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isisLongID (長哀滴)》之銘言: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前年(2024)9月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意外引發一場「柯基犬
: 」官司,台北市社會住宅2名女住戶原本就相處不睦,其中一名吳姓女子將鄭姓女子貼在
: 臉書上的柯基犬照片下載重製,並傳到社宅的Line群組回應其他住戶張貼柯文哲收押禁見
: 的新聞,她還在照片上加註「柯基」,旁邊擺放雞、鴨照,因此被鄭姓女子提告,台北地
: 檢署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其實這有點不知該怎樣講...
首先,會由同一位法官審理刑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是因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
定限制,附民部分不能丟給民事庭處理
其次,就實體審理觀之:(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十七號、一一四年度智附民字
第十九號)
訊據被告吳○○固坦承其有自告訴人鄭○○之臉書上重製本案犬隻照片,並公開傳輸本案
犬隻照片至LINE社團「#○○社宅三兩事」上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被訴犯行,辯稱:
我用本案犬隻照片沒有營利,我主要目的是要活絡鄰居感情、時事討論,我沒有侵害告訴
人著作權,我認為我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合理使用規定,得阻卻違法;又根
據最高法院判決,本案我侵害的法益輕微,應無實質違法性等語。經查:
(二)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查:
1.就被告辯稱其使用本案犬隻照片屬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合理使用一節,然按著
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
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
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
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是著作之合理使用,包括具備著
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之例示情形,及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概括規定之「
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經查,觀之被告於LINE社團「#○○社宅三兩事」張貼之本案犬
隻照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係要活絡鄰居感情、時事討論等語,故被告擅自重製本
案犬隻照片,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例示之各項情形,應堪認定。至
於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概括規定,應按「整體衡量原則」,綜觀所有情
形予以通盤考量,以人類智識文化資產之公共利益為核心,以利用著作之類型為判斷標的
,將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四項基準均一併審酌。其中第二、三款判斷基準係屬
客觀因素之衡量,並輔助第四款判斷基準之認定,第一款判斷基準則強調利用著作之人之
主觀利用目的及利用著作之客觀性質,且有關利用著作性質之判斷,應審究著作權人原始
創作目的、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許他人逕自利用其著作,並應審酌利用結果對於人類智識文
化資產之整體影響。
經查,本案被告將本案犬隻照片重製後,張貼至LINE社團「#○○社宅三兩事」之前,係
該社團內有一人張貼「快訊/柯文哲遭收押禁見」之新聞後,被告將本案犬隻照片上寫上
「柯基」,並在左邊放置雞與鴨之圖片,並在雞與鴨之圖片上方寫上「雞鴨」二字,而背
景則是使用台北看守所之照片,並在下方寫道「柯的律師一定會馬上提出抗告的」等語,
由上開被告重製本案犬隻照片之狀況,顯見被告應係意在以告訴人之犬隻「柯基」表示「
柯文哲遭羈押」之意,此由左邊放上雞鴨照片、上方新聞貼文及背景為台北看守所一節,
應可推知。而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有人遭「羈押」一事,應均可認知道係可能涉犯刑案,且
犯罪嫌疑重大,因此才會被法院裁准羈押,並非榮耀之事,而是可以引起負面聯想之狀況
,而被告將本案犬隻照片與柯文哲遭羈押之新聞、左邊之雞、鴨圖片、台北看守所背景一
同貼出,客觀上顯有醜化告訴人拍攝本案犬隻照片之效果,足以令告訴人本案犬隻照片與
遭羈押之犯罪嫌疑人一併聯想,足以認定被告所為本案重製影片主觀上應有醜化告訴人之
目的,而客觀上亦足以造成告訴人形象之低落。被告利用本案犬隻照片之目的顯無對於人
類智識文化資產有何正面之影響,甚至可能造成負面之影響,並非基於非營利之教育目的
或有合正當事由,且即便要引起社區民眾討論或活絡社區民眾感情,殊無必要使用告訴人
臉書張貼之柯基犬隻照片,以一般開放式圖庫或意像圖表示其心理意思活動即可。再者,
被告使用本案犬隻照片,僅係將原攝影著作「去背(即去除背景)」後,將整隻犬隻照片
貼在社團中,其所利用、重製之著作比例與告訴人原作相比之下甚高,尚非僅擷取極小部
分之著作。從而,被告辯稱其使用本案犬之照片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合理使用
之辯解,為本院所不採。
2.被告雖另辯稱:本案我侵害的法益輕微,應無實質違法性等語,並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
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按:應係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判決)為據
。按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
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
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
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
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判
決意旨參照)。而實質違法性之判斷,除應探究其侵害之法益是否極為輕微之外,並須視
行為有無違反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以及是否確為社會共同生活法律秩序所容許等情而定(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將本案犬隻照片放在柯文哲遭羈押之新聞下方,其左邊並有雞鴨之圖片及
文字,而「柯基」犬亦係「柯」文哲遭「羈」押之諧音一節,且一般民眾在看到有人遭法
院裁准羈押時,會認為該人涉犯刑罰法律而犯罪嫌疑重大,並非無犯罪嫌疑遭當庭釋放之
情形,而形成負面觀感或負面評價一節,已業據本判決敘述如前,故被告如此利用本案犬
隻照片,易使該社團內社區之人看到告訴人之本案犬隻照片時,聯想到告訴人可能也為品
行不端,乃涉犯刑事犯罪嫌疑之人,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法益顯非極為輕微,反而具相當
可非難性及實質違法性。又一般民眾對於自己之攝影著作遭他人任意重製而連結到有人遭
羈押之新聞上一情,顯非皆可容忍或認為無傷大雅,反之,會認為自己著作財產權及著作
人格權遭侵害者,可能佔絕大比例,畢竟誰會對於自己拍攝之犬隻照片連結到一個遭羈押
犯罪嫌疑人之事,感到無比光榮或完全不以為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與上述最高法院判決
認定侵占他人白紙一張而無實質違法性之狀態,有顯著差異,自難比附援引,故被告此部
分辯解亦無憑據。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其所辯並非可採,應依法論科。至被
告於審理中雖聲請傳喚臉書暱稱「○○○○○ ○○○○○」之人,待證事實為可能是「
○○○○○ ○○○○○」拍攝本案犬隻照片,故告訴人應非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人等語,
惟觀之本院當場勘驗告訴人之手機畫面,可見確係告訴人以「○○○○○○ ○○○○○
」之暱稱發表本案犬隻照片,有照片一紙在卷可考,而一般使用臉書常情係拍攝照片者發
文一節,亦非悖於常情,故告訴人證稱本案犬之照片係其拍攝等語,可堪採信,自無再予
調查本案犬隻照片是否為「○○○○○ ○○○○○」拍攝之必要。何況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亦供稱:沒有該「○○○○○ ○○○○○」之人之住址等語,故亦無調查可能性,故
不予調查,應予敘明。
只是會亂搬第三審判例(即所謂的「微罪不舉」部分)來為自己的行為護航,這未免太令
人覺得納悶...
反正不管怎樣看,要上訴的話,後續就是去智商法院,與高等法院無關了,所以應該不需
要擔心會有什麼「旗袍法官」審理、或「政治辦案」之類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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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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