一手就放在我下 面裡面。下面是指陰道,她的手有伸到陰道裡面。我的腦袋一片空白,我記得時 間大概凌晨5、6點那邊。不能理解為什麼,我覺得大家平常在公司相處很正常, 且我當時還有男友,我性向不是同性戀,不可能跟她有這種關係。 不能理解為什麼今天我把妳當朋友,但妳對我卻是想要做這種事情。我來高雄從 這件事之後每天都很難過。 我有推她但可能力氣還是太小,我一直推、說不要,都無法阻止事情發生。我覺 得她前面還有好好跟我聊天,意識一定是清醒的。 事情發生後我除了一片空白,也是懷疑不知道我該怎麼辦。印象中她在我床上睡 著,我那時很怕,她弄完後我自己就去坐我剛剛說的那張椅子上。坐到早上6到8 點才傳訊息跟台北的同事說我發生什麼事情。 那個同事後來回訊息說我可以馬上報警,把她當現行犯,但我是想說不想讓家裡 知道這件事,跟他說我不想報警。 台北的同事就是吳○德。我用LINE跟他說這件事情。我一直坐著,後面我就一直 坐著,過了好幾個小時,到8、9、10點時,吳○德搭車下來,並帶我去警局,我 才報案。 被告一醒來馬上跟我道歉,就是口語先跟我講對不起這種。我除了很害怕,我就 是很無力、叫她趕快走、不要在我面前,她東西拿一拿就離開我房間。 我就在我房間待到我那同事來。檢察官提示我於警詢筆錄陳述的案發過程是真的 。就我認知跟被告是朋友。當時我們在同一家店工作才認識被告,我的個性是我 會去防範男生,女生比較弱勢。 我把被告當成一個女生來看,我想說她身體就是女性、跟我交情不錯,女性友人 只要是朋友,我覺得去吃吃東西、來我家借廁所我都不會想太多。被告當下就跟 我道歉了,後面 12:44那邊她有傳訊息跟我道歉。 我其實不能理解為何妳要對我做這種事情,跟我道歉就有用嗎? 我不知道她是否假裝喝醉沒有意識什麼的,後來我報警了,我如果沒有捍衛自己 的權利,幸好我有求救,幸好這對話前面她有跟我道歉。不然我覺得..她今天跟 我道歉,但後面又這樣說「性侵?」「妳這個字眼…」這兩句也不能代表這件事 不是我說的那樣。 我只能說她前面在離開前就已跟我說對不起,然後12時44分她前面先講「我現在 不太清楚的記得發生了什麼」,又有講「我先跟妳道歉」。但如果她真的不知道 發生什麼,她就不該在從我家離開前先跟我說對不起。 如果像她提問「性侵?」「妳這個字眼…」,完全只是她想擺脫她沒有做這件事 的理由。 我在案發當日就去驗傷,警詢後就說要我馬上去,傷勢就如驗傷結果所示,這些 傷勢都是被告造成,因為我自己一個人住,不可能沒事製造這些傷勢,且這是我 案發當天內產生的,就是在我案發反抗時,反抗一定會有拉扯,記得被告有壓制 我的身體,我大腿有很大片的瘀傷,我有把資料給檢察官,我覺得是那時被告壓 制我造成的。 左上臂的抓痕也是反抗時被告抓傷的等語(院卷第88頁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99頁 )。經核A女對於遭被告性侵害之案發過程,前後陳述一致,如非A女親身經歷, 難認可對遭被告侵犯之重要情節數次供述均無齟齬。  ⒉又A女於事發不久、被告尚未離開A女租屋處時,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給證人 即同事吳○德,其中內容可見A女先對證人吳○德稱「我出了一個事情」、「反正 他是個女t」、「反正他想上我」、「我被他碰到了」、「我已經不知道要說什麼 了」、「我沒有防女生」,證人吳○德回以「妳被他侵犯了嗎」,A女回稱「對」 ,證人吳○德並勸告A女應報警究辦,然A女回覆「我就不想要被知道有這種事情」 ,之後證人吳○德持續勸說A女應報警,甚至表示願意代替A女撥打電話,A女依舊 稱「我不知道 先別這樣做吧」、「我不想讓別人知道...」、「你先陪陪我」、 「好嗎」、「我主要是不想被人知道」、「我的錯 你跟我說過要把女t當男的」 、「主要是我覺得很奇怪」、「我的性向很明顯吧」,證人吳○德再告知A女應拍 照存證或先去驗傷並稱「我們交給警方處理,好嗎」,A女仍舊回覆「就不想鬧大 啊」、「那樣我家裡可能也會知道」、「你就先陪我就好」,隨後證人吳○德拍 攝一張位於警察勤務處所前方的照片,並對A女表示應交由警察處理,A女則續稱 因基於上述不願被知悉的考量,不願意當下就報警究辦,僅對證人吳○德表示「 先不要就對了」、「但如果你要南下找我我是想要抱抱的」, 此有對話紀錄1份存卷可參(全文見偵卷第53頁至第67頁)。A女於案發後第一時間 因擔憂如報警,外人知悉本案、家人獲知此事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因而不願尋 求司法途徑解決本案,原欲息事寧人;但又因出於害怕、無助,在案發不久就向 可信任、親近的友人詢問可否提供陪伴,且一再對友人即吳○德表示不知如何是 好,不曉得應如何應對;A女此等表現,核與一般性侵案件被害人常見之典型反 應,即案發後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應付、擔心如選擇以司法途徑解決恐會為人所知 ,或引起家人擔憂,故不願報警,然多會請求親近友人陪伴或將受害情事告知友 人之反應相符,足見A女證稱遭被告性侵之過程非虛。 ⒊另案發後同(14)日12時許,A女以Line傳送訊息向被告表示認為自己遭對方強迫 發生關係,A女對被告稱「就事論事的話昨天你是有強迫我的 我不知道你怎麼想 但是這是嚴重的」、被告回稱「你指的強迫是指?」,A女稱「我就沒有要跟妳發 生什麼關係啊......」、「你昨天是硬要」,被告稱「我昨天有點片段」、「你 這樣講的是很嚴重的」、「如果有讓你覺得冒犯的地方」、「你希望我怎麼做」 ,A女續稱「因為你只是說要借躺瞇一下 我就真的以為你只是要咪一下」、「然 後一躺你就直接壓過來了」、「這樣知道你做什麼了嗎?而且我的性向就很清楚啊 ..」、被告則回以「是」、「我現在不太清楚的記得發生了什麼」、「但一定是 造成了你很大的不舒服」、「我先跟你道歉」、「對不起」、「我不太知道,現 在能做什麼,但是真的很抱歉,造成你的感受很差」, 此有對話紀錄1份可證(全文見偵卷第85頁至第87頁)。觀諸上述對話紀錄,被告對 於A女質問何以強迫其發生關係,被告一開始並未明確否認,反而先以記憶不清為 由推託並對A女道歉,若本件如被告所述雙方係合意性交,被告何以不在A女質問 之初立即以案發時係得A女同意始發生性關係等語反駁A女指述,反以酒後記憶片 段不清為由對自己所為予以卸責並表示道歉,直至後續A女明白指出遭被告性侵、 沒有合意、要備案訴追之意時,被告始回稱雙方係你情我願發生關係並陳述當日 過程(偵卷第86、87頁),此足徵被告於第一時間向A女表示歉意時無其所稱記憶不 清情事,反而係知悉其案發時所為已冒犯A女始向A女道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2.1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024976.A.9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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