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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翁至成 3.完整新聞標題: 被控U2包廂摸胸…男一審判10月 二審勘驗對話「女曾主動求歡」改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市許姓男子前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剛滿18歲女子,兩人相約萬年大樓U2電影館看 電影,事後許男被控在包廂內強吻、隔衣摸胸,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10月徒刑。二審認為 ,兩人案發後仍討論接吻技巧,甚至有「玩玩」等曖昧對話,在現代社會交友環境下,易 使許男誤會為合意「升溫」互動,審酌僅被害人單一指述,缺乏具體證據,改判許男無罪 。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與被害女子在2024年6月間認識,同月14日晚間相約看電影,被害女子指 控,許男在包廂內強行親吻,並隔著衣服撫摸胸部,她掙扎推阻,許男竟稱「再亂動就要 伸進去」,隨後強行伸手入衣,她驚恐掙脫後躲在包廂角落,隨即提早離場。 一審法官根據被害女子供述一致,加上許男當晚傳訊道歉稱「強迫妳做了不喜歡的事」、 「如果妳的手沒推我,我可能拿不回一絲絲理智」等語,認定犯行屬實,判刑10月。 許男不服上訴,堅決否認摸胸,辯稱當時兩人確實有親吻擁抱,但當他想進一步撫摸腹部 時,就被制止,兩人隨即為了「要談戀愛還是玩玩」爆發口角,並強調訊息中的道歉是指 「強拉對方留下來看電影」及「手勁過大」,不是承認猥褻。 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勘驗兩人對話紀錄,發現被害女子案發後曾傳訊「為什麼你不跟我玩 玩?」、「玩玩聖體(指性行為)我覺得不虧」、「第一天就問你要不要跟我做愛,你拒 絕說要跟我談戀愛」,甚至還多次相約出遊。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害女子主動詢問性行為意願,在現代社會交友環境下,反映出雙方對 性有一定程度的開放討論空間,考量案發地點包廂有高度隱密性,是情侶或曖昧、親密關 係者可能發生肢體接觸的場所,又被害女子曾評價對方接吻技巧,易使對方誤解為男女間 的曖昧情愫。 二審指出,被害女子既曾詢問發生性行為等話題,容易讓男方主觀認定親密關係屬「雙方 合意」的升溫過程,僅憑被害女子單一指述控告強勢猥褻,是否真的出於強迫發生親密行 為尚有疑慮,在缺乏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積極補強證據,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認定原審判決有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350060 6.備註: 法院 案號 裁判日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侵訴 字第 12 號判決 114.07.28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侵上訴 字第 272 號判決 115.01.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2294265.A.1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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