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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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民進黨桃園市長人選 王義川:提名謹慎
時間Sat Feb 7 13:38:53 2026
※ 引述 《powderzhon (半夜12點的4000M及時向外)》 之銘言:
: 「這一次的桃園市長選舉,外界看起來認為現任市長張善政滿意度非常高,似乎很難撼動
: 。」王義川強調,在前市長鄭文燦奠定的基礎上,再加一分,桃園市政就會很好,但過去
: 數年,市政並未繼續往前,他相信桃園市選情變化快速,支持者不必太緊張。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來看看前市長奠定了怎樣的基礎,
前市長的接班人,喊+1
就看看桃園市民要不要讓前市長加班人+1。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66/294168/1207092/post
1130827被告鄭○○等涉犯貪污等案件起訴說明新聞稿
一、被告鄭○○等貪污罪嫌部分
(一) 被告楊○○、侯○○、廖○松於民國100年5月間,由被告楊○○出資1,000萬元為決策
大股東,其餘2人各出資500萬元,成立「鴻展公司」。該公司迄105年已透過說明會或拜訪
土地所有權人方式,取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即華亞科技園區)」東側農業區9.12公
頃土地(下稱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約63.05%所有權人之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為藉「自
辦市地重劃」取得能變賣獲利之抵費地,欲先令該處「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產
業專用區」用地,使能與隔鄰華亞科技園區相連擴大開發,依公司內部評估,可取得之「抵
費地」面積為1.78公頃,若開發完成後,可取得之預估利益約24億2,190萬元。
(二)該公司自105年起,先推由被告廖○松、廖○廷尋求時任桃園市市長被告鄭○○支持
,由桃園市政府為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主體,函報行政院取得個案變更核准辦理文件,
希冀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外,在連同桃園市龜山區文樂路西側土地之
農業區及宗教專用區(含桃園市龜山區第三公墓及樂善寺土地)約41.76公頃土地,一併於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分兩區辦理市地重劃,其中9.12公頃土地能以「自辦市地重劃」而非
「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下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以取得抵費地獲得較高額利益。
(三)恰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光公司)執行長於105年9月間口頭表示有意
在該工業區設廠,似可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之結合,被告楊○
○等人即以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由,推派被告廖○松、廖○廷等人出面與被告鄭○
○聯繫往來,令被告鄭○○明確知悉渠訴求,
被告鄭○○並開始配合為職務上相關行為。自
105年12月13日起,多次在桃園市政府召集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等局處,親自
主持與本件土地開發案相關會議,並指示經濟發展局向行政院爭取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
畫」,再由都市發展局辦理個案變更;期間,美光公司於106年6月間已確定無設廠需求,被
告侯○○、楊○○乃先後於同年8月6日、8月22日,分別在台北華國大飯店、神旺大飯店,
與被告鄭○○餐敘請託協助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席間並表示「不會失禮」。嗣於同年9月7
日下午3時,被告鄭○○在市政府召開「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會議」會議,除各相關
局處與會,並請被告廖○松、廖○廷出席且發表意見。會中,雖有公務員發言提醒本件土地
變更開發案能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有所疑義(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依行政院歷次函示除
有例外情形外,原則須以區段徵收為之
),但被告鄭○○仍就本件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
案,裁示作成會議結論:「1.俟開發完成,另案辦理山坡地解編、2.爭取為『國家重大建設
』計畫、3.於申請之計畫內容加註本件得以『市地重劃 』開發」等情,而全盤依照被告廖
○松等人之訴求。
(四)被告楊○○等人見被告鄭○○已予協助,企其續為後續行政程序。被告楊○○、侯○○
即指示被告廖○松以500萬元行賄,再由被告廖○松指示被告廖○廷、黃○蓁自同年9月13日
起,以鴻展公司之資金湊足500萬元現金。被告廖○松於同年月13日去電被告鄭○○,確認(
9月7日會議後即已約定見面)相約於翌(14)日晚上10時在市長官邸見面。被告廖○松、廖
○廷即於同年月14日晚間9時54分,抵達官邸,並由被告廖○廷自駕駛座後方取出其內裝有5
00萬元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每10萬元以九分紙鈔帶捆綁為1捆)之黑色手提袋1只交與被
告廖○松,由被告廖○松提該黑色手提袋與被告廖○廷一同步入官邸。被告鄭○○則於同日
晚間9時55分,返抵官邸,其3人在官邸會客室簡短閒談後,被告廖○松即在鄭○○面前,將
該裝有500萬元現金之上開黑色手提袋,置放在會客室茶桌下,並以口型陳述及手勢比劃「5
」之方式,向被告鄭○○示意,已將500萬元賄賂款項放在桌下,作為被告鄭○○協助處理
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由桃園市政府向行政院申請核定「國家重
大建設計畫」,辦理迅行變更,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職務行為對價,被告鄭○○當
場見狀,
向被告廖○松回覆表示「知、知、知(臺語)」,而收受該筆500萬元賄賂。被告廖
○松2人並旋於同日晚間10時11分許,步出官邸離去。被告廖○松於翌(15)日,親赴臺北
市台塑企業大樓,分別向被告楊○○及侯○○回報已完成交付500萬元賄賂之事。
(五)被告鄭○○於106年9月14日收受500萬元賄賂後,遂於同年10月3日,在依據106年9月7
日會議紀錄撰擬之發文函稿「簽、稿並陳」之「簽呈」上決行欄手寫批示「如擬」之文字,
且在「函稿」上決行欄手寫批示「發」之文字,並簽署名字及日期,實施簽核決行發文之職
務上行為,實現其收受500萬元賄賂後之對價行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並旋於同年10月1
2日,銜以
被告鄭○○前開決行之命,以桃園市政府名義,發函向行政院提報申請本件土地
變更開發案請准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隨函檢陳「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產
能提升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該擴大方案計畫內即有著明「本計畫範圍…西側約9公
頃農業區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等語,鄭○○於收受500萬元賄賂後,始將其主導桃
園市政府近一年來歷次內部會議之意志,終願對外正式為之,而實現其收受500萬元賄賂後
之對價行為。復於同年10月19日下午以電話向被告廖○松告知:「國發會我講好了,因為這
個計畫是國發會核定..」表達其對於此案後續發展的協助。
(六)然被告鄭○○於106年10月19日至107年3月16日間某時,以不詳方式獲悉被告廖○松之
行動電話,經司法機關實施通訊監察(另分案追查中),為免自身所涉上開收賄犯行曝光,旋
於107年3月16日主持經濟發展局召開之專案報告會議中,未邀請廖○松等參加,就前開東側
9.12公頃農業區土地開發方式,一反原先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態度,於會議中決議改採
為全區一次「區段徵收」,而與先前支持「市地重劃」之決議方向大相逕庭。
(七)被告廖○廷於同年5月11日下午,因受被告楊○○指示前往市政府討論支持被告鄭○○
連任市長政治獻金情事,被告鄭○○竟向被告廖○廷告知被告廖○松電話遭通訊監察,致被
告廖○廷據以轉知被告廖○松後,被告廖○松於翌日更改電話門號。嗣被告鄭○○依約於同
年5月21日深夜11時許,至被告廖○廷之臺北市泉州街住處,親取被告楊○○為人轉交之政
治獻金60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另行函送監察院依法辦理),被告鄭○○再次強調被
告廖○松大嘴巴遭通訊監察。嗣被告楊○○、侯○○因認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時程延宕,被
告侯○○於同年8月9日上午電話中再度向被告廖○松表達開發延宕不滿,要求了解被告鄭○
○錢拿走了就不給他們辦的原因。被告廖○松再指示被告廖○廷去被告鄭○○處探詢進度,
被告廖○廷探得被告鄭○○行程後,於同年月13日晚間9時35分許,前往被告鄭○○欲至某
友人住處,等候被告鄭○○,俟被告鄭○○於當晚10時許抵達後跟隨進入。被告鄭○○因對
於前述通訊監察乙情可能害其受波及而有不安,且被告廖○廷竟然追蹤其行程前往他人處追
問後續進度,乃決意還款,藉故邀約被告廖○廷稍晚,跟隨其返回市長官邸。當晚11時許,
被告鄭○○、廖○廷先後進入官邸,被告鄭○○旋在官邸內,將後背包及手提袋各1只,內
有以橡皮筋綑綁500萬元及600萬元現鈔交與被告廖○廷,退還其先前收受500萬元賄賂及政
治獻金之等額款項。被告廖○廷收款後即行離開,並於翌日,將款項轉交被告廖○松且告知
遭退款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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