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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道沒有法律授權, 假藉職務機會,課予無法履行的程序,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不知道該當如何處罰。 又司法機關明知犯罪行為, 裝作沒看見,放任不調查,又該當何罪。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 罰者。 五老說基於國家安全,一切都合憲,違法也合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7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118076.A.3AC.html
windnia: 她本人收到表格後,是在無他人監管下220.132.33.195 02/03 20:04
windnia: 自行填了退出國籍表格220.132.33.195 02/03 20:04
windnia: 現在也是交給內政部220.132.33.195 02/03 20:04
windnia: 請問你要抹黑哪一位管員強制罪220.132.33.195 02/03 20:04
windnia: 必須連名帶姓喔220.132.33.195 02/03 20:04
對呀,他吃飽太閒,沒事填表格放棄不成,然後內政部要用這理由認為他不能當公職。 又剛好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無的要件。
windnia: 可以不填呀!強制的要素在哪裡?220.132.33.195 02/03 20:19
不填會怎樣,呵呵。 ※ 編輯: violetking (111.80.174.9 臺灣), 02/03/2026 20:23:47
windnia: 依法行政呀! 220.132.33.195 02/03 21:10
windnia: 跳過國籍法,不說這不屬陸委會權責 220.132.33.195 02/03 21:11
windnia: 到底明知沒有個鬼 220.132.33.195 02/03 21:11
ppt123: 從卡提諾學到的歪理就不po出來了 222.250.198.28 02/04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