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之銘言: :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本件檢方用過失致死起訴社工陳尚潔,我想任何人如果是陳尚潔 : ,都不可能認罪的。我認為社工陳尚潔女士就愷愷案在專業的處置上或許有瑕疵,而可能 : 需要受到相當的社工職業倫理上的懲戒,不過若說她對於愷愷被虐致死有過失,或許過於 : 沉重,畢竟社工與保母有不同的職責,而本案如保母是故意凌虐愷愷致死,則社工是否有 : 可能阻止憾事的發生?以後見之明追究社工的責任,是否已超越法律僅是最低道德的期待? : 似乎非無爭論的空間。 : ※ 引述《enskyzuso (4E)》之銘言: : :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 1歲10月大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凌虐致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涉訪視 : : 不實的兒福聯盟女社工陳尚潔。台北地院今開庭辯論,檢方認為,陳女製造假的工作紀錄 : : 淡化過失責任,建議從重量刑,陳女稱,知道剴剴已在耶穌那裡,沒有病痛、傷害,可以 : : 做一個幸福的孩子。 : 噓 bole: 她是共犯,不是過失致死 61.227.18.227 02/27 07:01 : → bole: 一天掉3顆牙 沒受到虐待? 你要不要看看你 61.227.18.227 02/27 07:02 : → bole: 在說什麼 61.227.18.227 02/27 07:02 如果真的是「共犯」,其實早該走國民法官審理的程序了啊!但為何第一審(台北地院) 沒有這樣做,有想過嗎? 還是相牽連的案件,只是按程序走的話,不能第二審移送併辦... 法律根據:(參考臺南地院一一四年度再字第一號刑事裁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第一項) 法院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應將案件移由未參與裁定之其他合 議庭法官辦理。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二項) 於地方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其他合議庭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 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三項)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將偵查卷宗及證物退還檢察官處理;認為起訴事實之記載有使國民法 官、備位國民法官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者,並應請檢察官另行提供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法官說明之起訴事實。 *本法規定是指「發生死亡結果」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 從而只要是發生死亡結果的,原則上就不該依據通常程序審理了! 但話說回來,陳尚潔的言論也是鬼扯沒錯 說什麼「在耶穌那裡沒病痛」,這根本是在褻瀆基督教(天主教)吧?不曉得誰會聽得下 去這種傻話? 她要主張自身法律權益,這是她自己的事 可是自辯無罪的同時卻還有這種狂言,誰會相信她沒有「間接」害死人呢? 不過另案(經國民法官審判的),目前未知是否會提起第三審上訴,所以暫且不先下定論 ,避免模糊焦點了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2148956.A.3DA.html
symeng: 你也太相信記者說的事情了 39.10.0.117 02/27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