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ymeng: 你也太相信記者說的事情了 39.10.0.117 02/27 16:40
※ 引述《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之銘言:
: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本件檢方用過失致死起訴社工陳尚潔,我想任何人如果是陳尚潔
: ,都不可能認罪的。我認為社工陳尚潔女士就愷愷案在專業的處置上或許有瑕疵,而可能
: 需要受到相當的社工職業倫理上的懲戒,不過若說她對於愷愷被虐致死有過失,或許過於
: 沉重,畢竟社工與保母有不同的職責,而本案如保母是故意凌虐愷愷致死,則社工是否有
: 可能阻止憾事的發生?以後見之明追究社工的責任,是否已超越法律僅是最低道德的期待?
: 似乎非無爭論的空間。
: ※ 引述《enskyzuso (4E)》之銘言:
: :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 1歲10月大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凌虐致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涉訪視
: : 不實的兒福聯盟女社工陳尚潔。台北地院今開庭辯論,檢方認為,陳女製造假的工作紀錄
: : 淡化過失責任,建議從重量刑,陳女稱,知道剴剴已在耶穌那裡,沒有病痛、傷害,可以
: : 做一個幸福的孩子。
: 噓 bole: 她是共犯,不是過失致死 61.227.18.227 02/27 07:01
: → bole: 一天掉3顆牙 沒受到虐待? 你要不要看看你 61.227.18.227 02/27 07:02
: → bole: 在說什麼 61.227.18.227 02/27 07:02
如果真的是「共犯」,其實早該走國民法官審理的程序了啊!但為何第一審(台北地院)
沒有這樣做,有想過嗎?
還是相牽連的案件,只是按程序走的話,不能第二審移送併辦...
法律根據:(參考臺南地院一一四年度再字第一號刑事裁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第一項)
法院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應將案件移由未參與裁定之其他合
議庭法官辦理。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二項)
於地方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其他合議庭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
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三項)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將偵查卷宗及證物退還檢察官處理;認為起訴事實之記載有使國民法
官、備位國民法官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者,並應請檢察官另行提供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法官說明之起訴事實。
*本法規定是指「發生死亡結果」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
從而只要是發生死亡結果的,原則上就不該依據通常程序審理了!
但話說回來,陳尚潔的言論也是鬼扯沒錯
說什麼「在耶穌那裡沒病痛」,這根本是在褻瀆基督教(天主教)吧?不曉得誰會聽得下
去這種傻話?
她要主張自身法律權益,這是她自己的事
可是自辯無罪的同時卻還有這種狂言,誰會相信她沒有「間接」害死人呢?
不過另案(經國民法官審判的),目前未知是否會提起第三審上訴,所以暫且不先下定論
,避免模糊焦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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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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