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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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李貞秀爭議民眾黨做民調 結果讓柯文哲嚇
時間Sun Mar 8 13:32:38 2026
※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 引述《lazyjohn (懶約翰)》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中時
: : 2.記者署名:洪靖宜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李貞秀爭議民眾黨做民調 結果讓柯文哲嚇一跳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因陸配身分,引發爭議多時,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今南下高雄
: : 參加座談會,會中他坦言,民眾黨曾針對此事進行民調,
: : 題目問陸配就算拿到身分證,也不應當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民調顯示超過5成是贊成,3成反對,他說,知道此件事讓民眾
: : 黨扣分,但他反問:「陸配有對不起台灣人嗎?」,柯說:「有本事賴清德出來明白講,
: : 陸配即使拿到身分證也沒有參政權,我歧視你,你出來明講,我就把她換掉」
: 因為題目設定有問題啊
: 題目如果是這樣問
: "陸配就算拿到身分證,也不應當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 這題目的前提是"不"
: 基本上多數人會先看答案敘述有沒有問題,
: 敘述沒問題就是贊同
: 答案當然贊同居多
: 但題目改成
: "陸配如果拿到身分證,是否享有中華民國人民的權利,
: 可當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 答案預設是"是"
: 如果沒辦法找到明確反對,那就是贊同
: ------
: 不過我個人是建議直接修法,
: 明定新住民沒有投票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就好
: 既然沒有投票權,不會影響選舉,自然就不用在乎新住民的權益(選票)
: -----
: 很多東西換個方式問,答案會截然不同
: 用對方的題目去找邏輯,那就是踏入對方的陷阱了
: 但如果是要研究對方題目的眉角,以及受眾,倒是可以故意踏進去
: 畢竟計謀的第一步就是讓對方知道你的下一步
與其想得這樣複雜,不如換個角度思考吧
當初花蓮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撤銷富里鄉公所的原處分(即解除鄧萬華的村長職務)時,其
理由是說:
(案號:一一四年訴字第五十二號)
五、查,訴願人係在臺灣地區設籍之原大陸地區人民,登記參選並當選本縣富里鄉○○村
第22屆村長,復於111年12月25日就任,內政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台內密世民字第113022
29○○○號函,請原處分機關確認其是否已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應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
完成喪失其他國籍並提出證明。訴願人經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之「中國戶籍註銷證明」資料,惟內政部認該證明僅屬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與放棄國籍
為不同法律概念,並非國籍法第20條第4項所定之文件,遂請原處分機關依權責處理。原
處分機關復於114年6月3日以富鄉民原字第1140009***號函通知訴願人,應依國籍法規定
,於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喪失外國國籍或可稽證明之文件。其後,原處分機關將訴
願人之陳情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內政部審酌,惟內政部於114年7月17日以台內密世民字
第1140028***號函復,認該等資料與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先前陳報內容大致相同,並再次
重申「註銷大陸戶籍」與「放棄國籍」係屬不同法律概念;又指,不論本籍為中華民國,
或原籍為外國,凡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該依法放棄中華民國以外
國籍,並未設有得以切結書具結代替之例外規定。爰此,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能於該
公所114年6月3日函所定期限內,提出喪失外國國籍之相關證明,依據前開內政部114年7
月17日函意旨作成原處分,自114年8月1日起解除訴願人之村長職務。
六、依據原處分機關以114年9月2日富鄉民原字第1140015○○○號函檢送之114年9月2日
答辯書援引之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固明定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惟
中華民國政府自38年撥遷來臺,基於兩岸分治之事實,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就居
住在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為憲法層級的明確規範,其中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
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依據此憲法規
定授權,立法院制定兩岸關係條例,用以規範「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身分
認定、入出境及權利義務等事項,行政院並陸續頒布各項行政命令。是以,涉及兩岸人民
身分及權利義務事項,是否得遽認訴願人符合國籍法第20條所定之「外國國籍」作成原處
分,而未審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兩岸關係條例,難謂無疑義。
七、再查原處分機關於原處分之說明稱:「本所前已函請台端提出喪失中國大陸地區國籍
證明文件,惟台端僅能提出撤銷中國大陸戶籍資料,經內政部函釋尚非屬喪失『外國國籍
』證明,此所謂喪失外國國籍(中國大陸)乙節,現階段仍具強烈法律爭議未定非難案,
國人共識缺全,本所亦難於全予認同……。」是原處分機關就本案是否適用國籍法相關規
定亦非無疑,嗣雖於答辯書中自陳,對訴願人應如何註銷大陸地區國籍或提出同等效力文
件,仍有疑義,曾函請本府轉請內政部及大陸委員會釋示,然於尚未接獲中央主管機關明
確釋示前,即因內政部於114年4月18日以台內密世民字第11400220***號函促請原處分機
關於三日內依國籍法解除訴願人公職,而逕行作成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未俟中央主管機關
釐清相關疑義,亦未詳加調查訴願人應如何依規定註銷大陸地區國籍,或如何提出具同等
效力之文件,即逕為不利訴願人之處分,顯有未依上開規定及法務部函釋,盡其行政機關
有利不利應一併注意之職權概括調查義務,尚嫌率斷。
因此從同一個角度思考
既然爭辯的是「是否應解任」的問題,目前看來陸委會、中選會的「國家機器」正在驅動
著,所以縱使將炮火瞄向他們,根本也沒用...
而且更好笑的是在公所接獲的信函,直接就是嗆「應作為不作為」
所以目前的環境似乎相同,立法院既然不願意照辦,恐怕就是等著類似嗆聲的信函,甚至
最終發動「彈劾官員」的行動
總而言之,不管是出陰謀或陽謀,都要撤下其職
面對這般手段,就算以民調詢問,也於事無補、白費心機
不如專心等現況出現轉機更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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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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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onga: 直接換掉比較好 輿論戰打不贏民進黨的 111.248.247.96 03/08 13:34
→ monitor: 這樣會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 111.243.22.18 03/08 13:36
→ monitor: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11.243.22.18 03/08 13:36
推 victorly: 換成山地人 客家人 任何族群都會一樣 27.240.169.242 03/08 13:37
→ victorly: 但換成歐美人就不一樣了 27.240.169.242 03/08 13:37
→ monitor: 法治國家應該是看法律怎麼規定,而 111.243.22.18 03/08 13:39
→ monitor: 不是看賴清德的立場為何 111.243.22.18 03/08 13:39
→ monitor: 更不應該依民調結果來處理個案 111.243.22.18 03/08 13:41
→ monitor: 如果法律需要調整,那就應該修法來 111.243.22.18 03/08 13:42
→ monitor: 全體適用,如果牴觸憲法,那就應該 111.243.22.18 03/08 13:42
→ monitor: 修憲 111.243.22.18 03/08 13:42
→ monitor: 既然已經提名不分區,那就應該讓他 111.243.22.18 03/08 13:43
→ monitor: 做滿剩下的任期才對 111.243.22.18 03/08 13:43
推 lianginptt: 都快統一了還在扯這些有的沒的就很好 39.15.71.8 03/08 13:46
→ lianginptt: 笑 39.15.71.8 03/08 13:46
→ monitor: 如果沒有提出「放棄國籍」證明,那 111.243.22.18 03/08 13:47
→ monitor: 當初就不應核發中華民國身分證造成 111.243.22.18 03/08 13:47
→ monitor: 雙重國籍 111.243.22.18 03/08 13:47
→ monitor: 跟之後有沒有擔任公務員一點關係都 111.243.22.18 03/08 13:47
→ monitor: 沒有 111.243.22.18 03/08 13:48
→ monitor: 解套的方式應該是禁止外國人入中華 111.243.22.18 03/08 13:52
→ monitor: 民國國籍時,改成只能取得中國民國 111.243.22.18 03/08 13:53
→ monitor: 永久居留權,這樣就可以在不違反憲 111.243.22.18 03/08 13:53
→ monitor: 法平等權的前提下,禁止所有永久居 111.243.22.18 03/08 13:53
→ monitor: 住在台灣的外國籍配偶、前新加坡人 111.243.22.18 03/08 13:53
→ monitor: ,前中國日本人在台的參政權 111.243.22.18 03/08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