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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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罵《鏡週刊》垃圾被求償100萬黃國昌免賠
時間Tue Mar 24 07:34:04 2026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台灣民眾黨主席黃國昌2024年認為《鏡週刊》報導時任黨主席柯文哲所涉京華城等案,內
: 容斷章取義、惡意扭曲,3度公開批《鏡週刊》是「垃圾媒體」、「垃圾報導」與「垃圾
: 週刊」等語,經營《鏡週刊》的精鏡傳媒公司告黃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結,認定黃
: 非單純謾罵、仍屬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判黃免賠,可上訴。
就完整說法部分,稍作補充:(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民事判決,今天稍早
前才公開)
(一)按名譽權(商譽)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營利法人)之社會評價而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商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民法上名譽權(商譽)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
然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真實不罰」及第三百一十一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為調
和個人名譽(商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及使法律價值
判斷趨於一致,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
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
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
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
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
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
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
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
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
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
證明,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
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
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
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
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
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
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未淪為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
人名譽方式為之,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
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
(三)經查,系爭言論為被告於原告撰寫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涉及之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
)相關報導後,在臉書個人粉絲專頁上,以及受媒體採訪時,對於原告所撰寫之報導,以
及原告此一媒體,發表相關意見及立場,無涉事實之陳述,為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應屬
意見表達,且此部分之定性為兩造所不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此時即須審酌被告是否係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茲就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是否具有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分述如下:
1.衡諸系爭刑案之偵查進度、調查內容,因涉及公眾人物之刑事案件,不僅為當時輿論廣
泛討論之話題,亦攸關公眾利益;且原告為媒體從業者,不僅負有促進民主社會資訊交流
之義務,並有凝聚及形成社會輿論之功能,其所為之報導內容,對民主社會之資訊流通具
有重大影響,自應容許社會大眾之公評及監督,是原告對於系爭刑案所為之相關報導內容
,自屬可受公評之事,合先敘明。
2.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言論:
⑴細繹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言論之整體語序及脈絡,其係以原告於一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所為與系爭刑案相關之報導為基礎,認為原告在系爭刑案之偵查階段,即以獨家新
聞報導偵查內容,嗣後卻又發表從未為上開內容相關報導之聲明,此情不僅模糊新聞來源
,亦有扭曲事實、破壞司法之虞。
⑵經查,原告於一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即被告為上開言論前,確有作成以「【獨家】【京
華案延燒】柯文哲夫妻七百萬帳戶資金不明 陳佩琪上百萬分批存ATM交代不清」為標
題之報導,並有上開報導截圖為證,亦即原告當時確實係以獨家新聞報導系爭刑案之偵查
進度及內容,則被告依此發表上開言論,即有所憑。
⑶
衡以我國既設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原告係如何取得系爭刑案之偵查內容
,亦即新聞來源從何而來等情,實為新聞閱聽者所關注及討論之內容,是被告基於上情,
以及原告嗣後發布未為上開內容報導之聲明等行為,指摘原告所為之報導有以片面資訊引
導輿論、違背第四權義務等不妥之處,並非洵無所據。
3.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言論:
⑴綜觀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言論之脈絡,係針對記者詢問其就系爭刑案相關證
據之主觀意見而為,並有民眾黨黨團記者會影片光碟暨譯文、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
會影片光碟暨譯文、菱傳媒及TVBS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網路新聞截圖為證。而原告於
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言論前,曾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標題就系爭刑案進行報導,
上開報導內容不僅涉及系爭刑案於偵查階段中之調查進度,更具體提及系爭刑案之證據內
容;承前以言,原告既非系爭刑案之偵查對象,亦非偵查主體,佐以檢察機關亦對於前揭
報導資料來源是否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進行查證,並有臺北地方檢察署一一三年九月
十六日之新聞稿在卷足參,益徵被告基此質疑原告取得新聞素材之來源,並非全然無所本
。
⑵再者,上開新聞稿固載明:「上開報導與本案卷證亦有諸多不符之處,故依目前查證情
形,足認本案偵辦團對絕無洩漏偵查內容之情事」,原告據此主張其所撰寫與系爭刑案有
關之報導內容,消息來源顯非來自於偵辦相關案件之公務人員,被告上開言論內容全無所
據等語。然原告撰寫新聞報導前,是否有確認新聞來源之合法性,是否片面摘錄相關資訊
等情,應屬原告自身是否盡其遵循合理查證義務之問題,且
其中是否涉及偵查不公開等情
事,甚須透過檢察機關之調查,自非被告依其能力所得查證之事,實難逕以檢察機關之調
查結果,遽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全無所據,是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4.原告固主張被告並非系爭刑案相關報導之被報導者,並無透過系爭言論進行過於激烈之
評論或澄清,是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惡意與故意等語。惟系爭言論是否善意,並非由
原告之角度判斷,亦不能率爾切割系爭言論之脈絡加以認定,而應從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
整體脈絡藉以判斷其動機:
⑴綜衡上情,被告係以原告所為與系爭刑案之相關報導為基礎,主觀上認為原告之新聞來
源不明,且可能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等問題,本諸個人價值判斷,發表系爭言論;至被告
以「垃圾」一詞評論原告,以及原告所撰寫之報導內容,然上詞固然負面、嚴厲,或令原
告感到不快,至多為被告以其立場與角度,針對原告所為報導之內容與方式等情,提出相
關質疑、批判、表達不滿及期望大眾關注此等公共議題,為主觀價值判斷之陳述及意見,
並非以惡意中傷原告名譽、商譽等權益為目的,尚非單純謾罵,仍屬善意發表言論,難認
具有不法性。
⑵原告固提出一零九年度審簡字第八八四號刑事簡易判決,主張被告曾於一零八年同遭他
人辱罵「垃圾」有關之語,而對該人提告,並經本院判處該人罰金新臺幣八千元(見本院
卷第),可見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原告名譽及商譽權之故意等情,惟系爭言論是否侵害有侵
害他人名譽及商譽權,仍應依據個案綜合整體語意及情狀加以評斷,不得一概而論,是原
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四)綜上,被告固曾發表系爭言論,然其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意見表達,且並無以侵
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尚不具違法性,其行為自非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商譽權。故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並刊登本件判決於個人臉書粉絲專頁上,均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計算
之利息。(二)被告應將本件民事判決之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及主文,以二十級標楷體白
底黑字置頂刊登於被告臉書粉絲專頁十日,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編號一:一一三年九月三日臉書貼文
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
躲了那麼多天,在上週六晚上七點,配合北檢聲押柯文哲的操作,突然以「獨家」指控柯
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帳戶「七百萬帳戶資金不明」之垃圾媒體鏡週
刊,竟然在剛剛發出聲明表示「內容從未述及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七百萬元」,簡直
無恥至極!
鏡週刊完全不敢提及其所惡意扭曲的「七百萬帳戶資金不明」由何而來,在抹黑報導翻車
後,突然改口狡辯,除了丟盡第四權的臉,儼然就在承認自己就是賴清德政府鷹犬北檢的
打手!
政治黑手伸入司法,司法再透過傳媒的暴力推波助瀾,藉以整肅賴清德的政敵。這種病態
結構,對台灣民主法治造成的嚴重傷害,必須被打破,否則,今天民進黨對付的是柯文哲
,明天可能就輪到你我遭殃。
編號二:一一三年十月八日民眾黨黨團記者會
黃國昌(按:即被告):對不起,你的問題是什麼?
記者:週刊有指出說柯文哲對1500是始終閃爍其詞,是心虛嗎?
黃國昌: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們就一樣一樣來嘛喔。第一個,你講的週刊是哪一個週
刊?你說的是鏡週刊(按:即原告)嗎嘛、我剛說過了。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喔,這一
種綠營跟北檢的打手所寫的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第二個,柯文哲主席在訴訟程序
上、全張他程序上面的合法權益,為什麼會跟心虚掛在一起呀?如果真的要談心虛的話,
我想三立電視臺應該出來講清楚呀,跟北檢不是經營檢調七年、百分之二百的信心?阿被
北檢狠狠的打臉了以後,我怎麼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三立電視臺出來做任何的說明,請問
三立電視臺是心虛嗎?在這個脈絡裡面,我覺得用心虛兩個字才是比較貼切的形容。
編號三: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
黃國昌:不好意思喔,你們說有問題,所以我很配合你們都留下來。有除了鏡週刊以外的
問題嗎?有除了鏡週刊以外的問題嗎?不好意思喔,我真的沒有時間待在這邊回覆那個莫
名其妙的週刊所寫的任何東西,我對在場的記者一點不敬都沒有。我等一下真的有重要的
事情,我本來要離開,你們把我留下來、說有重要的事,如果所謂重要的問題是回答這種
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好,謝謝大家。好,謝謝。
看來重點在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就判決說辭而言,似乎是為各種「偵查洩密」等解套了(目前也早就沒有什麼音訊,似乎
已經「沒事了」的樣子)
而且在上星期出刊的《鏡週刊》中狂黑黃國昌(提民眾黨內部初選)後,今天則將焦點轉
移向「馬英九基金會」侵佔疑雲、「孫芸芸女兒未婚生子」等
看來準是慫了的意思,不再繼續追蹤
不然這星期照理來講,該要繼續「帶風向」、製造京華城案的各種笑話(尤其是對北院施
壓部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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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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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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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GC168: 認証 49.218.138.79 03/24 07:40
推 cerberi: 什麼叫慫了 鏡週刊是收受不明境外資金幾 42.70.83.210 03/24 07:58
→ cerberi: 億的 會怕一個普通公民? 42.70.83.210 03/24 07:58
→ cerberi: 只是有更需要關心的事而已 絕不是怕了 42.70.83.210 03/24 07:59
推 warmyo: 關心?錯誤的政策還不關心 36.230.171.192 03/24 08:02
→ ltytw: 鏡周刊沒有輸!!! 還可以上訴!!! 211.23.223.225 03/24 08:12
→ ltytw: 我支持敬周刊上述到最高法院打個3審!!! 211.23.223.225 03/24 08:13
→ ltytw: 拼那一口氣!!! 211.23.223.225 03/24 08:13
推 xhung: 「真實不罰」+「合理評論」 = 鏡 垃圾 101.10.79.86 03/24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