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ngjiang33 (yo man)
看板Gossiping
標題[新聞] 屏東男拐少女離家!她想回家「被硬扛上樓
時間Fri Feb 13 16:11:51 2026
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記者陳崑福/
屏東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屏東男拐少女離家!她想回家「被硬扛上樓」 判刑1年3月
4.完整新聞內文:
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洪姓男子
在網路認識一名未滿16歲女子,誘騙出家同居,並禁止該
女與網友見面,屏東地方法依和誘未滿16歲之人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成年人故意對
少年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
Litmatch結識一名未滿16歲少女,於2014年6月10日
晚上,在飯店等她後騎機車載她離家出走。
而後載往桃園市租屋處同居,少女與他
同居數日後,於同月18日晚間有意離去,詎洪男竟
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於同日晚間,強行將已下樓走至馬路上正
欲離去少女,
從1樓騎樓抱回其樓上上開租屋處內,歷時約4分鐘,使少女無從自租屋處離
去,直至洪男入睡,少女方可自由行動而趁機離去,以此非法方式剝奪少女的行動自由。
後警方於同年6月20日上午在兩人租屋處前尋獲少女,始悉上情。
法院判決指出,洪男明知少女的母親對少女享有親權,卻未事先取得其母的同意,擅自使
少女脫離母親監督,且妨礙期間
長約10天餘,造成其母對少女親權行使之障礙,影響親子
間之和諧圓滿;且在少女欲離去時,
以強抱之方式剝奪少女行動自由行為,時間約為9至
14分鐘,行為均殊不足取,實應予非難,考量時間均非長,責任上限應為輕度刑區間,且
未與她們母女賠償和解,考量其
犯後態度尚可,可
略微酌減其刑,但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
分
犯後態度不佳,無從據此減輕其刑。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213/3118609.htm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243.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970313.A.DB6.html
→ fishouse: Litmatch 140.114.48.100 02/13 16:12
噓 bill403777: 台南好噁== 39.10.17.211 02/13 16:12
→ heyd: 都2014的案子了 223.141.161.97 02/13 16:13
→ Xaymaca: 每次寒暑假都有這種葉佩雯172.218.124.227 02/13 16:13
噓 nutrino: 2014年的事 現在判決出爐? 1.175.221.137 02/13 16:15
→ ethanwu0414: 2014年的案子? 49.217.128.250 02/13 16:16
→ nutrino: 6月18日重獲自由 結果6月20日在住家尋獲? 1.175.221.137 02/13 16:16
→ nutrino: 表示重獲自由後 少女也沒有離開啊 1.175.221.137 02/13 16:16
→ b9211173: 沒碰身體? 42.79.98.100 02/13 16:17
→ nutrino: 然後未成年 關十餘天沒有違反性自主? 1.175.221.137 02/13 16:18
→ nutrino: 不是甲 就是陽痿吧 1.175.221.137 02/13 16:18
→ Mei5566: 無限... 111.82.61.197 02/13 16:21
推 ohsho62: 這部我看過,因為懷疑他是蜥蜴人,才監禁 101.8.156.247 02/13 16:22
→ a210510: 2014年有交友軟體? 39.15.24.140 02/13 16:46
→ MisterBoar: 這又沒事了? 49.216.31.210 02/13 16:56
噓 pandagod: 10年前了ㄟ 211.75.155.160 02/13 17:40
推 rattrapante: 比CLIOA朋友新竹性騷醫檢師還噁 42.72.10.114 02/13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