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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gsww (林晨黎)》之銘言: : 如題 : 南韓怎麼這麼敢拍,這些原型人物都有允許嗎一一 : 不怕被出征嗎? : 輸慘….. 韓國創作者在面對當事人或其家屬提告時 主要的法律擋箭牌是憲法保障的「創作與言論自由」 尤其是1996 年韓國憲法法院裁定事前審查制度違憲 確立了後續影視創作的絕對自由空間 再來 核心概念就是真實性與公益性 韓國法院多傾向認為 若作品涉及「重大歷史事件」且具有「公共利益」(如追求真相) 即便有部分細節失實 只要不是惡意造謠 通常會判決創作者勝訴 或是頂多要求製作方在字幕加註哪些有虛構段落 當然 創作者也有技術性規避 譬如改名但不改姓 讓觀眾只要有點概念都知道在臭誰 例如《12.12:首爾之春》中 全斗煥化名為「全斗光」 盧泰愚變為「盧泰健」 就算這部片有些情節明顯虛構 但法院認為這是合理自由創作 另外 也有當事人提告 但敗訴吃屎的 《南山的部長們》 雖然改編自朴正熙遇刺案 但因劇本根據已出版的調查報導寫成 有事實依據 當事人家屬提告指控其為「虛構誹謗」 法院認定電影基於已公開的調查報告與新聞寫成 涉及公共利益 對於歷史公眾人物的描寫 法律給予創作者較大的空間 應受法律保護 所以駁回提告 《實尾島風雲》把那些被抓去當兵的背景描繪成死囚 最後被家屬提告 韓國法院則是判定家屬主張部分勝訴 勝訴的部分是要求電影應把死囚敘述的字幕拿掉 但整部電影的創作自由 法院認定是合理範圍 可以繼續上映 法院認為創作自由應被優先保障 電影的整體價值在於揭發被掩蓋的歷史悲劇 不應因部分細節爭議而全盤否定 《軍艦島》 被指控扭曲歷史 美化部分日韓合作者 結果法院重申「歷史詮釋」是創作者與觀眾之間的對話 法律不應介入學術或藝術爭論 那有沒有提告方勝訴案例呢?也是有 但不多 《首爾 1945》 這部 2006 年的電視劇涉及韓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及親日派代表金性洙 劇中將李承晚描繪為與親日派勾結 涉入暗殺政敵的幕後黑手 法院雖然刑事部分(名譽損毀)判決無罪 但民事部分家屬獲得部分勝訴。 法院認為劇中部分關於「暗殺」的描寫缺乏事實根據 且嚴重損害死者名譽 雖然未禁播 但製片方被法院要求在後續播出時需加註「本劇為虛構」的聲明 並支付賠償金 全斗煥算是每次一有拍片的人拿他出來消費 他幾乎每次都會跑出來靠北靠母 只是連保守派陣營都沒一個敢直接幫忙讚聲 所以全斗煥沒一次真正出來提告 為什麼韓國對歷史事件的當事人提告總是失敗收場? 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第 310 條 即便涉及誹謗 只要創作者能證明其「真實性」且「完全出於公共利益」 便不具違法性 且在韓國 對死者的名譽毀損僅在「虛構事實」時才成立 若電影是基於歷史爭議進行詮釋 極難定義違法 韓國法院普遍認為 影視作品是推動「轉型正義」的重要載體 應給予最高度的創作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170.2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623140.A.694.html
sonora: 推 114.36.23.49 02/09 15:56
atpx: 落後國家哪有台灣法治先進、對吧223.137.233.247 02/09 15:58
s203abc: 情理法的國家跟人家講先進 106.1.116.30 02/09 16:10
pili12345: 黑金當年在台灣改個名就能上映,反觀114.137.103.166 02/09 16:13
pili12345: 現在...114.137.103.166 02/09 16:13
suzhou: 我們都能晃點韓國促轉會了118.150.170.248 02/09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