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coverism (雲中君)》之銘言:
: 如題
: 創世神針對這幾天的新聞發表他的看法
: 他認為又有人在帶議題的風向,我看板上沒人貼神諭
下面這些逐一、簡單評點:
: - - - 以下原文- - -
: 這一整串操作,其實是教科書級的連續議題操作(narrative sequencing):先製造情緒,
: 再帶入錯誤框架,最後倒打一耙。整個套路幾乎一步不差。
: 可以把這幾天的操作拆開看:
: 第一步:非邦交國製造焦慮議題 —「撤僑」
: 先拿中國在伊朗撤僑當題材,宣稱:
: 「中國在伊朗可以撤僑,台灣為什麼不行?台胞證比護照有用。」
: 但事實很簡單:
: ‧ 台灣在伊朗沒有邦交
: ‧ 台灣沒有大使館
: ‧ 在第三國協助撤離
: 也就是說,在伊朗根本沒有台灣人需要協助、周邊國家政府一直在做的事情是**「協助撤離
: 」,而不是「撤僑」**。
: 刻意混淆這兩個概念,一直問怎麼不宣布撤僑,本身就是操作。
: 目的很單純:把台灣遵守美國經濟制裁無交流現狀扭曲成政府無能。
來到「臺北經貿文化辦事處」,伊朗有不准許設立嗎?
如果真有這回事,這才能說政治打壓啊!不然會提到這種層級,還能看不透這篇貼文的居
心的話,這才是被迷魂了呢!
: 第二步:外交突破轉移到「特權」敘事
: 接著炒作:
: 「行政院長去日本看球賽,用公帑旅遊。」
: 結果查證:
: ‧ 行程自行支付
: ‧ 沒有動用公帑
: 但敘事目的不是事實,而是情緒標籤:
: 「官員濫權」
又是在重複不為特定派系接受的主張
可是看來沒有新意、也看膩了
如果真的沒有任何需要包庇、隱瞞不可告人的,就不該以「商業機密」為理由,拒絕出示
發票、收據啊!
: 第三步:無止境放大「包機特權」
: 再來炒作:
: 「松山機場是軍用,包機要上千萬,是特權。」
: 但任何人只要查一下就知道:
: ‧ 松山機場本來就有費用合理的商業包機
: ‧ 臺北松山機場本來就是軍民兩用機場
: 換句話說,公開資訊一查就破的東西,卻被當成層層黑幕。
誠如日前所說,如果真是「公開資訊」,谷歌或任何搜尋引擎如果查不到相關資料,誰的
錯呢?
主管機關未確保資訊透明時,再怎樣呼喝也沒用!
: 第四步:做賊喊抓賊
: 當這一整套敘事開始被拆穿時,
: 下一步就會出現熟悉的話術:
: 「政府說認知作戰,用反滲透法威脅言論自由。」
: 但問題是:
: 如果真的存在收取中國資金、操作輿論影響台灣政治。那本來就可能涉及反滲透法,反之則
: 不用擔心。
: 這不是威脅,這叫法律。
: 整個操作的核心套路其實只有四步:
: 1. 選一個可以製造焦慮的議題(撤僑)
: 2. 加入情緒標籤(政府無能 / 官員特權)
: 3. 大量散播可被快速查證的錯誤資訊
: 4. 當被揭穿時反過來指控政府打壓言論
: 這種操作在資訊戰研究裡有一個非常典型的特徵:
: 不是要讓你相信某個事實,而是讓你覺得「全部都很爛」。
: 當民眾開始覺得:
: 「政府不可信」「民主制度很爛」
: 那麼其實就已經成功一半了。
: 如果要一句話總結:
: 真正的議題操作,而是連續丟出十個半真半假的議題,讓社會疲於查證、最後對真相失去耐
: 心。
: 這幾天看到的,就是完整示範版。
拉「國安」議題進來的時候,就很難期待是在理性論事了
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一九號刑事判決(即復康聯盟黨創黨主席屈宏義涉嫌收
受中共資助發展組織一案)提到:
(節錄法律原則,結果是上訴不合法駁回)
四、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於一零八年七月三日及一一一年六月八日經二次修正,現
行國安法第二條序文及第一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
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
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
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是修法後已放寬客觀構成要件如上,而將滲透來源之定義、滲
透管道及行為人所實行之具體行為,均擴大適用範圍,舉凡修法增列為「境外敵對勢力或
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即「滲透來源」)為發起
、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之行為,概屬之,亦不以刺探公務秘密、國家機密
或介入選舉等違法犯行為前提條件,只要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而為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即處以刑罰,以免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臺灣地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俾符合
國安法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立法本旨。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
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屬
共同正犯,原不必每一階段皆參與,祇需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
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
亦包括在內。
五、國安法第二條序文所指之「實質控制」,依立法修正理由所載,可參考公司法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二之三等規定,例如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等
情形。則本於國安法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立法本旨,可從以下標準整體脈絡
綜合觀察據以判斷是否受「實質控制」:
1.人事控制:組織領導人由中共政協、統戰部等指派或具雙重身分。
2.資金來源:組織經費來自中共官方或統戰機關。
3.政策一致性:與中共政治主張一致,例如強化武力統一等統戰立場。
4.行動協調性:展現出高度集中的特徵,貫徹其政策和戰略時,能夠步調一致,高效運作
5.法律或組織隸屬:登記於中共統戰部、民政部、政協系統。
雖一般民間組織是否符合受「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在實務上難以查證,但不
能僅從形式上不符合即認為不屬於「實質控制」之組職、機構、團體,可從以下資訊,例
如參照中國公開文件與統戰系統架構(如民政部登記資訊、統戰部官網);建構人員關係
圖譜,觀察與政治機關重疊情形;查核資金來源是否來自中共官方或白手套;分析組織活
動是否配合統戰或政治指令等多方面,加以判斷是否受大陸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
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且應具體調查並比對多重證據而認定。
六、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所稱「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亦即犯
罪之目的,為該罪之主觀特別構成要件,乃違法評價之對象。依其立法方式,並非具體危
險犯,亦非形式適性犯。至其有無為實質適性犯之可能,觀之國安法第二條序文及第一款
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
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
或發展組織」之內容,該等行為在客觀上均足以使敵方滲透我國之國家安全防護網,而侵
蝕、破壞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以及立法者另於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意圖危害國家
安全或社會安定」之主觀要件,已限縮入罪範圍以避免過度前置或擴大處罰,均足認對於
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事實上對滲透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
要影響力之滲透行為所涉及之處罰,立法者已擬制該等為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為發起、
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之構成要件行為,本身已對所欲保護法益具有現實且
不能容許的一般危險性,無須再加諸其他「足以」產生如何危險之要件,是行為人之行為
只要合致構成要件,即直接認定其行為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院對侵害危險之有無加
以審查認定。況現今大陸地區之中共政權與我中華民國呈現武力對峙之敵對狀態,主張採
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在此局勢嚴峻之客觀環境下,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
預,強化民主防衛機制之韌性,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自不容任何人為境外敵對勢力
派遣或實質控制之滲透來源,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之滲透行為,
並利用結社自由,將其組織之目的或行為,作為工具用以攻擊臺灣地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基礎,此已具備實質密切重大關聯性而製造法不容許之國家安全風險,而直接危害中華
民國之存在,反而不利兩岸關係之和平、穩定發展。是行為人主觀上如具有意圖危害國家
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境外敵對勢力派遣或實質控制之滲透來源,而為發起、資助、主持、
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之客觀行為,即該當此罪。再犯罪之主觀要素,如故意、過失、知
情、目的犯之目的(意圖)等,皆存於行為人之內心,除非行為人自白,通常有賴外在、
客觀之數個關連性證據,相互參照,綜合全部卷證資料為整體之觀察,本於經驗法則與論
理法則以定其取捨而為論斷。
七、言論、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定有明文
,此為奠基於自由民主社會所賦予之核心價值,俾使人民在受法治保障之體制下,得以安
全無虞地以言語或行動表達方式,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然此等基本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在上開權利之行使,可能造成其他人民基本權受
侵害時,抑或根本足以危害或侵蝕民主憲政體制時,即需透過進一步之價值衡量,判斷是
否仍受保障,此即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
目的。而在民主多元之社會,政治意見之表達自由固屬彌足珍貴而應予保障,然當欲行武
力統治之獨裁者以自由為名包裝其真實目的,假藉表現自由當作工具而遂行攻擊民主基礎
之實,即有危及民主憲政體制之高度危險。鑑之近代自推翻帝制、極權走向民主憲政之歷
史軌跡,以及自由民主思潮經蓬勃發展迄今,適逢網際網路資訊爆炸及真假訊息難辨之資
訊快速傳播時代,已發展成有心人士常藉網際網路推播民粹思想或散布不實消息,更使真
相、真理訊息無法正常、有效傳遞交流之問題益趨惡化,甚或為圖在思想言論市場藉由製
造大量訊息以稀釋、降低異見影響力,尤其運用所謂「網軍」手法操弄「認知戰」(法律
戰、輿論戰及心理戰)網路資訊,以非武力手段系統性干預人民認知判斷、分化集體意志
,削弱對自由民主制度之信心,動搖對國家安全與防衛之信念,因而危及自由民主基石甚
至引發戰爭之現狀,為鞏固表現自由能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下繼續不受不當外力干擾
而發揮其自由市場機制,使不受污染之真實資訊、言論能繼續透過「真理越辯越明」之辯
證方式達到促進社會公益、提升人類生活進步之目的,對於牽涉政治性意見之發表及結社
之自由,其違法性之判斷,更應審慎依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
及基於何等意圖、目的為此等言論、行為,是否有以隱瞞部分實情抑或以假訊息欺瞞他人
方式以達操控他人之目的,甚至以系統性認知戰資訊影響視聽、擾亂社會,而為違法性之
審查。又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憲
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
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已宣示任何個人或黨派不得以武裝力量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及
中華民國之存在。且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
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政黨法第
三條則表明「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
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人民團體法第
五十一條復規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
法人之捐助」,目的均在維護政黨法第一條所定「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
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避免政治性之言
論或結社自由,受到不當干擾影響而逐步侵蝕民主憲政。現行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係就主
觀上具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者,客觀上並為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或
該等主權、團體所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個人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
織之行為,作為處罰之要件,亦即行為人所為已就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危害,達到相當
程度之密接性,方始構成。其立法目的,旨在防制境外敵對勢力透過所實質控制之代理人
為主導、資助或發展組織之滲透行為,介入影響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礎,而危害國家安
全或社會安定,其規範重心,在於是否存在滲透來源對行為人形成實質影響或控制之結構
性關係運作下,言論可成為組織策略行為一環所產生之系統性組織危險,而非針對一般思
想或政治立場之意見表達,亦非行為人一有較為激化之政治性言論或以該等政治立場作為
結社宗旨,即構成該罪,不可不辨。
(八、九均無關,略)
從而,這些如果有看懂,就不會有這種任意詮釋法律的言行、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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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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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3284234.A.353.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8.6 馬來西亞), 03/12/2026 10: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