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hythm1217: 法界蒙羞不只這件事吧,不是這樣喔 223.138.66.0 03/27 13:43
※ 引述《monnom (桂)》之銘言: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2023年「提前退休」,事後傳出是因四度性騷擾女部屬,被害人提
: 申訴,司法院請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李個案評鑑,監察院率先彈劾李伯道,法評會「尾隨公
: 布」評鑑決議,建議撤職。此外,李還霸凌女工友、女科長,也遭監院彈劾,職務法庭併
: 案審理,今判李撤職,停止任用1年。
: 噓 darkholy: 沒有刑事責任啊,幹你娘司法官 101.9.195.134 03/27 06:54
查詢了一下,其實李伯道還有提起行政訴訟,刑事部分只能推敲是沒有起訴、或沒人報案
,所以無從繼續處理
而行政訴訟部分,目前正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
不過先說懲戒部分,按照懲戒法院一一二年度懲字第八號、第九號、一一四年度懲字第五
號判決摘要:
一、主文
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自一零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一一二年五月八日止,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
,有下列違失行為,情節重大:
(一)性騷擾部分
1.懲戒法院於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在劍湖山渡假大飯店舉辦法律座談會,於該日二十一時
許晚宴結束後,被付懲戒人向A女表示有事要交代,要求A女進入其住宿之飯店房間後,
被付懲戒人即以雙手拉起及握住A女雙手,並自正面環抱A女身體,更不斷輕拍A女背部
並表示:「不管未來接任的院長是誰,我一定向他推薦妳,妳不用擔心!」之後再度拉住
A女雙手,並再次環抱A女。A女於同日二十二時四十三分,發現漏接被付懲戒人之來電
,恐其有公務交代,乃回撥電話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於電話中向A女表示:「妳很
漂亮」、「妳知道妳很漂亮嗎?」、「我很喜歡妳」、「我真的很不想掛電話,但是我怕
繼續和妳聊下去,會影響妳明天工作,所以還是跟妳說Good Night!」結束通話後,被付
懲戒人再次打電話給A女,並表示其很想再與A女講話、很喜歡A女等語。
2.被付懲戒人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週六補班日)上午,以電話通知A女,要A女於
同日十六時三十分至院長辦公室,表示要泡茶給A女喝,經A女婉拒,被付懲戒人遂向A
女表示:「這是只有對妳才這樣,我不會對每個人這樣的」。待A女於指定時間進其辦公
室,被付懲戒人除泡茶給A女喝之外,並詢問:「妳有聽到我為妳播放的音樂嗎?」於十
七時三十分結束泡茶後,被付懲戒人即自正面環抱A女。
3.被付懲戒人於一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找A女進院長辦公室聊天,聊天時對A女表示
:「接下來連假五天,要等五天後才能見到妳,真是捨不得。」再伸出雙手正面環抱A女
身體,且一直撫摸A女背部,並表示A女好香。
4.被付懲戒人於一一二年四月六日十五時許,藉故找A女進院長辦公室,表示其於同年四
月十四日要再泡茶給A女喝,並詢問A女父母平常稱呼A女的方式,A女回答:「阿○(
台語,真實小名詳卷)」後,被付懲戒人即以A女之小名在手機寫下:「阿○,You’re
so beautiful !」並向A女展示前開文字。當A女起身要離開時,被付懲戒人再以雙手自
A女身體側面強行環抱A女。
5.被付懲戒人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要求A女進院長辦公室並交代事務,當A女欲
離開之際,被付懲戒人對A女說:「妳今天穿得很漂亮」,並以手由上至下順勢撫摸A女
右手臂。
6.被付懲戒人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十八時許,要求A女至其院長辦公室並交代公事後,
當面拿出一封信函交給A女,要求A女回去之後再看。嗣A女回到自己辦公室後發現以電
腦繕打內容之信函,以A女之小名稱呼,並署名「老闆」,記載:「阿○:每個星期五下
午即可收妳LINE來下一週的業務活動表,如果不是星期五即表示有調整上班或連續放假,
無論如何總會在放假當晚收到,從有LINE業務活動表就是如此,這樣連續有二年多了,報
表總是那麼精準規律送到而且製作精美,沒有例外,一切好像被視為理所當然,直到上星
期五下班後一直收不到,突然感到很茫然,很失落,怎會如此?我怎麼那樣不珍惜,不知
感謝。雖然星期六收到後有好些,還是要講出來跟妳說聲抱歉,都應該怪我沒有好好珍惜
,以後會更加珍惜,同時不再提喝茶就是了(我怕說不清楚,還是用文字表達比較好)。
老闆」等內容。
(二)職場霸凌部分
1.庚女請假部分
一一零年間庚女第一次請假時,被付懲戒人表示其不在時庚女不能請假,其在時也希望庚
女不要請假;一一一年十月間,庚女母親住院開刀,其夫又因頭撞到地板縫3針,被付懲
戒人不准庚女請假照顧家人,質問庚女為何家裡兄弟姐妹不能輪流照顧,不然就請看護幫
忙;後來庚女母親出院前一天,庚女向被付懲戒人報告隔天擬請假,遭被付懲戒人大聲責
罵已講過不要隨便請假,很大聲的說不准。
2.己女請假部分
己女曾因一一二年三月八日為其夫之外祖母忌日,而鼓起勇氣向被付懲戒人報告擬於該日
請半天假去掃墓,被付懲戒人表示:「妳去其他法院問,沒有人利用上班時間去掃墓,我
們法院工作太輕鬆了」,並要己女教育其公婆,哪有人在上班時間掃墓,後來己女回稱那
就不請假了。己女因該事件覺得生氣、壓力大,往後如遇事擬請一天或半天假,前一、二
週就開始睡不著,擔心被付懲戒人不准,心理負擔大。
3.己女處理院長職務宿舍噪音部分
一一一年二月左右,被付懲戒人表示院長宿舍樓上住戶半夜常有人進出很吵,某不詳日期
之星期六晚上,因被付懲戒人對於大樓管理員的說法很生氣,打電話要己女聯絡大樓管理
員,己女因忙於煮飯而未接到電話,被付懲戒人要書記官長通知己女,己女回電後,被付
懲戒人要己女打電話聯絡管理員溝通、處理,己女聯絡管理員後,未及時回報被付懲戒人
,翌日星期日早上,己女搭乘公車至辦公室加班,下車時接到被付懲戒人電話,被付懲戒
人責問己女為何不接其電話?認為己女沒有處理好宿舍問題,對管理員太客氣了,讓機關
蒙羞,被付懲戒人也受到羞辱。宿舍的問題持續一整年,只要宿舍沒有處理好,被付懲戒
人就電告己女或以LINE通知其及時處理,並要求己女將電話放在床邊,即使半夜也一定要
找到己女,不能漏接電話,己女每天都擔心隔天會不會被罵,致己女只要看到院長室的分
機或是被付懲戒人的LINE,就會感覺心悸一整天。
三、本院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受懲戒必要的理由
本院審酌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意旨所附之相關證據與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
法評會、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調查小組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之證據資料,認為
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前揭對部屬A女之違失行為,該當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
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對部屬庚女、己女之違失行為,違反公務員保障法、公務人
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該當職場霸凌。被付懲戒人行為時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任
法官期間,負責審理司法官懲戒等案件,對法官應有之行為準則,理當知之更詳,竟未謹
言慎行,謹守分際,仍有前述諸多之違失行為,違反法官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法官倫
理規範第5條規定,不僅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之信任,更嚴重傷害司法
信譽及形象,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四、本院判決被付懲戒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的理由
審酌︰
(一)被付懲戒人行為時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職司公務員及司法官之懲戒,對部屬
A女、庚女及己女具有指揮、監督,其中對A女又有任免權限,竟未謹言慎行,利用公務
上之權勢及機會,於工作時間,先後對A女以言語或行為性騷擾六次,使A女感到害怕、
難過、不舒服及被冒犯,侵害A女之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並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
環境;又本應營造所屬員工得於友善的職場環境中安心工作,竟持續濫用其權勢,動輒以
不當、羞辱性言詞責罵庚女及己女,且不准其等請假或要求不能漏接電話,造成其等感受
到被冒犯、羞辱及人格尊嚴受損。被付懲戒人所為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
之信任,嚴重傷害司法信譽及形象,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
(二)上開違失行為,司法院及監察院均建議予以撤職;其中性騷擾部分,亦經法評會決議
個案評鑑成立,並建議予以撤職。
(三)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始終否認違失行為,不知反省之態度。
(四)兼衡被付懲戒人在職期間之工作表現,業已退休。
(五)暨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規定之一切情狀,認為被付懲戒人之前述違失行為情節重大,
難獲得人民之信任,已不適任法官,應對被付懲戒人處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處分,
對其始足生相當程度的懲戒效果,亦可督促法官群體未來更能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職位
尊嚴與榮譽。
五、不併付懲戒處分部分
(一)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於一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六分許
及同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八分許,以LINE向A女傳送前述法律座談會成員於同年
三月十七日之二張合照,並於傳送照片同時傳送訊息給A女表示:「大家都很高興,有人
還特別開心!」、「景色怡人,團隊更棒!」、「妳特別開心!」部分,亦該當性騷擾行
為,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等語。經查,綜觀被付懲
戒人所傳送之合照及訊息內容,客觀上並未含有向A女示愛或男女情愫之性意味,難認已
達「合理被害人標準」之性騷擾且情節重大之程度,爰就此部分不併付懲戒處分。
(二)監察院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就庚女關於蒸便當及洗便當盒、提供電話號碼、不
可以跟同事說話部分,及就己女關於院長辦公室後面的窗戶更換氣密窗部分,亦該當職場
霸凌行為,已損及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規定,且情節
重大,有懲戒必要等語。經查,此部分移送事實,除分別僅有庚女及己女各單方之指訴外
,本院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佐證被付懲戒人有上開移送事實之違失行為,爰均不併付懲
戒處分。
至於行政訴訟部分,按照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零號判決(針對的是「性
騷擾成立」認定)
當時已經提到了前述的懲戒事實(列號為(一)至(七)),理由則是這樣寫的,供參如下:
(部分節錄,個案認定這邊就不談了)
三、被告申評會處理程序未違反113年9月12日修正生效前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點及行政程
序法相關規定:
(一)原告雖主張被告早已於112年4月14日接獲A女之陳情申訴遭原告性騷擾,被告本應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第36條規定,立即依據性騷擾相關規定、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
辦理,被告卻放任時任○○○林輝煌恣意隻手遮天,未啟動任何調查程序及證據保存程序
,致關鍵事證包含112年3月16日飯店監視器及A女相關指控日期之被告院內監視器未有效
保存,甚至對外聲明從未接獲申訴事件,公然說謊,嚴重影響原告權益,被告申評會處理
程序違反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點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云云。
(二)惟參考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後改制為勞動部)98年2月4日勞動三字第0980000351
號函示及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於108年6月21日通過之第
190號「暴力與騷擾公約」和第206號建議書(ILO Violence and Harassment Convention
No.190 and Recommendation No.206)第3條規定:「本公約適用於在勞動世界中的工作
過程中發生,與工作有關或由工作產生的暴力和騷擾:(a)在工作場所,包括作為工作
場地的公共和私人空間;(b)在工人領取薪酬、工間休息或就餐、或使用衛生、洗滌和
更衣設施的場所;(c)在與工作有關的出行、旅行、培訓及活動或社交活動期間;(d)
通過與工作相關的通訊,包括由信息和通信技術驅動的與工作相關的通訊;(e)在雇主
提供的住所;(f)在上下班通勤時。」,本件如申訴事實(二)至(七)均發生於上班期間
,如申訴事實(一)發生於懲戒法院辦理法律座談會之晚宴結束後,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性
,且係基於職務上之機會,自應適用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前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
定,合先敘明。
(三)按113年9月12日修正生效前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性騷擾申訴案件依下列
規定處理: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3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
理之申訴案件,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經受理申訴案件,主
任委員應於7日內指派3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乃以「接獲性騷擾申訴
(被害人願意立案調查)」,為開啟調查程序之前提。依現行(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
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二、
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依被害人
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
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固明定雇主「非
因接獲申訴」(包括被害人不願意立案調查者)而知悉性騷擾後,仍應就事實進行釐清、
調整工作內容或場域及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等(見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
法第13條第2項立法理由),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但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條第2項規定112年8月16日修正前,當被害人不願立案調查時,受理者尚無從開啓調查
程序,且依修正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109年4月6日發布
,並自109年11月1日施行)第6條規定:「(第1項)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
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第2項)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
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被害人
以言詞為申訴者,在舊法時期,仍須作成書面紀錄,由被害人簽名或蓋章,方能確定其立
案調查之意願,本件縱A女112年4月14日(新法修正前)將遭原告性騷擾情事,告知時任
○○○之林輝煌,但只是私下抱怨,並無立案調查之意願,亦未詳述發生之詳細時間,此
觀諸申訴書所載「只好在4月14日下班時間(約晚上7點向司法院○○○林輝煌報告整起事
件……但我不想聲張此事……我不要這件事情曝光,我的身分不要曝露……為我保密,不
要讓他人知道這件事。」,受理者依當時之法規,尚無從開啓調查程序,或保全監視錄影
證據,以免被害人身分暴露。而於112年6月20日自媒體獲悉A女出具聲明將正式提出本件
性騷擾申訴後,申評會主任委員即指派3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嗣申評會於112年6月21日
正式接獲A女之申訴,即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確認受理,併由主任委員先前指派之3名委員
所組成專案小組開啓調查(見遮蔽後之申訴決議可閱卷一第73頁),其程序並未違反113
年9月12日修正生效前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點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四)況縱使112年3月16日飯店監視器及被告112年3月25日、112年3月31日、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12日、112年4月17日院內監視器已有效保存,且監視錄影畫面可見A女與原告
互動正常,A女進出原告辦公室並無異常行為,亦不足證明A女並未遭到原告性騷擾:
查性騷擾之被害人,常有為顧及名譽,採取隱忍之態度而無立即性的異常反應,或未立即
求助,以免遭受二度傷害,並非所有被害人於遭受性騷擾後,均會有典型之呼救、哭泣或
其他異常之言行舉止,尚難僅憑被害人未為異常反應,即謂其指訴不實。況被害人遭到性
騷擾時,常因考量其職位、尊嚴、有無證據等主客觀條件,致未及時反應、呼救,亦與常
情無違。是性騷擾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
模式,並不一定有典型或標準之事後情緒反應,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
,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本件因有具體證據(例如系爭書箋)可佐證
A女並非誣指,並有證人己、壬陳述之內容,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詳後),故縱112年
3月16日飯店監視器及112年3月25日、112年3月31日、112年4月6日、112年4月12日、112
年4月17日被告院內監視器已有效保存,且監視錄影畫面可見A女與原告互動正常,A女進
出原告辦公室並無異常行為,亦難憑此逕認A女並未遭到原告性騷擾,而為有利原告之認
定。
*按:「座談會」部分雖然不構成性騷擾,但不影響成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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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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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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