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lfeistein (無名的ㄈㄓ王)》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林弘笙
: 民國111年3月台中市興中街發生住宅大火釀6死慘劇,43歲鄭姓男房客不滿遭房東催繳房
: 租、驅趕憤而縱火,加上72歲莊姓女房東長期堆積雜物堵塞逃生動線,導致災情擴大;台
: 中地院刑事部分一審已判鄭男無期徒刑、莊女7年徒刑;近日民事部分再判2人須賠償袁姓
: 被害人399萬9266元,可上訴。
看了一下目前的情況,莊女在第一審期間,被羈押了八個月之後,一一二年一月才獲准交
保十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至今
至於鄭男,正因為「中度智障」,所以:
一、自一一三年十一月開始,「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
,施以暫行安置陸月」,嗣後持續延長至今
二、曾由辯護人聲請停止審判程序被裁定駁回,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近日再次裁定駁
回聲請,理由是:
(一)原審曾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
果認為:鄭員的精神科臨床診斷符合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第五版之
輕至中度智能障礙症…鄭員於犯行當時的精神狀態,受其智能障礙認知功能缺陷的影響,
難以預見行為後果,因此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一般人顯著減低,但
未達完全喪失的程度等語,有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6日草療精字第1120007800號函檢附之
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份在卷可查。又經本院向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函詢被告目前之相關精
神、心理狀態及治療情形,該院函覆稱「經持續數月以具指導性、正向心理學因子及生活
適應為核心取向之支持性心理治療,鄭員方與病房工作人員建立較佳之信任感,並能部分
融入病房作息,當前自傷與暴力行為頻次大幅降低,並能就其不適應及認知有限所致之困
難求助工作人員。」、「目前鄭員與醫師、護理師之會談、叮嚀、醫囑等,可部分理解,
然因其前述認知受損所致之病因,鄭員需重複詢問,醫護人員和工作人員則需視其理解程
度簡化指令,以較短而淺顯之文句讓鄭員能理解最低限度所需合作之事項。」有該院114
年5月9日八療一般字第1140002724號函暨所附病歷與評估表單、114年5月21日八療一般字
第1140002652號函各乙份附卷足參。依前揭醫院鑑定及函覆內容,被告固有輕至中度智能
障礙症而有認知缺陷情形,然屬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情形,且
於暫行安置期間,經持續治療後,病況已有所改善,並能部分理解與醫護人員之對話,佐
以本院於114年4月2日準備程序、114年10月1日就延長暫行安置乙節訊問,問及被告就對
其延長暫行安置之意見時,其亦能針對問題簡短清楚回覆,洵難認其未具備基本之理解、
應答能力。
(二)又經本院向安置機構即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請求就被告目前狀況是否具有就審能力
乙節鑑定,經該院鑑定後,於該鑑定報告之「陸、結論與建議」認:綜合被告過去生活史
、精神疾病史、心理測驗報告、草屯療養院之鑑定報告書、鑑定會談、相關卷宗資料及該
院病歷資料,及被告的精神科臨床診斷結果,依據一般判定被鑑定人是否具備就審能力時
應考量之條件,即:
1.被鑑定人對涉嫌或起訴案件的罪行理解為何?是否有能力理解起訴内容?
2.被鑑定人是否有能力理解可能面臨的刑罰?
3.被鑑定人是否有能力理解訴訟程序、法庭人員(法官、檢察官等)的角色及法律程序的
對抗性本質?
4.被鑑定人是否有能力在法庭中表現出適當的行為?
5.被鑑定人是否有能力瞭解辯護律師的角色?如何與之溝通?
6.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的決定如何產生,是否認罪?如何決定辯護的理由?
7.被鑑定人是否瞭解就審能力欠缺時會產生的法律效果?
等以上7項,為被告之現況為鑑定,並分項逐一詳敘判定之理由與結果,而得出以下結論
「整體而言,鄭員之就審能力雖有部份減損,無法充分理解法官及檢察官的角色功能以及
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對抗性質,但仍有基本的抗辯能力,能一定程度接受辯護人及輔佐人
協助,仍具備相當之就審能力;目前也無特殊身心狀況導致無法參與法庭活動之情形。」
有該院115年2月26日八療一般字第1155000467號函暨所附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份附卷足
參。則依前揭精神鑑定結果,被告之就審能力固有部分減損,然仍具備相當之就審能力,
非不能理解、認識訴訟之意義,而具有為自己辯護、合理接受辯護人、輔佐人協助之能力
。是綜上諸節,本件尚無足認被告精神、心智之情況,已達喪失就審能力或無法參與法庭
活動之程度,而有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能力之情形,與前開停
止審判之規定自有未合。況被告已委任辯護人為其辯護,並經本院指定社工人員擔任被告
之輔佐人,則被告程序及實體權益已受相當保障。從而,聲請人執上開理由聲請停止審判
,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出自: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三月四日)
不過說到民事案部分,這不是舊聞重炒嗎?
兩件民事求償(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第一九五號)都是在一一四年九
月三日下判的
過了半年之久,怎麼還能說是「近日」呢?
這還真的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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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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