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oKingSer (魯王蛇)》之銘言: : 記者林梵墨/綜合報導 : 屏東一名22歲許姓男子,2023年間與開設刺青店的黃姓老闆夫婦因預約發生糾紛,怒而縱火 : 燒店,奪走兩條無辜人命,一、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9)日駁回檢辯雙方上 : 訴,判決無期徒刑確定。許男犯後曾表明「殺死他們有何錯?」,開庭時甚至嗆聲「出獄要 : 殺光全家」態度令人髮指。死者家屬得知結果後難掩失望,直言奪走兩條人命卻未判死刑, : 對司法結果感到無奈與難以接受。 在第二審刑事判決(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一號)中,關於量刑部分的說 法:(推定第三審是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一、此部分上訴意旨之說明: (一)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乃以被告本案犯罪手段無情冷血,業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且 由「被告於羈押期間與父母會面時之錄音紀錄及譯文」顯可知其毫無教化可能性,是本案 應對被告求處死刑始符罪責相當,原審僅對被告量處無期徒刑,無法向社會大眾傳達正確 價值觀念,並昭示、警惕來者。另尚具體指稱原判決有下列致令對被告量刑過輕之失: 1.於犯罪所生危害部分,漏未審酌訴訟參與人以外之陳毓珊、黃晙綮其他家屬,也因此蒙 受驟失親人之痛,且黃晙綮歷來心血付之一炬; 2.漏未將「被告成長環境良好,但缺乏自省能力,經常認為自己遭受不平對待」,納為生 活狀況之一環予以審酌; 3.漏未將「被告之父所陳被告每日閒晃,遭所欲追求者之母報警」等節,納為品行之審酌 事項; 4.於審酌智識程度時,漏未將「被告心智發展狀態與同齡相較並無明顯不同,且於休學一 年後仍能順利以同等學力甄試錄取屏東大學」予以納入; 5.於考量犯後態度時,就「被告犯後試圖隱匿犯行」及「在看守所中持續與他人發生衝突 ,復恫嚇要用原子筆刺他人」等節,均有所疏漏。 (二)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上訴意旨,乃以原判決有下列致令對被告量刑過重之失: 1.未將被告罹患躁鬱症,納為犯罪時所受刺激之一環; 2.未將被告於成長過程中受到過度管教,納為入被告生活狀況予以考量; 3.於審究被告品行時,擅將被告隨身攜帶刀械此一動機所在多有且未必違法犯禁之舉措, 納為不利被告之評價; 4.於審酌犯後態度時,誤將「被告於羈押期間與父母會面時之錄音紀錄及譯文」所呈被告 屢屢出言不遜之情,納為不利被告之評價,卻又疏未併予審酌被告於該段期間,乃處於躁 鬱症就診、服藥空窗致已復發之情; 5.未及審酌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已與屋主賴○○達成和解。 三、本院之判斷: (一)就檢察官前述上訴意旨一部分: 本案除使訴訟參與人痛失至親外,訴訟參與人以外之陳○○、黃○○其他家屬,固亦因此 蒙受驟失親人之痛,且黃○○夫妻二人歷來對刺青事業所投入之心力,亦付之一炬。惟於 量刑審酌過程中,本無從鉅細靡遺、點名式詳列本案犯行所生之一切直、間接損害及因而 受影響之人;況依國民法官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暨立法意旨,行國民參與審判之判決書製作 本得予簡化,是原判決此部分毋寧僅係實際審酌事項之擇要記載。然原判決就「犯罪所生 之危險或損害」,既已敘及黃○○、陳○○二人死亡,屋主賴○○所有房屋雖未達燒燬程 度但應已無法居住、本案二輛機車遭燒燬並致生公共危險等項,而顯就本案所生之直接重 大危害均予納為量刑審酌,即難認有所缺漏。 (二)就被告及辯護人前述上訴意旨一部分: 辯護人或係出於難以苛求躁鬱症患者承受刺激程度與常人一致之立論基礎,認原審於審究 「犯罪時所受刺激」之際,未併予審究被告罹患躁鬱症之情,乃有所缺漏。惟行為人罹患 躁鬱症之情,除有如辯護人所述將之納為「犯罪時所受刺激」一環予以考量外,置於「生 活狀況」予以審酌,又或如原判決(基於被告過往因躁鬱症而影響其順利就學之觀點)將 之納為「智識程度」考量之一環,核均無不可。而原判決就「智識程度」,既已敘及被告 確為躁鬱症患者,於服刑矯治後未必全無復歸社會可能等語,而顯將被告罹患躁鬱症一情 ,於量刑過程中作為有利被告之考量,自無漏未審究之違誤。 (三)就檢察官前述上訴意旨二至五暨被告及辯護人前述上訴意旨二至四部分: 考量此部分均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人)一般情狀各款,究否應審酌特定「量刑事 實」之爭議,而俱無涉犯情,是依前述說明,本院就此等部分之「量刑事實(應如何)評 價」,乃應充分尊重國民法官判決量刑所反映之一般國民法律感情,於既查無「量刑結果 逾越適法量刑區間」、「國民法官法庭存有濫用裁量情事致明顯不當」等違誤之情況下, 即不能予以撤銷,而以自認之量刑應審酌事項,及各該事項對刑度影響之趨向及幅度,暨 最終之量刑結果,替代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所為判決之量刑。職是,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均屬無理由;暨檢察官主要執此,並謂被告本案所為已屬情 節最重大之罪,請求對被告改處死刑,同屬無理由。 (四)就被告及辯護人前述上訴意旨五部分: 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始與屋主賴○○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達成和解(註:於一一四年 五月十六日達成和解當下支付三十萬元,餘款七十萬元於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訖 )之事證,既為原審所未及審究,並實有助於被害人損害之填補(註:若被告持續賠償之 舉得以納入考量而有從輕量刑機會,應會提升被告主動賠償意願),是本院評議認符國民 法官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准予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之調查證據聲請。惟經本 院調查此部分所舉之新事證後,再併審究原判決所列明之事項後,考量被告承諾賠償屋主 之金額及已實付之部分,雖於一般人而言均非區區之數,但如以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整體損 害觀之,則猶屬無足輕重(無關緊要)。是本院因認維持原審之量刑顯無違正義,且若因 此即按被告、辯護人所請,將原審所量處之無期徒刑驟降為有期徒刑,反而有失公平。 四、綜上,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細數原判決就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審酌事項之多款缺 失(闕漏),指摘原判決對被告所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失之過輕,而求就「 無期徒刑」部分改處「死刑」,暨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求予從輕量刑,核均屬無 理由。 看起來相對好笑的,在於事後的「和解」部分 被告本來以為可以靠賠錢,就可以不必在監獄裡度過餘生,但看來法官一點都沒有要買單 的意思,所以不接受作為減刑的主張 這相較於他案(即被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判處「死刑」的陳某毒蟲)而言,似乎還有一點「 人情味」 只是他案家屬都已經說「不接受賠償」、「只要死刑」等,所以這個案件的情況顯然沒辦 法應用在他案的情境中...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811456.A.44C.html
coon182: 洗錢仔去 39.12.82.228 02/1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