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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 法官用「法律保留原則」來壓「法律明確性原則」, : : 但這種作法在憲法層次上是有瑕疵的,原因如下: : : 1. 「有法」不代表「合法」 : : 法律保留原則只解決了「誰有權力管」的問題(立法院或受權機關)。但如果這部法律 : 寫 : : 得像「天書」或「橡皮筋」,人民根本不知道邊界在哪,這就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 : 白話解釋: 政府不能說「我已經公告『不准做壞事』了(符合法律保留),至於什麼 : 是 : : 壞事由我說了算,你做了我就抓(違反明確性)。」 : 法律明確性也是分層次的 : 如果是死老百姓對於專業上的問題不懂很正常 : 但是專業人士會被認為可以預見什麼事情是壞事 : 例如釋字432號解釋,會計師會被認為可以預見什麼是會計師的不正當行為 : 講白了 : 一個當過八年市長,創辦政黨,選過總統的人 : 不能預見怎樣的行為構成貪污?? 你有沒有想過會計師本身是專業人員 需要有數年培養,修畢幾十個學分 經過國家考試 再經過實習才能成為一名會計師 所以預見會計師的不正當行為 是根源於本身的專業素養 而你所謂一個當過八年市長,創辦政黨選過總統的人 實際案子發生時間卻是沒有當完八年市長,沒有選過總統的人 且本身不是政治專業 跟政治有關的工作只有從市長開始 且已經問過自家的法制局 下指示:移法辦理 同時目前行政法院並沒有對京華城案做出違法判決 邏輯上是要怎麼預見該行為是貪汙 再者,如果我國收政治獻金已經存在判例視同前金後謝 且即便中間時間相隔兩年也能這樣認定 那說不知道還不好說嘴 但事實上這是中華民國刑法史上的首次判例 幾十年來 沒有人因此被這樣認定的 請問該如何預見 觀落陰還是開天眼! 其實講一堆 本質也就是法官心證嘛 法官認為你該知道你就該知道 法官認為抄抄佛經就代表懺悔了那就是懺悔了 法官認為雖然規定上要先做映像檔但我還是直接打開不會汙染證據那就是不會汙染 其中最後一個最好笑 阿你們是法官 當幾年了 不知道數位證據沒有做完映像檔前在法庭上開啟 雜湊值就沒有意義嗎! 到底是專業度不夠還是根本故意的! 結果別人卻要全知全能 真有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22.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4596793.A.336.html
badruid: 是啊!怎麼看都是莫須有 27.247.163.137 03/2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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