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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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劉世芳嗆解職李貞秀 韓國瑜硬起來:保
時間Tue Feb 10 07:36:35 2026
※ 引述《iolcst (iolcst)》之銘言:
: 記者李俊毅/台北報導
: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的國籍爭議持續延燒,內政部長劉世芳5日時指出,已2度發函給立法院
: 有關《國籍法》第20條規範,李貞秀要正式就職之前,就必須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 籍,目前李仍擁有中國籍,因此應解職其立委資格。對此,立法院長韓國瑜8日接受媒體
: 訪問時回應,「我會保障每一個立法委員,包含李貞秀在內」,至於《國籍法》問題由行
: 政單位自行處理。
※ 引述《citrus0117 (囧~~)》之銘言:
: 首先,要說人沒有資格的是不是應該先去法庭告發雙重國籍呀
: 因為李慶安那時是被人告發到地檢署,然後地檢署是以依詐欺等罪嫌起訴李慶安,而不是
: 簡單的內政部發函去要求解職耶,內政部是白癡嗎?若立法院認為她有當選資格,內政部
: 又要怎麼處理?把要給的資料偷起一份起來不給李貞秀?智障嗎??
要用李慶安的個案來講的話,其實有點奇怪
因為第一審本來判決他有罪,先宣告三個有期徒刑一年、後減為六月,並全部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一年,全都是詐欺罪
但到了第二審,卻改判無罪,當時的理由略以:(經人工智能整理,原文可參臺灣高等法
院九十九年度矚上易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無罪答辯意旨(含辯護人主張重點):
(一)主觀上無犯罪故意、無不法所有意圖
1.參選與就任公職目的正當
被告歷次參選係基於服務民眾、問政表現而當選,並非為騙取職務或金錢。
2.任職期間確實執行職務
十四年間實際從事議員、立委職務,所領歲費、公費係執行職務之對價,非不法所得。
3.無詐欺犯意
被告並未以任何詐術使議會或立法院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二)關於美國國籍之主觀認知
1.合理信賴專業法律意見
被告曾諮詢美國移民律師,依美國移民暨國籍法規定,擔任外國公職並宣誓效忠、主觀上
有放棄美國國籍之意圖,即可能自動喪失美國國籍,無須另行申請。
2.長期行為與認知一致
被告多年來僅使用中華民國護照,赴美亦申請簽證,顯示其主觀上確信美國籍已喪失。
3.官方函證亦支持可能喪失國籍之見解
外交部及AIT函文指出,美國法制下確有因宣誓效忠他國並有放棄意圖而喪失國籍之可
能。
(三)無告知外國國籍之法定義務
1.現行法令無明文規定須主動申報外國國籍
無任何法律明文要求已任或擬任公職者須主動告知是否具外國國籍。
2.宣誓條例僅屬道德自律規範
不得作為刑法上告知義務或保證人義務之來源。
3.行政法上義務不等於刑法義務
原審將行政義務轉化為刑法責任,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四)關於人事資料表之填載
1.資料表多由助理代填,且未逐一校對
2.人事資料表僅供內部存查,與薪資發放無關
即使填載有外國國籍,仍可正常領取歲費、公費。
3.「編列保存」不等於「公文書登載」,因此不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
心證理由:
(一)被告公職身分並非自始無效
1.修正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7條之1之法律效果
所謂「視為當選無效」,係指「當選結果」無效,並非當選公告或公職身分自始當然無效
。
2.仍須主管機關撤銷或解除職務
依國籍法及其施行條例,具外國國籍之公職人員,須經主管機關撤銷或解除公職,始向將
來發生失職效果。
3.被告任期內未遭撤職
在任期屆滿前,主管機關從未撤銷或解除其市議員、立委職務。
小結:被告於任期內仍具合法公職人員身分。
(二)所領歲費、公費具正當法律原因
1.係基於有效公職身分而支領
2.屬執行職務之實質對價
3.非不應或不能取得之財物
小結:不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亦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
財物罪
(三)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人事資料表非依法須據以登載之公文書
2.行政機關對國籍本負實質審查義務
3.未達「一經申報即須登載」之要件
小結: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構成要件。
(四)無詐術、無利用錯誤、無不作為詐欺
1.無法律上告知義務存在
2.主管機關長期未查證國籍
3.金錢給付並非因被告不實陳述所致
小結:不成立任何詐欺類犯罪。
(五)事實上公務員法理之補充說明
即使事後撤銷公職,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仍有效,已依法給付之報酬不予追還,不構成不
當得利。
嗣後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第三審
按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八五號刑事判決,最終是無罪確定(檢察官上訴未能
符合例外條件)
所以當時的情況,似乎是:
一、已經就任了
二、已經領取薪資、公費補貼等
從而才會被追究刑責
但李貞秀的情況卻有不同,這回是還沒上任就被抓包...
: 再來,孫立方不也是大陸逃難來的,他中共國籍早就有了,請問他有雙重國籍嗎?
: 孫立方是1982年10月28日抵台
: 兩岸關係條例是1992年9月18日生效
: 生效後第一版的第二十一條裡寫明非在台灣設籍十年不得擔任軍公教
: 阿請問孫立方在法律公布時有設籍10年嗎?
: 沒有的話是不是就應該在當下立刻辦理退伍解職因為他沒有資格可以當軍人??
: 那他還繼續裝死繼續當到少將還當國防部發言人不是應該是以詐欺罪直接送辦?
: 這可是跟雙重國籍沒關係吧?是直接在兩岸關係條例上就違法擔任軍職人員吧
至於孫立方,這已經不是第一次談了
只是看來某些人還追殺不止
可當局目前還有意繼續護著他下去,所以在現任政府的任期內,最好別幻想他會被解除國
防部發言人(或被令退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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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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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violetking: dpp雙標不是新聞 111.80.193.206 02/10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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