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nyog (簾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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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柯文哲遭判17年!法院認定收賄210萬「小沈1500」
時間Thu Mar 26 16:14:15 2026
本案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並據此科以重刑,然就整體證據結構觀
之,其認定過程顯有違反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之基本要求,應予審慎檢討。
首先,刑事審判應以無罪推定為原則,並須以證據達於排除合理懷疑之程度,始得為有罪
之認定。本案原審所依據之證據,並未呈現直接且明確之收賄事實,既無錄音、錄影或現
金交付之具體證據,亦無資金直接流入被告個人帳戶之客觀資料,甚至對於檢方原先主張
之關鍵收賄金額一千五百萬元部分,原審亦明確予以排除,足見本案證據體系本身並非完
整無缺。
在此情形下,原審仍以剩餘之二百一十萬元金流為基礎,認定存在對價關係,進而成立違
背職務收賄之重罪,其推論過程顯係建立於多重間接事實之串接,而非各構成要件均經獨
立且明確證明。
具體而言,原審實際上係透過下列邏輯鏈條進行推論,即將政治獻金性質之款項認定為非
單純捐贈,進一步推論其係為特定行政決策所為之利益輸送,並最終認定被告本人對此具
有主觀明知與收受之故意。然而,上開三層推論,均未見有直接證據逐一證成,而係以時
間上之接近性、相關人員之關聯性及事後結果之有利性為基礎加以連結。
然按刑事證明法則,關聯性事實之存在,尚不足以當然推導出對價關係之成立,更遑論進
一步認定被告具有主觀犯意。倘若僅以金流存在及決策結果對特定對象有利,即推認存在
賄賂交換,則將使對價關係之認定流於推測,難以符合排除合理懷疑之要求。
再者,原審於認定被告主觀犯意時,亦多依賴第三人之認知、幕僚之行為或相關通訊內容
加以推論,然依罪責自負原則,刑事責任應以行為人本人之主觀認識為基礎,不能以他人
之理解或推測替代。倘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明確知悉該款項之不法性質,即逕以外圍事
實推導其主觀故意,顯有證明標準降低之疑慮。
此外,關於本案所涉京華城容積獎勵決策,既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涉及專業判斷與行政
裁量空間,且相關審議程序亦曾經再次確認其適法性,則該決策是否已達「明知違法而為
之」之程度,本即存在高度爭議。在此情形下,若未能明確證立職務行為之違法性,即逕
行連結金流並認定為違背職務收賄,其法理基礎自屬薄弱。
尤應注意者,原審既已排除一千五百萬元之收賄事實,則整體證據結構已發生重大變動,
理應重新檢驗剩餘證據是否仍足以單獨支持犯罪成立。然原審未見就此進行充分說理,逕
以二百一十萬元部分維持有罪結論,顯有未依整體證據重新評價之疑慮。
綜上所述,本案並非單純欠缺直接證據,而係在現有證據仍存合理其他解釋之情況下,原
審即以推論補足對價關係及主觀犯意之不足,進而導出違背職務收賄之重罪結論,難認已
達排除合理懷疑之證明程度。是以,原判決於事實認定及證據評價上,均有違誤,應予撤
銷改判,以維護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與人民權利保障。
明顯缺乏直接證據 全靠臆測間接證據用有罪的路線推導 加上加保金過高 明顯政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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