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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yrieIrving1 (King of Dallas)》之銘言: : 記者 傅乙珮 報導 : 2022年2月,A女與友人前往六福村時搭乘「大怒神」,坐完後卻出現頭痛、手麻以及想嘔 : 吐的症狀,園方拖了2小時後才將她送醫,歷經兩天搶救後宣告不治,家屬怒告六福村遊 : 樂設施的產品標示不清、護理師未盡巡視義務,求償10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六福 : 開發公司提供的遊樂設施符合安全標準,維持一審認定判決免賠。全案可上訴。 看了今天稍早前公開之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消上字第十五號民事判決的說法,感覺幾 乎都是在幫六福村講話 但要不是有這番爭議,根本就不需要準備大整修啊! 原文:(節錄理由) 三、本院之判斷: (二)按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 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 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此觀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明。上訴人主張其女歐陽○○於前開時 地因接受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遊樂設施服務而發生死亡之結果,其因此受有如附表所示 之損害,被上訴人應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賠償其一千萬元云云,惟被上 訴人則否認應對上訴人負該等損害賠償責任,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1.依新竹縣政府一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府工使字第1103638604號函及所檢附之機械遊樂設 施定期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被上訴人與系爭遊樂設施原廠人員往來之電子郵件暨所附由 德國技術監督協會(TUV)出具之自由落體遊樂器規格說明文件暨其中譯本,系爭遊樂 設施於出廠時業經TUV批准符合當時適用之DIN4112審查標準,另業經我國專業 技師定期安全檢查合格,合格核准使用年限係自一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一一年五月 十九日止,可見該設施於本件事發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當時係符合原廠及主管機關所 訂之安全標準。又被上訴人於一一一年一至二月間每日開放系爭遊樂設施供遊客使用前, 均依照該設施之原廠技術手冊,由維修部門之專業人員負責保養、維護及檢查,確保該設 施結構穩定、運作正常,俟安全無虞後始開放供遊客使用,服務人員並依照標準作業流程 操作該設施,復均接受系爭遊樂設施之異常排除、疏散及救護演練等教育訓練課程以因應 突發狀況,被上訴人並於六福村內設有符合當時法令規範要求之救護站及救護車等設備, 雇用具有護理師資格之人於護理站任職並定期接受緊急救護技能之教育訓練,且就園區救 護程序定有救護站標準作業流程,於園區內分類分區進行各急救人員輪班作業等情,亦有 六福村大怒神標準作業流程、救護站標準作業流程、被上訴人之教育訓練課程名稱表、參 加教育訓練之成員名單、訓練過程紀錄照片及合格證書、系爭遊樂設施每日點檢保養紀錄 表、每月點檢保養紀錄表、救助站設備檢查表、救護消耗物品月盤點表、救護車物品裝備 檢查表、新竹縣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觀光旅遊地區緊急救護暨傷病患後送規劃方案 在卷可憑,且被上訴人自一零九年起至一一一年止所擬定之觀光遊樂業緊急救護計畫書, 復均經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准予備查,足徵被上訴人亦已確保系爭遊樂設施於運行上之安全 性及有緊急狀況時之處理及救護流程,藉以避免乘坐該設施之遊客生命、身體、健康、財 產遭受危害。輔以被上訴人再於系爭遊樂設施周圍即入口處及等候區,均設置以明顯字體 標明內容為「大怒神是一項由高處快速墜落而將產生驚險感之設施」之注意事項,並強調 有心臟病、高血壓、脊椎及頸首部有問題者、一百四十公分以下兒童、六十五歲以上年長 者請勿乘坐,以及不良坐姿容易造成頸部受傷等語,復於系爭遊樂設施運行前,均會撥放 啟動前之警語及乘坐限制等情,亦有系爭遊樂設施警告標示設置相對位置圖、現場照片、 播放之警語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俾供欲乘坐該設施之遊客提前查悉可能因此產生之風險 。綜此以觀,堪認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遊樂設施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 期待之安全性,並有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 2.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係以R-036型號之自由落體遊樂器規格說明文件冒充系爭遊 樂設施(即R-038型號)之規格說明文件,且系爭遊樂設施於運行時係上升至39公 尺,亦與前開使用說明書所載上升至36公尺之設定不符,足徵系爭遊樂設施欠缺合理期 待之安全性云云。惟觀上訴人既不爭執被上訴人前開所提其與系爭遊樂設施原廠人員往來 電子郵件之形式上真正,而原廠人員於該電子郵件內已明確說明R-038型號係與R- 036型號同經TUV核准的遊樂設施,並檢附R-036型號規格說明文件予被上訴人 以為前述內容之佐證,並未欲以之取代系爭遊樂設施之規格說明文件,或將R-036型 號之升降高度等規格套用為系爭遊樂設施之規格,上訴人猶憑己意,指摘被上訴人係以他 款規格說明文件冒充系爭遊樂設施之規格說明文件,並引用R-036型號之上升高度規 格作為認定系爭遊樂設施上升高度之標準,率認該設施與原廠設定不符而欠缺合理期待之 安全性云云,顯非可取。又六福村僅係遊樂中心而非醫療院所,所設置之護理站、救護車 及配置之醫護人員均已具初步應變緊急救護之能力,符合當時法令規範之要求,所編定之 緊急救護計畫亦經新竹縣政府逐年准予備查,均如前述,復無延誤將歐陽○○送醫之情,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配置合格專業之醫護設備及人員,難認系爭遊樂設施具合理期待之 安全性云云,亦無可採。至上訴人固再謂被上訴人就系爭遊樂設施之規格、速度、乘客承 受的G力或重量、危險等重要資訊均標示不清,復未對於除心臟病、高血壓及孕婦等以外 之其他危險態樣為警示,當使遊客難以正確評估搭乘系爭遊樂設施之風險云云。然依前述 ,被上訴人既已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而依一般社會常情,被上訴人採取此等視覺、聽覺 之多重警示方式,已足傳達身體不適者倘未遵守警告標示,執意乘坐系爭遊樂設施可能產 生危險後果之訊息,遊客於眼觀、耳聞此等告誡後,理應審慎評估自身健康狀況以決定是 否搭乘該設施,至於設施之規格、速度、乘客承受的G力或重量等數據,對於不具相關專 業知識之遊客而言,當無助其判斷有無危險,不能逕以被上訴人未公布該等資訊,即認其 未盡警示之責。另參以每位遊客之身心狀況均不相同,被上訴人顯無可能就此逐一預測或 列舉於乘坐系爭遊樂設施後可能產生之個別結果,自無再於前開警告標示上贅言遊客如不 遵守所可能產生各種具體後果之必要;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已逾越消保法第7條第2項之 規範意旨且欠缺期待可能性,仍無可採。 3.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為成立要件。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 之結果者,則行為與結果始可謂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 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 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難認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 七二九號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雖主張歐陽○○於生前所罹「腦室內出血併急性水腦症 」,係因其搭乘之系爭遊樂設施,於運行期間對人體產生負G力或剪力之拉扯而誘發其大 腦內部血液灌流下降或上升所致云云,並提出名為「高速遊樂器安全的商榷-航空生理學 的觀點-」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為。惟: ⑴一般民眾乘坐「大怒神」雖可能產生頭疼、眩暈、手麻、噁心嘔吐等症狀,因人腦部血 液循環保持恆定,與血壓、腦壓(腦脊髓液)、腦部結構有關,由遊樂設施之高度變化產 生之G力,固可能誘發大腦短暫時間血液灌流下降或上升,但因G力作用時間不長(不同 於持續高速飛行之戰鬥機飛行員),休息後會改善症狀;又外部加速度與重力變化(特別 是正、負G力)固將影響腦部血流灌流與血管張力,但此等生理變化多為短暫性,可引起 暈眩、噁心或視覺異常等症況,在具備高風險病灶者(如先天性腦動脈瘤、大腦動靜脈畸 形或未控制之高血壓),上述壓力與血液變化可能使血管受力增加,理論上有誘發腦室內 出血的可能性,但對一般健康個體而言,通常不會直接導致顱內出血。目前並無權威研究 提出明確「作用時間」或「G值門檻」可導致腦室內出血,因此重力與加速度變化並非出 血事件之單獨充分原因。另「急性水腦症」即急性腦出血合併出血漫延至腦室中,阻礙腦 室內的腦脊髓液循環,又「水腦症」成因可分為「阻塞型」與「交通型」,前者成因可能 因為急性出血、腫瘤、腦水腫、腦壓上升,症狀與外觀可能有頭痛、噁心嘔吐、眩暈、急 性意識改變、昏迷、血壓上升、心跳變慢等症狀,若有先天性腦動脈瘤、大腦動靜脈畸形 、無控制的高血壓等病史,則為腦出血、腦室出血之高風險族群,於任何時間都有機會發 生腦出血、腦室出血,因歐陽○○病歷記載中無上述相關之疾病與病史,也許是健康個體 ,也許是尚未檢查診斷出來,現有之病歷資料難以說明可能在乘坐系爭遊樂設施前即已存 在,或預測其可能發生「腦室內出血併急性水腦症」之時間等情,業有臺北榮總以一一二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北總急字第1120004752號函、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北總急字第114000 3279號函所依序檢附之鑑定報告及補充鑑定意見存卷可參。佐以自九十八至一一一年間在 六福村搭乘系爭遊樂設施之人數眾多,於本件事發前僅有個位數之遊客於搭乘後通報出現 身體不適情形,且其等通報內容亦均與血管破裂、腦內出血等症狀無涉,有被上訴人所提 之九十八至一一一年備案紀錄可參,當不能逕認系爭遊樂設施有致使搭乘之健康遊客產生 顱內出血之可能性。上訴人既主張歐陽○○為健康個體,於搭乘系爭遊樂設施前並無前開 高風險病灶存在,並提出其健康檢查體檢報告為憑,依前說明,實無法逕予推論歐陽○○ 所罹前開病症與搭乘系爭遊樂設施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⑵次觀系爭文章針對自由落體的遊樂器(即系爭遊樂設施)所可能產生之風險,係「在血 液忽然衝向頭部之際,可能會損傷腦膜的橋靜脈,導致硬腦膜下出血」。然腦室內出血與 硬腦膜下出血為兩種不同部位與病理機轉的顱內出血,其臨床表現、致病原因及影像學特 徵均不相同;腦室內出血係指血液進入腦室系統內,常源自腦實質深部出血或動脈瘤、動 靜脈畸形破裂,也可繼發於蛛網膜下腔出血或嚴重頭部外傷,此類出血可導致腦脊髓液循 環阻塞,引起急性水腦症與意識障礙,為高致死率的深部出血型態;硬腦膜下出血係因橋 靜脈或硬腦膜血管撕裂,血液積聚於硬腦膜與腦表面之間,常見於頭部劇烈晃動或加減速 外力,屬外傷性顱內出血,其主要病理為剪力造成的靜脈撕裂,與腦室內出血之血管破裂 機轉不同等情,業有臺北榮總所出具之前述補充鑑定意見為憑(下稱系爭補充鑑定報告) ,可見歐陽○○所罹前開病症,實與系爭文章所主張因乘坐自由落體遊樂器可能產生之症 狀截然不同,是已不能依憑該文章所述前開觀點,推認係因其搭乘系爭遊樂設施所致。又 系爭文章雖另謂連續乘載不同的遊樂器,可能會產生相加的作用云云,惟該文章就此並未 詳載其依憑之相關醫學文獻內容、確切數據以供驗證其所述之正確性,佐以臺北榮總之鑑 定意見亦稱:歐陽○○雖先搭乘雲霄飛車,後接續搭乘系爭遊樂設施,目前醫學實證仍屬 不足,無法說明可能造成其死亡之結果,或增加、減少其腦內出血之風險或死亡風險等語 ,系爭文章此部分之觀點,亦難遽採。至上訴人所另提之外國醫療文獻及其中譯本,均係 針對搭乘雲霄飛車所可能引發之風險撰寫之內容,然依系爭文章所述雲霄飛車之行程係正 負G力交替,而自由落體遊樂器從高處下降的過程則係暴露在負G力之作用,顯見兩者之 作用方式不同,無從逕予比附援引,是仍難憑以對上訴人為有利之認定。 ⑶從而,上訴人既未證明歐陽○○所罹前開病症與其搭乘系爭遊樂設施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存在,其主張歐陽○○係因接受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遊樂設施服務而致生死亡結果云云 ,尚無可採。 4.綜上各節,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遊樂設施服務應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 待之安全性,並有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歐陽○○所罹前開病 症復不能認與其搭乘系爭遊樂設施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上訴人自無須擔負消保法第 七條第三項之賠償責任,上訴人無從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懲罰 性賠償金。準此,上訴人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對其負損 害賠償及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之責任云云,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 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九十四條復分別有所明定。查: 1.上訴人固主張歐陽○○因搭乘被上訴人之系爭遊樂設施而致生死亡結果,被上訴人對其 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歐陽○○之死亡與其搭乘系爭遊樂設施間不能認 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已如前述,自不能令被上訴人擔負賠償之責,上訴人此部分請求, 難認有據。 2.上訴人雖另主張被上訴人因過失延誤歐陽○○送醫急救,導致歐陽○○死亡云云。然: ⑴被上訴人於六福村內已設有符合當時法令規範要求之救護站及救護車等設備,並雇用具 有護理師資格且定期接受緊急救護技能教育訓練之人於護理站任職,復就園區救護程序訂 有救助站標準作業流程,所擬觀光遊樂業緊急救護計畫書更經新竹縣衛生局逐年准予備查 ;被上訴人於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許經歐陽○○友人通報尋求救護協 助後,即在同日下午一時三十八分許派員到場與歐陽○○進行傷勢確認,嗣六福村之護理 師邱○○於同日下午一時四十三分許到場詢問歐陽○○之生理狀況及前日睡眠、當日飲食 等情形,參酌歐陽○○當下意識清楚、可為應答、生命數值經檢測均為正常,外觀亦無明 顯之休克前兆,乃評估其病情可能係因受有肩頸扭拉傷及因作息而血糖較低,與剛坐完旋 轉設施可能頭暈所致,評估尚無立即送醫治療必要,乃於當日下午一時五十二分許以救護 車搭載歐陽○○至遊客中心救護站臥床休息觀察;歐陽○○於當日下午一時五十九分許抵 達醫護室後,雖仍有不適之感,惟其生命徵兆數值正常,歐陽○○並向邱○○護理師表達 躺下後感覺有好點,且尚有意識可與陪同友人姜○○交談,並向姜○○表達頭沒有那麼痛 了等語,復經邱○○護理師量測其血壓、心率均屬正常,且觀察其外觀亦無冒汗、皮膚濕 冷等異狀,評估其病況發展改善,尚無立即送醫必要而建議其先行休息觀察;邱○○護理 師於同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許曾進入醫護室查看,歐陽○○正在睡覺,經男性友人眼神手 勢確認其在休息,並示意不打擾後離開醫醫護室,嗣於當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因歐陽○○ 向姜○○表示頭忽然很痛很痛,經姜○○要求邱○○護理師前來,邱○○護理師於當日下 午二時五十一分許進入醫護室後,發現歐陽○○疑似嘔吐,且歐陽○○告知又開始頭暈, 經量測體溫正常並詢問有無貧血問題及確認其掌心無濕冷冒汗後,評估此頭暈症狀可能非 血壓、低血糖或貧血問題,遂建議歐陽○○儘速就醫診察,其後並於送醫過程中基於其醫 護專業,取捨最有利病患之救護方式,以當時醫護室已備有之輪椅將歐陽○○運往救護車 ,前後耗時約一分鐘許,邱○○護理師所為應符合前述救護站標準作業流程,且無明顯輕 率疏忽或顯不合醫療常規之情,難認被上訴人有遲誤將歐陽○○送醫救治之事實,業經原 判決認定明確,本院就此部分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及法律上意見與原判決相同,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引用之,不再贅述。 ⑵次觀邱○○護理師自本件事發後到場時起,即均持續對歐陽○○以口頭詢問、測量血壓 、心率等生命徵兆數值及觀察其外觀狀態之方式進行神經學評估。又歐陽○○於一一一年 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許出現頭暈、想吐及手麻等症狀,惟其血壓、心率及血氧 濃度均在正常範圍,意識清楚,無局部神經學缺損或意識改變,此類症狀雖可能出現在腦 室內出血或急性水腦症中,但亦常見於一般暈眩、迷走神經反射、姿勢性低血壓或暫時性 腦灌流變化等良性狀況,臨床上並無特異性;在急救或一般醫療現場,對於「頭暈、嘔吐 」等非特異性症狀之初步處理,醫療人員須依生命徵象、意識狀態、局部神經學檢查結果 及病情變化綜合判斷,若患者意識改變、出現偏癱、言語不清、劇烈頭痛、瞳孔不等大或 持續嘔吐等神經學異常,屬懷疑顱內出血病送醫檢查之指標;歐陽○○於當日下午一時三 十五分至二時五十一分間之症狀,雖有持續頭暈與嘔吐,但意識仍清楚、生命跡象穩定, 未見神經惡化或顱內壓上升徵象,依當時醫療常規,尚難以在現場判定其已有「腦室內出 血」,在無意識障礙或局部神經缺損時,即使有頭暈嘔吐,仍建議休息觀察、補充水分或 送醫評估,非可立即確診為顱內出血,此係依據其臨床表現缺乏神經學特徵所作之判斷, 符合醫療常規之觀察與決策原則等情,復有臺北榮總以前開補充鑑定報告所提供之鑑定意 見可參,可認被上訴人所雇用之邱○○護理師所為前開處置,應係基於醫療常規所為之合 理判斷。上訴人猶執詞指摘邱○○護理師未對歐陽○○執行完整神經學評估,復未能正確 辨識腦部出血警訊及意識改變,致未即時將歐陽○○送醫,顯有不當云云,要無可採。 ⑶再依臺北榮總關於「腦室內出血」、「急性水腦症」之目前醫學期刊文獻中多探討三十 天、九十天長期之病人死亡率,無法說明「超過多久時間未救治將可能發生死亡危險」之 鑑定意見,可見目前醫學實務上尚無從確認於「腦室內出血」後多久時間內予以救治將可 避免死亡之結果。又依歐陽○○前述病況,實亦難在六福村現場即判定其已有「腦室內出 血」,或僅屬一般單純可經由休息即行緩解之不適症狀,是已不能逕認被上訴人應於何時 前將歐陽○○送醫即可避免本件死亡結果之發生。再綜合證人姜○○、阮嘉惠(亦為歐陽 ○○當日同行友人)、邱○○於原審證述情節,並參酌系爭處理報告之相關記載,堪認歐 陽○○當日係於坐上輪椅準備送往救護車時始逐漸意識不清,被上訴人自亦無上訴人所指 已知歐陽○○意識不清,卻遲未依新竹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第三十三條(上訴人誤 載為第十三條)第二點規定將其強制救護送醫之狀況。被上訴人雇用之邱○○護理師於事 發當日係依醫療常規對歐陽○○為合理之照護處置,上訴人復未舉證如救護車可直接開至 六福村醫護室門口,即可有效避免本件歐陽○○死亡結果之發生,徒以自歐陽○○乘坐系 爭遊樂設施時起至送醫時止已耗時2小時以上,且救護車無法直接到達醫護室門口等節, 質疑被上訴人有將歐陽○○延誤送醫之情事云云,應非的論。 ⑷此外,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莊豐如因本件事故被訴過失致死罪嫌,已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該署一一三年度偵字第四八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 ,亦可為佐。從而,上訴人未舉證被上訴人有何將歐陽○○延誤送醫,致使歐陽○○發生 死亡結果之過失行為,其主張被上訴人就此應負過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無 可採。 3.綜合上情,上訴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所受如附表所示損害負賠償責任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 四條、消保法第七條、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一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一千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上訴人雖請求本院就歐陽○○是否因搭乘系爭遊樂設施致生其腦室內出血乙情,另行 送交三軍總醫院鑑定或訊問專家證人即系爭文章之撰寫人朱○醫師。惟觀上訴人已於本院 自陳欲憑以送請鑑定(上訴人原係聲請送交臺大醫院鑑定,嗣改為聲請由三軍總醫院鑑定 )之相關事證,與前經送請臺北榮總鑑定時所檢附之資料相同,顯無再就相同資料另由其 他鑑定機關或專家證人重行判斷之必要,此部分自無庸贅予調查。此外,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 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讀完之後,尤其是「三、3.⑴」整段,很想吐槽了 這意思已經是很想影射上訴人女兒(即死者)本來就不健康了,不然何必要大費周章陳述 「反地心引力」科學操作原理? 只是看得出來,新竹地檢署不起訴,應該就是硬傷了... (雖然不同制度之間應該是要獨 立認定的啦)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3790564.A.040.html
hunter0954: 如果都有依照sop做操作跟保養,政府 39.9.163.46 03/18 08:13
hunter0954: 又核發許可,該有的警語又都有,事後 39.9.163.46 03/18 08:14
hunter0954: 的醫護措施都有正常程序操作,如果這 39.9.163.46 03/18 08:14
hunter0954: 樣敗訴就是政府也有過失了,所以這種 39.9.163.46 03/18 08:14
hunter0954: 判決不意外,應該要改善的是業者的意 39.9.163.46 03/18 08:14
hunter0954: 外保險高投保額度,畢竟人的身體狀況 39.9.163.46 03/18 08:14
hunter0954: 每個人不同,縱使沒三高沒,心臟病慢 39.9.163.46 03/18 08:14
hunter0954: 性病等等,也很難確定人人都經得起這 39.9.163.46 03/18 08:14
hunter0954: G力,誰也不知道,提高保險額度還比 39.9.163.46 03/18 08:14
hunter0954: 較實在,畢竟是少數的特例 39.9.163.46 03/18 08:14
bobju: 還65歲喔? 深圳歡樂谷的雪地雄鷹(雲霄飛車 220.197.5.103 03/18 08:30
bobju: ) 50歲就不給玩了 220.197.5.103 03/18 08:30
oresta: 如果一開始就出血,躺下去不會比較好。這223.137.127.140 03/18 08:53
oresta: 明顯是兩個時段的問題。223.137.127.140 03/18 08:53
oresta: 這個護理師算是不錯的223.137.127.140 03/18 08:56
bseiqwkbk: 你說的「三3.(1)」個人是看不出 42.76.203.228 03/18 09:51
bseiqwkbk: 涵攝因果關係有什麼重大違誤, 42.76.203.228 03/18 09:51
bseiqwkbk: 該段後段其實白話難聽的說「13 42.76.203.228 03/18 09:51
bseiqwkbk: 年間統計,有身體不適的人當中 42.76.203.228 03/18 09:51
bseiqwkbk: 也只有死者病發水腦症」,換言 42.76.203.228 03/18 09:51
bseiqwkbk: 之,無法證明出血時間點就是在 42.76.203.228 03/18 09:51
bseiqwkbk: 使用遊樂設施的當下是硬傷,然 42.76.203.228 03/18 09:51
bseiqwkbk: 而這也是敗訴所在的原因之一 42.76.203.228 03/18 09:51
bseiqwkbk: 宏觀來看,該判決通篇意旨導向 42.76.203.228 03/18 09:52
bseiqwkbk: ,只在闡述「要求已就現有、可 42.76.203.228 03/18 09:52
bseiqwkbk: 視風險按規定控管的廠商負賠償 42.76.203.228 03/18 09:52
bseiqwkbk: 責任本就不切實際」,廠商沒辦 42.76.203.228 03/18 09:52
bseiqwkbk: 法看見那些不在範圍內的風險, 42.76.203.228 03/18 09:52
bseiqwkbk: 例如:乘客都不知道自己有沒有 42.76.203.228 03/18 09:52
bseiqwkbk: 生病,廠商其實就更難得知了 42.76.203.228 03/18 09:52
bseiqwkbk: 易言之,如若判決賠償,其實相 42.76.203.228 03/18 09:52
bseiqwkbk: 關類型的遊樂設施都可以收掉了 42.76.203.228 03/18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