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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nMoonLake (日月潭)》之銘言: : ※ 引述《BIA (必亞)》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rVgJwtD.jpeg : : 惡龍張錫銘 : : 1995年槍殺酒店經理林慶益後逃亡去中華民國大陸 : : 2004年一月綁架電台主持人洪俊彥 四月又綁架富商鄭進富 : : 同年七月又綁架何欣客運小老闆楊尚書 : : 創下台灣史上同年綁架三人的紀錄 : : 因為殺人和連續綁架 擄人勒贖 : : 被判三個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55年 : : 張錫銘在2007年入獄 : : 在獄中表現良好,在獄中沒有任何違規, : : 有18次獎勵,假釋條例分數83分,是好寶寶那種 : : 依照舊制度,台灣最多只能坐牢20年 : : 張錫銘依照舊制,應該可以減少1/3以內的刑期,應該可以假釋出來了 : : 張錫銘之前申請假釋,矯正署認為他出來有可能危害社會,不給他假釋 : : 但是法務部認為這只是依照他過往的行為, : : 就不給他假釋,違反人權 : : 目前假釋這邊是二審,矯正署勝訴,不給他放出來, : : 但是高院認為這應該判決有問題,發給地方重審 : : 看樣子可能今年明年就會放出來了 : : 大家說好不好啊! : : 人權國家!! 還我乖寶寶張錫銘!! : : 每推文12p 重複只有一包錢 前一百推都有 : : https://i.imgur.com/1pYmmIA.jpeg : : 我怎麼覺得好可怕..... : : 還有個爭執點是在說 當時綁架案的主謀 說是張錫銘 : : 但是何欣客運那個綁架案 好像幕後還有主謀沒有出來 : 幹你娘台灣司法瘋了嗎 : 這種殺人放火的瘋子一輩子都不該放出來才對 : 殺人 綁架 拿槍跟警察對射的人 : 這樣才關20年? : 為什麼要跟垃圾講人權 : 居然底下還一堆腦殘鄉民叫好? : 乾脆法務部長跟腦殘鄉民們一起跪在監獄門口恭迎他出來好了 : 他媽的乾脆讓他當法務部長兼警政署長好了 : 以後台灣也不用法律了 : 直接改成黑道治國就好 : 幹你娘機掰 但看了第一審的判斷:(高高行地方庭一一三年度監簡字第五十六號) (二)被告以「原告有傷害前科,復犯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漠視法令禁制,以 持槍射殺被害人,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之 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 彈藥,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且多數案件未有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爰有再行考 核之必要」為主要理由,因而為不予許可假釋之決定,固非無見;然原處分經本院調查後 認有下列違誤之處,茲析述如下: 1.按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檢視系爭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至少應包括該處分所依據之 事實真偽;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法律效果涉及裁量時,其裁量是 否有瑕疵。次按行政法院對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之適用,涉及評價及估測,難期不同法律適用者所為之評價及考量均一致,乃承認法律對 行政之拘束相對化,產生行政之「判斷餘地」,惟此,僅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個案之 涵攝上,而不及於處分基礎事實之查證上 (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三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 意旨參照) 。又對於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之繁簡,繫於規範該行政行為相關法規密度的高 低,如果法規嚴密,行政法院之審查即較強而有力;反之,如法規較為寬鬆或富含不確定 法律概念,其審查強度即可能大幅減低。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 惟對於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則基於尊重其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宜承認行政機關就 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五年 度判字第四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依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二號判決理 由略以:「審議小組所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涉及高度科學、專業之醫藥 領域知識,是基於其組織獨立性及專業性,審議小組就上開事項作成之專業鑑定,應認享 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然非不審查,如審議小 組之判斷有恣意濫用或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正當程序等顯然違法情事者,行政法院應 予以審查,並依法撤銷之」。另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解釋及適用係不同層次的問題,事實 之認定須依證據,並無判斷餘地可言。法律之抽象解釋,本屬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之核 心事項,行政機關並無判斷餘地可言。且並非獨立機關所為一切決定均享有判斷餘地 (最 高行政法院一零五年度判字第四六一號、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七三八號、一一二年度上字第 六五七號判決理由可資參照) 。 2.關於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悛悔實據」,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規範概念,而此不 確定規範概念之解釋及涵攝,係對於具體個案事實所為之評價,尚非屬具有高度屬人性之 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依前揭說明,法院對於涉及此不確定法律概念構成要件之行政 處分之審查密度,即毋庸採取低度審查密度,合先敘明。經查,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原證五(即假釋審酌分析表)是在召開假釋審查會時,給委員投票時的簡要畫面 內容,若假釋審查委員需要了解原告的詳細資料,可以透過畫面切換的方式切換至獄政系 統,在獄政系統中即可看到原告陳報假釋時相關記載的資料內容,若委員沒有主動要求檢 視相關資料,看到的就只有原證五的資料,假釋審查委員不會看到假釋審核評估量表,經 詢問臺南監獄後其回覆沒有委員先行審閱的紀錄,若有先行審閱是否一定會有紀錄不是很 清楚等語,則被告對於本件假釋審查委員實際閱覽之資料目前確定者僅有假釋審酌分析表 ,其餘並無相關閱覽紀錄存在;又參以本次審查會議待審查之受刑人多達一百三十九名, 有關原告假釋之書面審查資料高達五、六百頁,被告訴訟代理人雖陳稱教誨師在陳報假釋 時也會將原告所犯的罪名等以口頭報告之方式等語,然其亦自承經詢臺南監獄並無相關影 音及記錄等語,故本件是否業已充分審酌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 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對犯罪行為之實際賠償或規劃、及進行修復情形、被害人或其遺 屬之陳述意見等法定假釋應審查事項,尚非無疑。 3.又查,本件假釋審酌分析表係分別從犯行情節、再犯風險、犯後表現等項目予以評估, 然依臺南監獄受刑人報請假釋報告表其中「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欄記載:「被害 人意見已於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南監調字第10707016150 號函詢臺南地檢,尚未函覆 」等語,顯見臺南監獄假釋審查會及被告於審議本件假釋案件時,並無被害人遺屬陳述意 見之資料可資斟酌,且臺南監獄自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函詢問後,迄本件假釋審查會 議召開日止已歷五年多之久,卻從未再予發函或以其他方式善盡調查義務,被告亦未曾依 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補正或予以退回,即逕為決定,此部分容 有基於不完全之資訊而作成行政處分之瑕疵。 4.另查,原告先前曾於110年間先後2次提報送臺南監獄假釋審查會審查,第一次提報經臺 南監獄於110年2月1日召開110年第3次假釋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為通過審查,第二次提報 經臺南監獄於110年10月4日召開110年第20次假釋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為不予通過;又根 據原告110年2月之假釋面談摘要表中關於「面談後委員評估意見」欄記載:「建議假釋審 查會同意其假釋案」,再根據原告110年2月1日假釋審查會提供予審查委員參考之假釋審 酌分析表參考資料可見,其中所列從嚴審核項目為6項,從寬審核項目為3項,而教誨師建 議欄係記載「建議從寬」,參諸原處分作成當時各項主客觀條件與前揭110年2月1日提報 假釋審查會議時均大致相同,甚至110年2月1日提報假釋當時原告獎懲紀錄為獎5次、懲0 次,而原處分作成當時原告獎懲紀錄為獎17次、懲0次,且原告復於前揭110年度假釋審查 會議後與被害人之一洪俊彥達成調解,此有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紙在卷可 稽,然被告仍僅以「原告有傷害前科,復犯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漠視法令禁 制,以持槍射殺被害人,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 強大之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 意投擲彈藥,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且多數案件未有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爰有 再行考核之必要」為由,作成不予許可假釋之決定,處分理由中並未就何以不採納前揭有 利於原告事證乙節加以著墨說明,核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 ,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 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及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 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 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規定之違誤。 5.況查,被告114年5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035320號函略稱:「……另原告於110年12 月16日提出申請協助其與被害人和解,經臺南監獄教誨師提供相關協助,並經臺南地檢署 回函原告,其聲請修復式司法方案,經審查評估,認重大暴力犯罪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 起,而未符開案條件」等語,足見原告確有與被害人和解之意願,然係因主管機關政策關 係而未能順利與被害人和解,此部分事實亦攸關原告有無「悛悔實據」之判斷,然臺南監 獄假釋審查會及被告未就此部分事證予以審酌並就此節於處分理由中為適當之說明論證, 即遽以原告多數案件未有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為由,否准原告假釋之許可,亦有未洽。 事實審的判斷如上,而且還是沒有言詞辯論,就直接判決的(雖然理論上涉及獄政事務的 可只行準備程序) 因此意思就是:「我在監獄裡表現好好的,應該要獲得更生的機會,不該繼續被關到死」 只是法律審打臉如下:(高高行高等庭一一五年度監簡上字第一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3、4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第3項)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 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第4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 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 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第133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第2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可知我國行 政訴訟係採取職權調查原則,其具體內涵包括事實審法院有促使案件成熟,亦即使案件達 於可為實體裁判程度之義務,以確定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確保向行政法院尋求權利保護者 能得到有效之權利保護。因此,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之 拘束,並應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及令其陳述事實 、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行政法院對有利於當事人之事實或證據,或對攸關本案事實關係之重要事 證,如有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情形,或未令當事人陳述事實、聲明證據、為其他必要之聲 明及陳述,如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未令其敘明或補充,並依當事人提出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其真偽,將 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其判決即有未盡職權調查及闡明義務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 事,而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規定之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二)次按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 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 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6個月者,不在此限。」監獄行刑法 第115條第1項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 請法務部審查。」第116條規定:「(第1項)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 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第2項)法務部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第119 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7人至11人,除典獄長及其 指派監獄代表2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 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其中任一 性別委員不得少於3分之1。(第3項)第115條陳報假釋之程序、文件資料,與第1項假釋審 查會委員任期、召開方式、審議要項、委員迴避、釋放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 務部定之。」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監獄應將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於假 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第3條第1項規定:「前條有關 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犯行情節:(一)犯罪動機。(二)犯罪方 法及手段。(三)犯罪所生損害。二、在監行狀:(一)平日考核紀錄。(二)輔導紀錄 。(三)獎懲紀錄。三、犯罪紀錄:(一)歷次裁判摘要或紀錄。(二)歷次執行刑罰及 保安處分紀錄。(三)撤銷假釋或緩刑紀錄。四、教化矯治處遇成效:(一)累進處遇各 項成績。(二)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三)參與教化課程或活動、職業訓練及相關作 業情形。五、更生計畫:(一)出監後有無適當工作或生活之計畫。(二)出監後有無謀 生技能。(三)出監後有無固定住居所或安置處所。六、其他有關事項:(一)接見通信 對象、頻率及家庭支持情形。(二)同案假釋情形。(三)對犯罪行為之實際賠償或規劃 、及進行修復情形。(四)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繳納或規劃情形。(五)被害人或其遺 屬之陳述意見。(六)受刑人之陳述意見。(七)其他有關受刑人執行事項。」依上開規 定可知,刑法第77條所稱「悛悔實據」之要件性質上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立法者將此不 確定法律概念在個案中具體認定時所應參酌事項,以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進一步加以 明定,而認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 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再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明確列舉監 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各項之細項內容,由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的專門學識 人士組成委員會,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以合議制方式於個案具體認定、判斷之。換言之 ,監獄須經過相當期間之觀察及考核,提出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所列相關資料 ,供審查委員以專業評估受刑人悛悔情形,性質上具有高度屬人性及經驗性之判斷,法院 僅作低密度審查。原判決認尚非屬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此部分見解恐有誤解。 (三)再按監獄行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參酌監獄依第115條第1項陳報假釋之 決議,應為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認原決議所載理由或所憑資料未臻完備, 得通知監獄再行補正,其不能補正者,得予退回。」故而,依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16 條、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第1項等規定可知,上訴人經由法務部委任辦理假釋審查後, 僅係參酌監獄所陳報假釋之決議,並依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暨依該條第2項所定 之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等為據作成決定,且對於原決議所載理由或所憑資料得為審查、 核退或命補正,有作成假釋許可與否之最終決定權。基於前述判斷之不可替代性及法律授 權之專屬性,應認上訴人就此所為之決定享有判斷餘地,除非其決定有違反法定程序、判 斷出於不正確之事實或不完全之資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逾越權限或考核有 濫用權力或其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始得予撤銷;否則行政法院在立法者所設定之現行法 律規範架構下即應尊重其判斷。 (四)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 ,得命其參加訴訟。」又依監獄行刑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監獄設假釋審查會係監獄報請 上訴人假釋前應行之程序,本件假釋審查會相關細節當屬臺南監獄較為清楚,原審對於假 釋審查會之相關程序事實倘有疑問,例如假釋審核評估量表之使用情形,本件假釋審查委 員據以判斷之文件閱覽、審查會進行之程序細節,縱無相關影音及記錄,依行政訴訟法第 44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及第133條等規定尚非不得命臺南監獄參加以輔助上訴人,或傳 喚審查委員、其他在場人員證述查明。經查,臺南監獄所提供證物1卷第9頁至第710頁資 料中,包括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報請假釋報告表」(下稱假釋報告表),該 假釋報告表係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所列項目分別以文字詳細記載其內容,其 餘5、600頁審查資料多為假釋報告表記載內容之依憑證據。又證物1中亦包括有「假釋審 核評估量表」(原審卷第202頁、證物1卷第12頁)就所列評估項目依量表計分,再將有關 假釋評估量表各項分數及評估結果提供受刑人閱覽,並由受刑人於「【受刑人假釋審核評 估量表】相關事項說明」簽名。惟假釋審核評估量表其上所載審酌面向、項次、評估項目 內容,僅為固定選項勾選及計分,未能就個案實際情事,予以詳細描述,又與受刑人假釋 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所列事項相較,假釋審核評估量表列入的項目較少,其中:法條第2 款規定之「在監行狀」,未列「平日考核紀錄」、「輔導紀錄」;法條第3款規定之「犯 罪紀錄」,未列入「歷次裁判摘要或紀錄」、「保安處分紀錄」;法條第4款「教化矯治 處遇成效」,未列入「職業訓練情形」;法條第5款「更生計畫」,未列入「出監後無固 定住居所或安置處所」;法條第6款「其他有關事項」,未列入「同案假釋情形」等項目 。可知假釋審核評估量表未就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所列項目均予納入,其內容 完整度及細緻度未較假釋報告表之項目及文字說明優,假釋報告表非不可取代假釋審核評 估量表。另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原審114年8月14日審理時雖曾稱「(問:若委員沒有主動 要求檢視相關資料,看到的只有原證五這份資料嗎?)原則上是這樣。」,惟亦表示「假 審會是在監獄端召開的,就目前不知道有哪些假審會委員有看過被上訴人的相關資料,可 以詢問監獄再陳報到院」。嗣以114年8月27日(原審收狀日)行政訴訟補充答辯二狀說明 假釋審查會開會之相關細節。依該答辯二狀所述,臺南監獄就被上訴人113年2月份提報假 釋一事,「除提供每位委員陳報假釋個案之假釋報告表,亦會提供陳報假釋個案之相關資 料」供假釋審查委員判斷,「電腦審查畫面部分,僅係供委員參考及投票之用,僅為當次 審查上訴人各項假釋資料之一部分,委員並非僅以此畫面作為判斷。且假審會召開時,教 誨師除提供陳報假釋個案之假釋報告表(含監獄行刑法第116條所列之各項表現情形)外 ,亦會現場口頭報告說明陳報假釋個案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 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供委員參酌判斷悛悔實據外,如委員對陳報假釋個案之前 揭資料提出問題詢問時,教誨師亦會於會議中隨時切換獄政系統畫面補充並說明。……」 ,由是足證本件假釋審查委員憑斷之資料非僅限於假釋審酌分析表(即原審卷第313頁) ,尚有假釋報告表及相關卷證(含假釋審核評估量表)、教誨師口頭報告輔以電腦畫面說 明。參以被上訴人並非初次提報假釋,其假釋書面審查資料如多數為其過去已送審之犯罪 紀錄、輔導紀錄及矯正成效紀錄等文件,尚無從課責假釋審查會每一委員均需切結已全數 閱讀被上訴人本次提報假釋書審資料後方可評議。則原判決逕認本件假釋審查委員只有閱 覽假釋審酌分析表,沒有看到「假釋審核評估量表」,且有關被上訴人假釋之書面審查資 料高達5、600頁情事下,認本件是否業已充分審酌法定假釋應審查事項,尚非無疑云云, 顯與前揭原審查證事實有違,且有未盡職權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背法令情事。 (五)假釋審查具有高度屬人性及經驗性之判斷,倘無上述所稱判斷瑕疵,判斷結果司法 審查應予尊重,業已陳述如上。110年2月、110年4月及113年2月提報之假釋審查,係由不 同委員組成,所依憑之審查資料非同,解讀有異,綜合判斷結果容有不同結論,上訴人及 司法審查對該不同結論,原則上均應予以尊重。另被上訴人於112年12月18日與被害人之 一洪○○達成調解一事,於113年2月提報假釋之假釋報告表「對犯罪行為之賠償或修復情 形: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繳納情形」欄記載:「1.依判決書載未有和解或賠償紀錄;其 中擄人勒贖1案已與被害人1人達成和解,並表示無條件原諒該員(附和解書)。2.餘案未 有和解或賠償紀錄;該員未提供餘案和解或賠償證明。3.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等內容 ,並檢附委任書及○○縣○○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證物1卷第705頁至第706頁)在卷 。又被上訴人110年2月假釋面談及評估建議同意假釋一事,於本次假釋報告表「假釋審查 會議決議及面談情形」記載「有,面談3次(最近一次110年2月1日)及評估建議同意假釋 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見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 。」等語,並附假釋面談摘要(證物1卷第707頁至第709頁)。從而,被上訴人與洪○○ 達成調解之紀錄,以及假釋面談之相關文件均為假釋審查文件,已供假釋審查會及上訴人 「綜合」判斷被上訴人悛悔情形之要素之一,原判決未依職權充分調查及說明,逕認原處 分不採納對被上訴人有利事證,核與卷內證據不符,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六)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3目所稱「對犯罪行為之實際賠償或規劃」 係指受刑人對於其所為犯罪行為所致損害之實際履行賠償事實或具體可行之賠償規劃,核 屬受刑人悛悔行為之判斷要素之一,應由受刑人自行、主動踐行。受刑人縱有和解「意願 」,且經矯正機關協助,惟未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一事,非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 項或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所稱假釋審查之悛悔項目。乃原判決以被上訴人有和 解「意願」,卻未列入假釋審查項目因而主張原處分違法云云,亦有事實認定之違誤。 (七)末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之 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 會代為轉達。」又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5目規定「被害人或其遺屬之 陳述意見」為假釋審查資料應包含事項,可知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陳述意見是上訴人假 釋審核中法定且必須審酌的項目。再者,監獄行刑法第119條於109年1月立法理由提及法 務部矯正署為參酌被害人就假釋個案意見,業擴大辦理面談機制,被害人得以列席、語音 、書面等方式陳述意見,是監獄至少可以透過發函地檢署或面談機制詢問被害人或其遺屬 對受刑人近年假釋之意見,以作為審查資料。經查,被上訴人之假釋報告表中「被害人或 其遺屬之陳述意見」欄僅記載:「被害人意見已於107.6.27以南監調字第00000000000號 函詢臺南地檢,尚未函覆。」等語(證物1卷第11頁),未於近年透過面談機制或再次函詢 地檢署之方式,讓被害人或其遺屬得以列席、語音、書面等方式陳述意見。卷內亦無證據 證明本件假釋之相關被害人或遺屬不願勾起犯罪事件回憶,或不願對被上訴人假釋一事表 達意見。是原判決稱本件假釋案件審查時,並無被害人或其遺屬陳述意見之資料可資斟酌 ,且臺南監獄自107年6月27日發函詢問後,迄本件假釋審查會議召開日(113年)止已歷5 年多之久,卻從未再予發函地檢署或透過其他方式徵詢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抑或以其他 方式善盡調查義務,認原處分之作成有瑕疵,固屬有據。惟本件被害人或其遺屬之意見, 尚非不得於原審調查證據時,自行或由臺南監獄、上訴人函詢地檢署或以其他適當方法查 明。倘被害人或其遺屬未有回應,或具體表示不願對被上訴人假釋一事表達意見,或表明 不同意被上訴人假釋,則對於判斷本件被上訴人悛悔情形之審查未生影響,難認原處分有 何違法。倘被害人或其遺屬對被上訴人假釋一事明確表示同意之意,致審查委員或上訴人 須重新「綜合判斷」被上訴人悛悔情狀,自有撤銷原處分之必要。然原判決以卷內無被害 人或其遺屬意見,逕認定原處分違法,尚嫌速斷,並有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依 職權調查證據之違法。 所以簡單來說,就是沒調查清楚,就要監獄管理方重新判斷 不過也不能說囚犯本身完全敗訴,而是要第一審再調查,然後讓第二審得以為法律上的判 斷(是否合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3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6259089.A.9A5.html
u9596g12: 逃命時開車還會打方向燈 完全可教化啊 218.35.130.171 04/15 21:19
berryc: 殺人犯表現良好可假釋, 被害者死了連表現 114.34.186.104 04/15 21:42
berryc: 的機會都沒有...唉 114.34.186.104 04/15 21:42
AxelGod: 看看謎案追蹤乾哥割喉案有公布照片姓名 36.229.247.196 04/15 21:51
AxelGod: 以及垃圾法官們的照片姓名 超棒 36.229.247.196 04/15 21:52
AxelGod: 乾哥乾妹之後沒多久也要出來 不定時炸彈 36.229.247.196 04/15 21:52
lf2net4589: 會打方向燈,比一般大眾具有可教化性 122.117.166.23 04/15 23:27
lf2net4589: ,理應釋放 122.117.166.23 04/15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