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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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國中割頸案/乾哥少觀所鬧事 管理員嗆「
時間Sun Feb 15 21:45:07 2026
※ 引述《ThisisLongID (長哀滴)》之銘言:
: 記者 傅乙珮 報導
: 新北市某國中少年爆發割頸命案,楊姓少年遭砍後傷重不治,郭姓少年(乾哥)與林姓少女
: (乾妹)各遭判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1年,全案定讞。媒體近日揭露,郭姓少年於2025
: 年期間於少年觀護所參與鬧事,遭管理員嗆「有種拿刀捅你乾妹的『逼』」,經通報後,管
: 理員因「不當管教」理由而遭調職。
讀起來有點感慨萬分,因為就表面理解而言:
一、就算再怎樣的罪大惡極,也是要給人家更生的機會,而且還要「有教無類」,不能只
是因為犯了不可饒恕的滔天大罪,而抹殺其回歸社會的可能
二、至於心理評估、精神鑑定什麼的,都只是走過場而已,畢竟如果未能符合法定程序,
是可以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
三、「年少輕狂」已經可以成為不必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藉口,只要接受再教育,對當局來
說已經夠「充分」了
從而,真的不能想像會嚴格到哪裡去...
且同時,既然管理員受到處分了,鬧事的少年本身呢?
觀察司法實例,連看似輕微的都有風險了,更何況是這種更嚴重的?
舉例:
一、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三年度監簡上字第三號判決
違規事由:性騷擾
處分 :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
移入違規舍十四日
最終結果:維持原判
二、北高行地方庭一一三年度監簡字第四十九號判決(曾有上訴,但已撤回)
違規事由:透過舍房內之瞻視孔,與其他收容人相互交談,自行傳遞訊息
處分 :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五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十一日
、移入違規舍二十二日
最終結果:維持原判
三、高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監簡字第四十七號判決
違規事由:在系爭工場之個人整理箱内,被查出留藏公家教化科書籍「但我想活」一本及
七工公用整理箱二個
處分 :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
移入違規舍十四日
第一審判決:維持原判
四、中高行地方庭一一三年度監簡字第二十二號判決
違規事由:冒用他人信期發信
處分 :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
第一審判決:維持原判
只怕該少年沒有被罰,然後繼續放肆、讓其他監督人員頭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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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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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uyrmb47: 重在哪? 眼睛還好吧? 122.116.131.56 02/15 21:47
噓 bttnec: 你是有在台灣定居ㄇ 怎麼那麼關心台灣事務125.230.254.107 02/15 21:51
噓 coon182: 洗錢仔全家死光 27.53.89.11 02/15 21:51
→ tinybunny: 米國有法官直接讓這種未成年判和成人 27.51.113.38 02/16 08:19
→ tinybunny: 一樣的刑罰,拿著未成年的保護傘做著 27.51.113.38 02/16 08:19
→ tinybunny: 所以人都不敢做的事,機會是互相讓出 27.51.113.38 02/16 08:19
→ tinybunny: 來的 27.51.113.38 02/16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