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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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小玉」賣變臉A片狂撈1338萬判刑定讞
時間Fri Feb 20 18:34:53 2026
※ 引述《ntupeap (打發上課時間不能沒有我)》之銘言:
: 三立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被控以deepfake「深偽」技術,將政商人士、藝人、網紅的臉,和A片中AV女優「換臉」
: ,獲取不法利益1338萬多元的百萬YouTuber「小玉」朱玉宸,2024年5月間被判處5年、1
: 年8月定讞,並於同月入監服刑。由於1年8月刑期得易科罰金,但朱男未繳,聲請定應執
: 行期。高等法院審理後,定應執行期6年4月。朱男不服,提起抗告,最高院日前駁回確定
: 。
「未繳」這部分,明顯是造謠了吧?
只是就三立的素質來說,會有這般不查背景的任意影射,根本不值得意外...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二六號刑事裁定的記載:
(二)再者,檢察官審酌
1.受刑人自一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即在網際網路創建(Twitter )帳號及粉絲團招募會
員,另由共犯莊炘睿負責於網路上下載被害人之照片或影片(像),並從該等照片或影片
中擷取被害人之「臉模」(即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影片之素材,藉人工智慧模擬演算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及深偽(Deepfake)技術做成猥褻之性影像,而對外向不
同等級會員收費並供觀覽而從中牟取暴利,被害人人數眾多,且相關猥褻影像擬真性極高
又幾可亂真,對於被害人心靈、名譽及個人資料侵害甚鉅等節,足見受刑人前開所為犯行
,係透過網路散布此等影像,其傳播無遠弗屆,且難以從網路世界予以根除,將使被害人
名譽或心靈產生無法抹滅之傷害,又助長此等影像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考量此部分對於社
會治安、被害人人數及傷害程度,認如給予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處理,難使受刑人能悛悔改
過;
2.另受刑人於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經本署傳喚到庭,固陳稱:伊有委任律師,伊後續將
與被害人談和解等語,然受刑人於一零九年十月間為警查獲後,已歷經數年之偵審程序,
仍未與全體被害人達成和解,迄今亦未提出與被害人進行協商或賠償之計畫及資料。佐以
受刑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百四十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六元仍未繳納完畢,考量沒收制度本
係在取除受刑人之犯罪所得,藉以維護法秩序及剝奪犯罪動機,基此,自不容許受刑人於
保留犯罪所得之情形下,而准許其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聲請。
況受刑人業於本署「定刑聲請切結書」上勾選「同意聲請定刑」,其上亦載明「提出聲請
後不得再撤回請求,定刑裁定確定後,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此有該切
結書正本在卷可稽,除足見受刑人已表明欲就本件不得易科及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合併定
應執行刑外,益徵受刑人已明瞭此聲請之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且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即不
得再聲請易科罰金。是以受刑人之代理人陳塘偉律師、尚佩瑩律師具狀表示因受刑人不諳
法律,未明瞭前述内容及效力,而陳報撤回上開同意撤回云云,實難認有據。綜上所述,
倘就受刑人所受刑之宣告以易科罰金執行,實難收維持法秩序之效,且受刑人亦已表明同
意聲請定刑而不聲請易科罰金,則其就本案有期徒刑一年八月部分,陳報本署准予易科罰
金,難准許,應予駁回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暨附件在
卷可按。
……(後略)
所以顯而易見,不可能只是因為「沒有錢付」(雖然確實是有財產被扣押的事實),所以
才累加執行
主要問題應著重在,小玉造成的「傷害」範圍太大,從而導致檢察官否准其「易科罰金」
之聲請。
話說回來,前述的這個裁定,小玉沒有提起抗告;但就定刑部分,反而有異議,這有點奇
怪、無邏輯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一三號刑事裁定,又是看似「程序不合法」(沒有
敘明理由)、但卻用「無理由」駁回的狀況
說法是: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之定刑比例過重,請依照其他案件定刑之比例原則(後補),
重新定刑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就編號各罪所示之罪刑,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七月)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六十六年五月,已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有期徒刑定刑上限三十年)
以下,未逾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六年八月);審酌抗告人本件所犯各罪均為數
位性別暴力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逾一年,對遭偽造私密影像之被害人等而言,已屬侵害
不可替代性且幾近不可回復之法益侵害等一切情狀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酌情定其應執行
刑,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所定之範圍,符合定刑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
亦無違反比例原則,無悖於定刑之要件,並無抗告人所指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經核原裁
定尚無違誤。至抗告意旨所稱符合比例原則之其他案件資料,於本院未裁定前,並未提出
。況其他法院就不同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如何,基於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本不
能拘束原審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核係就原審定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依憑己見
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這只能說,三立根本沒查明事實,就胡亂撰寫而已...
且順帶一提,還有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三六五八號刑事裁定,雞排妹(裁定書記載
「鄭采勻」)有意尋求犯罪賠償,但卻被否准
經聲明異議,結果被駁回,理由略以:
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被告朱玉宸、莊炘睿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下稱本案
)刑事判決理由有關沒收之說明,於理由欄四、㈣載明:本案已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
(下同)465萬2,000元(計算式:270萬元+195萬2,000元=465萬2,000元)。其中270萬
元「計算式:456萬5,000元(扣案現金)-160萬元(朱玉宸彗星娛樂之收入)-26萬5,000
元(朱玉宸自己賣車所得)=270萬元」係經營上開粉絲團賺取之會員費,為被告朱玉宸所
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朱玉宸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在其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可知本案扣得款項並非直接從被害人即聲請人鄭采勻處取得,自無
從發還聲請人而免予沒收。
所以還真搞不懂她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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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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