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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一審判決有罪,上訴二審或三審期間,仍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 (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所以當被告一審被判有罪,如被告有提起上訴,有罪的判決因而尚未確定,在這個 時期,至多僅能稱是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被告,而非"罪犯"或受刑人。另外,犯罪嫌疑人是 檢察官偵查階段的用語,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在法院審判的程序中,就稱案件的當事人或 被告(參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而不再稱為犯罪嫌疑人。 ※ 引述《JimJackson (老JJ)》之銘言: : 刑事法官已經正式判了罪 : 犯人不服 提出上訴 : 那上訴期間 犯人的身分到底是嫌疑人還是罪犯呢? : 有些涉及犯罪人員 不可使用的法律權利 : 這種狀態下 犯人到底適不適用 : 有沒有八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5153649.A.6A0.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03/2026 02:16:25
earnformoney: 只要非我陣營,都稱鼠輩就對了! 49.216.49.186 04/03 02:16
Diluculo: 你說的沒錯,但台灣有台灣的玩法220.141.213.134 04/03 02:57
markfan0325: 那發監執行為什麽可以先提前 27.51.126.186 04/03 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