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印度男高雄街頭「打野食」 「偽娘」遭闖
時間Thu Mar 26 18:24:42 2026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 自由時報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 印度籍男子阿三(化名)清晨在高雄街頭「打野食」,見到長髮飄逸、裝扮美艷的小強(
: 化名),誤以為對方是單身正妹,竟一路尾隨進公寓,進門後發現對方竟是「帶把」的偽
: 娘,阿三抱著「來都來了」的想法,不顧對方反抗強逼口交,甚至追進房間想硬上,高雄
: 地院審理後,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重判阿三徒刑8年6月。
按照高雄地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四十八號刑事判決,稍微補充一下部分說法: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扣案之保險套二個為其所有,惟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時
的情況因為我酒醉意識不清,所以不復記憶等語,辯護人則以:綜觀本案只有乙男單一的
指述,別無其他的客觀證據可以佐證被告有妨害性自主的行為。且乙男在警詢、偵訊、庭
訊及歷次說法都不一樣,也沒有報警,第一時間稱是普通傷害、口角糾紛,未提到有被強
制性交,到庭作證的員警也證稱整個過程乙男都沒提到強制性交,乙男也沒有立刻去驗傷
,在事發二天又十一小時之後才去驗傷,顯然跟常情有違。另從監視器畫面可知,雙方共
處時間將近二個小時,且被告在一樓也是一同等待,倘若有乙男所指稱的犯行,怎麼可能
會和平共處二個小時?而且這二個小時內乙男都沒有報案,甚至一樓大門開啟後被告也在
一樓等。至於保險套部分,乙男有說保險套是放在密封袋裡面,證人柯○○甚至說雙方是
性交易的對象,乙男也是從事八大的行業,雙方可能只是因為事後的口角糾紛,並沒有任
何強制性交的犯行。再依照卷附的驗傷報告,其實乙男的脖子他也沒有受傷的情況,顯然
乙男所述是不實的。退萬步言,縱使有起訴書所指犯行,乙男也是講說不知道被告有尾隨
的情況,是警察跟他說他才覺得被尾隨,實則被告有跟乙男保持相當的距離,不會構成所
謂侵入住宅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證人即告訴人乙男於偵訊時證稱:被告尾隨我到電梯,出電梯後,在系爭大樓5樓租屋
處門口外走廊,用英文要我對被告口交,我要跑去房間準備鎖門,被告衝進來,更加暴力
對我。我有一直踢,並說我有報警了,被告就開始穿衣服褲子要離開。我是男性,但比較
喜歡中性打扮,我猜被告以為我是女性,被告發現我是男的,對我很暴力等語,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我114年1月12日上午5時許,直到要進電梯前我都沒有看到被告,是我要進電
梯才看到被告。系爭大樓的電梯是要使用磁扣才能按樓層,我按了5樓之後有轉頭對被告
問「You ......」,我問被告住幾樓,用比的方式說你住幾樓,然後被告就跟我說「FIVE
」,我當時一看被告不是臺灣人,且我租屋的地方是好幾個人去租一個房間,然後裡面隔
好幾個套房,進了5樓租屋處大門才有隔間,那時候一共有4個人分租,被告跟我講「FIVE
」我以為被告是其他室友的朋友,我才不疑有他,開門讓被告進去。我開門進去以後,因
為我是住左邊,我的左邊都沒有其他住戶,所以我一定是指右邊的方向問被告是哪一戶的
朋友,並問被告「Your friend?」,我的意思是哪個是你朋友,被告對我指右邊,就是洗
衣房旁邊那間。我就陪被告走到洗衣房的位置,被告發現裡面沒有任何人的聲音,就開始
對我有點暴力、抓,然後講「DICK」,叫我吃被告陰莖的英文,也開始脫褲子露出生殖器
,並用力地抓我的頭髮、壓我的頭,要我吃被告的陰莖。因為被告體型很大,比我壯很多
,讓我沒辦法抵抗,我也不知道被告身上有帶什麼危險的武器,我擔心生命受到威脅,這
個過程大概持續2分鐘,當下我真的沒辦法計算時間,之後我就衝回我的房間,但我來不
及鎖門、關門,被告就追到我房間裡面,然後從那時候就開始更暴力了,抓我的陰莖、捏
我的胸部、咬我、做更暴力的事,被告很大力捏我下體,讓我沒有力氣反抗,被告很用力
,已經到暴力的那種,捏到我全身沒有力氣,我就只能叫,我一直撕心裂肺的一直說「NO
!NO、NO!」,腳一直踢被告。被告還把我身體轉過來背向他,企圖用陰莖插入我的肛門
,我那時候拿到手機就馬上打110且拿手機給被告看,跟被告說「My one one zero.」,
被告就開始準備穿衣服要跑了,可是我撥出去沒多久他就把我手機丟走,所以撥打電話沒
有成功,但我已經有傳語音訊息到群組說「我被強姦了,快點回來救我」,因此柯○○才
會回來,我那時候還有撥通群組電話,可是也沒有人接。被告搭電梯下去系爭大樓1樓的
時候我有跟下去,我看被告要衝走後,我就隨便套一件衣服,也跟著衝下去,因為我有報
警就是沒有要讓被告走。被告到系爭大樓1樓的時候,一直在找後門、前門,也在找被告
的夾克,就說「你的夾克在哪,five?」,被告說「No」、「在外面」,我不可能開門讓
被告出去,所以我就一直跟被告說「No」,也跟他說「Sit down.」,然後我就等我朋友
回來。監視器畫面中跟我一起在1樓等的人是柯○○跟「XX」(即顏○○),我跟柯○○
當時都有指著大門的動作,都是叫被告不要離開這個大門。大同醫院的驗傷傷勢照片中的
人是我,我胸部的咬傷、咬痕,肩膀、左胸、左肩有清楚牙齒的痕跡,額頭、右手臂瘀傷
、右肩、右臂、腳的抓痕、左跨下抓痕、右肩、右手臂、右手、膝蓋、右膝蓋、陰莖等這
些受傷的部位、破皮,全是被告造成的等語。
2.前開乙男證述被告對其犯強制性交之過程,證述詳實並與偵訊時內容一致,對於被告當
日在不同地點兩度對其施以強制手段逼其性交之細節,均能清楚說明,對構成要件、被告
所犯情節重要之處亦無前後不一、矛盾或有所齟齬,如非乙男親身經歷,難認可有前開完
整之陳述,且被告為印度籍人士,乙男與被告互不相識、雙方素昧平生,乙男當無攀咬、
誣陷被告之動機。又依監視器畫面截圖及本院勘驗乙男租屋處一樓大廳及電梯監視器內容
結果,
可見乙男於案發當時髮長到腰,搭電梯上五樓時下身穿黑色短褲;與證人柯○○等
人一同在一樓時則穿黑色背心(俗稱小可愛)及黃色短裙,此有監視器影像及本院勘驗筆錄
及附件,足認乙男案發當天之穿著、外型及髮式始終比較接近女性打扮,僅看外觀極易誤
認乙男係女性,被告實有誤將乙男認作女性之可能。另關於乙男證述案發地點為租屋大樓
五樓一個有共用大門的分租套房空間,進入該大門的公共區域有一個沒有安裝門的洗衣空
間,其所租用、居住的房間在進門後左邊,右邊有也有其他租客的房間等情,核與本院當
庭勘驗證人顏○○所提出之前開租屋處格局影片相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可憑,足認
乙男證述本案案發地點共有兩處(洗衣空間、其租用的個人房間),且兩處相隔甚近,其躲
避被告進入承租套房內時不及鎖門被告就闖入等語可採。
3.又乙男證稱其有遭被告口咬肩膀、胸部及捏下體造成傷勢,被告以此等行為對其施以強
制等語,核與證人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返回我們的租屋處,上樓之後乙男給
我看他的身體,他的下體破皮,身體有被咬,身上跟手臂都有被抓痕跟咬痕等語相符,且
乙男於案發後前往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下稱大同醫院)進行檢傷,檢出頭面部右額有3×2公
分抓傷及瘀青、左肩有3×3公分擦傷及瘀青、左胸靠腋下7×5公分擦傷及瘀青、右上背3
×7公分擦傷及瘀青、右上臂有3×8公分、右上臂內側有8×5公分抓痕及瘀青、右手肘有8
×5公分抓痕及瘀青、右前臂有3×4公分抓痕及瘀青、右膝有6×5公分抓痕及瘀青、左膝
有4×4公分抓痕及瘀青、龜頭有1×1公分的破皮,此有大同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
診斷書及傷勢照片各1份存卷可考,是本案發生當天證人柯○○就有看到乙男身上有多處
咬痕、抓痕,事後乙男前往驗傷確實檢出身體各處有如上傷勢,堪認乙男證稱其與被告在
租屋處內遭被告口咬肩膀、胸部及捏下體等語為真實。則乙男與被告於租屋處5樓同處時
,已難認係和平相處,雙方應有發生較為激烈的衝突,且乙男係較為弱勢的一方,並有反
抗行為,方有遍及全身之傷勢,故乙男證稱有遭被告施以強制手段以遂行性交行為,其有
進行抵抗等語,有前述事證可佐而堪採認;復依乙男受傷的部位觀之,其之額頭有抓傷及
瘀青,參以如遭他人強按、強壓頭部時有採取對抗行為確實可造成該等傷勢,足見乙男證
稱有遭被告喝令並強行壓頭口交且成功等語非虛;再以乙男受傷部位幾乎遍及全部上半身
,除堪認案發當時乙男確實有奮力抵抗來自被告的侵犯外,此情益見乙男證稱被告為使其
放棄抵抗,遂用力捏其陰莖使其因巨大疼痛感無法再抵抗等語為真實;復質之乙男受傷的
部位較集中在手臂、肩膀,此區域傷勢又全部都是抓痕並有瘀青,輔以如要強迫他人轉身
並將對方控制在背對自己的姿勢,大多會選擇抓住肩膀、手臂強拉對方轉向,乙男的上開
傷勢與此情相符,可認乙男證稱被告為了對其肛交而將其強迫轉身、強按強壓等語堪採。
4.另案發當天上午5時50分乙男有以通訊軟體Line向同事組成的群組「○○帝國」撥打群
組電話但無人接通,隨即又傳送「救命」、「拜託接電話」、「真的」等訊息求救,再於
上午5時52分撥打群組電話1次等情,有通訊軟體Line畫面截圖1份可憑,故乙男於被告停
止其侵犯行為前,就有拿取手機對外求援的行動,是乙男證稱其有拿手機對被告稱「110
」,意在告知被告自己準備要打電話報警,被告才停下動作準備離去等語實有所據而堪採
認。另乙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傳訊息到群組沒人理我後,我上午5時52分有撥打柯○
○的私人Line求救,我跟柯○○說我被入室強姦,何時回來救我等語,證人柯○○於本院
審理時亦證稱:乙男當天有打Line跟我說他被性侵,叫我先報警等語,且後續證人柯○○
於當日有報警究辦,此有高雄市警察局110報案紀錄單1份可考),是乙男於案發當下就有
趁隙以手機於2分鐘內密集3次撥打電話、傳訊息聯繫友人對外求救,並向友人稱自己遭性
侵,此舉不僅與常人遭遇陌生人侵犯時會向親近友人求救之反應動作相當,更可證乙男自
案發當下開始到本院審理時證述始終相同,皆稱遭被告性侵。
5.再者,員警於獲報到場瞭解時,發現有遺留於現場之未開封保險套二個並予以扣案,此
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各1份可查,被告供稱該扣案保險套二個為其所有,
但不知道為什麼會攜帶保險套到現場等語,然依被告進入系爭大樓時已經是上午5時許,
此時已是常人休息時段,被告卻攜帶保險套出門,意欲為何已然有疑,應認被告於本案中
有使用該扣案保險套之意,且如未有預期要使用保險套就算隨身攜帶亦應會置於較不方便
拿取之處,然被告卻遺留在案發地點,應當是有要使用之意方會去拿取、碰觸該物以致掉
落在現場,是被告於本案中,確有意圖要使用扣案保險套的意思。
6.再關於被告侵入住宅之時點部分,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之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強制性交罪,係結合侵入住居罪與強制性交罪,而獨立成立之加
重強制性交罪,性質上屬於結合犯,除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強制性交之意思而為強制性交
之行為外,客觀上侵入或隱匿他人住居內之行為,亦為該罪之加重構成要件要素。而刑法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保護法益係個人之住居權,即個人住居場所之安寧管理支配狀態,
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住居內而受干擾、破壞之權利,住居權人對於其住居之之範
圍享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從而所謂「侵入」,係指違反住居權人之意
思或推定之意思而進入住居範圍內之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公寓大樓1樓大廳雖係該社區之公同共有空間,僅供各樓層住戶出入通行之用,然
就社區大樓整體而言,該空間為社區大樓之一部分,而與社區大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
是未經同意即進入1樓大廳,已有危害住戶之居住安全,自應評價為侵入住宅(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住的
系爭大樓1樓,大門平常都會關起來等語,且該處為公寓住宅大樓,當無任何人皆可自由
出入之理,是如要進入乙男系爭大樓的公共空間應經過同意方可進入,惟被告始終未能說
明獲何人同意或帶領而進入該處,另乙男於與被告同搭電梯上樓前,有轉頭試圖與被告溝
通確認被告要前往幾樓,可認乙男係誤認被告要到5樓訪友,並無同意被告上樓或進入公
寓之意,且依乙男較為女性化的穿著及髮式,被告應係於尾隨乙男進入系爭大樓1樓大廳
時就決意要對乙男實施侵犯而假裝要一同搭電梯前往5樓訪友,是被告自該時起就應論以
侵入住宅。
7.從而,乙男證稱被告違反其意願,以伸手強抓其頭髮,喝令「DICK」(意旨陰莖),按
壓乙男頭部,強迫乙男口含其陰莖為其口交,以此方式對乙男強制性交得逞,乙男逃回該
樓層其租屋房間內,被告又進入乙男租屋處房間內,以口咬乙男肩膀、胸部及捏下體等方
式,強制將陰莖插入乙男之肛門,因乙男不從腳踢抗拒,被告因而放棄等語,有上開診斷
證明書、證人柯○○之證述及求救訊息、110報案紀錄等件可佐,且被告乃未經同意即侵
入乙男租屋大樓等情,已堪採認。
8.被告所辯及辯護意旨不可採之說明:
⑴被告雖辯稱自己當時因酒醉而意識不清,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云云,然本院勘驗乙男系
爭大樓電梯及1樓大廳監視器影像,被告始終都是舉止自若,沒有因泥醉無法控制自己的
行動,甚至在電梯裡還有整理頭髮的動作,之後在系爭大樓1樓與乙男、證人柯○○、顏
○○等待員警到場時,被告也是穩坐於階梯上,沒有因泥醉而無法安坐的情形,此有本院
勘驗筆錄及附件可憑,是被告所辯與客觀事實有所不符,不足為辯。
⑵辯護意旨雖稱到庭作證的員警證稱整個過程乙男都沒提到強制性交,乙男也沒有立刻去
驗傷,在事發2天又11小時之後才去驗傷,顯然跟常情有違云云。然證人即到場處理之高
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警員莊凱為於本院審理時係證稱:我不記得當時是報案人(即證人柯
○○)說他自己還是報案人室友乙男遇到陌生人尾隨然後掐脖子。我當下有跟乙男說要去
驗傷,至於他有沒有講到性侵,好像沒有講很清楚等語,是員警對於本案細節已不復記憶
,並不能肯認乙男是否未曾提及有遭到性侵,尚難僅憑此即認乙男之證述不可採。又乙男
於案發後2天方才前往驗傷部分,乙男已於本院審理時說明:我當天是不想去驗傷,隔天
我說要去驗傷警察到第三天才帶我去,我不知道為什麼警察要第三天才帶我去等語,另於
警詢時亦供稱:當下我剛下班太累,又發生這件事情,我就想先休息等語,以本案案發時
間為上午5時許,結束(即員警到場)時間為上午7時許,此期間為一般人的休息時段觀之,
乙男確實可能因為甫下班體力不濟,又遭突來之侵犯行為,驚嚇過度,而想要先休息不願
立即前往醫院,此與一般人之反應並無二致,且如要求乙男需立刻前往醫院方屬合理,不
無要求乙男須符合「完美被害人」的既定印象,有強人所難之嫌,是尚難以乙男沒有隨即
前往醫院即認乙男之證述有瑕疵。
⑶辯護意旨又以自監視器畫面觀之雙方共處時間將近二個小時,被告也在系爭大樓1樓一
同等待,若乙男所述為真,雙方如何和平共處二個小時,而且這二個小時內乙男都沒有報
案云云。然乙男與被告於共處系爭大樓5樓期間並非和平共處,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另關
於何時報警究辦部分,證人乙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打110然後拿手機給被告看,說
我已經報警了,但我不確定有沒有撥通,我沒有跟員警對到話。我打電話給柯○○的時候
柯○○說他要報案,我也說我要報案,我們雙方都以為對方有報案了等語,另本院審理時
勘驗證人柯○○於案發當日上午7時許撥打110報案之電話錄音檔案,證人柯○○於警方接
通時隨即稱「我們剛在中華四路312號有報警,你們警員到現在都還沒來呢,那個嫌犯都
走了呢」,第一時間就向立刻員警詢問先前報警的電話為何遲遲不見受理,此有本院勘驗
筆錄及附件1份,足見乙男證稱其與證人柯○○都以為對方已有報警等語可採,故被告進
入乙男系爭大樓到離開系爭大樓期間,乙男已有自行或透過證人柯○○都有報警求助之行
為,且卷內僅有被告與乙男、證人柯○○及顏萬進於系爭大樓1樓等待的畫面,未有被告
自系爭大樓5樓下到1樓,及證人柯○○等人抵達系爭大樓1樓大廳的監視器畫面,是被告
在系爭大樓5樓停留時間長短為何,有無超過2小時已無從判斷,證人乙男於本院審理時亦
證稱:被告光困在系爭大樓1樓的時間就超過1小時,我覺得在系爭大樓5樓的時間約30分
鐘左右等語,且證人柯○○、乙男均證稱雙方都誤以為對方有報警等語,以致全部的人都
在系爭大樓1樓等警察到來之時間較長,是被告究竟在系爭大樓5樓停留多久實不可考,辯
護人辯稱被告與乙男和平共處長達2小時以上云云尚屬無據,是辯護意旨此部分自無可採
。
⑷辯護意旨再以乙男有說被告的保險套是放在密封袋裡面,證人柯○○甚至說雙方是性交
易的對象,乙男也是從事八大的行業,本案可能只是因為性交易事後的口角糾紛而起,事
實上未有任何強制性交的犯行云云。惟被告自始即未供稱本案係與乙男進行性交易,證人
柯○○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知道雙方是不是要進行性交易等語,乙男亦一再證稱沒有要
跟被告進行性交易等語,復依本院勘驗電梯監視器畫面內容結果,雙方於電梯內之互動可
認雙方不僅不相識,也無法順利溝通,在出電梯進入系爭大樓五樓之前也未見雙方有進行
性交易方面的磋商,實難認雙方於本案中曾進行性交易,又只要有性行為就有可能使用保
險套之餘地,非僅性交易時才會使用,不能逕以有保險套即認雙方是要性交易,可見雙方
有從事性交易云云僅係辯護人單方面之臆測而乏實據,自無足採。
讀起來好笑的是:
一、印度人居然會知道「一一零」(在印度當地,撥給警方的緊急電話是一零零),而沒
有在原地等著被逮捕,這根本有違常理
二、就「男扮女裝」時的穿著而言,這跟想像中的比起來,有很大的落差啊...
但不管怎樣講,基本上與「新南向政策」無關
只是為了減少勞動力短缺的問題,所以才會從海外招聘勞工從事粗工(通常本地人不會想
去做的)
所以會招致這樣的後果,只能說是沒嚴加篩選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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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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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4520686.A.ED0.html
噓 coon182: 幹你娘洗錢仔去死一死 39.12.41.20 03/26 18:27
→ Gallardo: 未來台灣真是舉世滔滔的幸福之地 36.234.224.214 03/26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