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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午安,我是錢律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被告陳尚潔 過失致死等案 件,認為社工具有刑法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為保障兒童的權益,北院認為社工具有刑 法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此等見解,尚屬妥適。不過,北院判決認為社工陳尚潔構成過 失致死罪,從北院今日(115/4/16)發布的新聞稿來看,北院認定陳尚潔的犯罪事實主要為 :「...而陳尚潔透過3次訪視過程,已知悉劉童額頭出現大片瘀青、面龐明顯消瘦、表情 落寞悲傷、眼睛空洞無神、嚴重掉牙3、4顆、頭髮稀疏及額頭反覆新舊瘀傷,與交付劉彩 萱托育前出現明顯異常及巨大落差,外表判若兩人,竟怠於踐行保證人地位所應負之積極 作為義務及客觀注意義務,盲目偏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使劉彩萱在欠缺有效監督下, 得以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使未滿2歲無求救能力之劉童,因長期缺乏適當 之照護與醫療處置,在長達3個多月的凌虐中陷於孤立無援之處境,更因受不當傷害及精 神虐待,致患有憂鬱症,全身至少42處遭受人為暴力、蓄意、反覆及長期身體虐待傷勢, 終致劉童因全身虐待性傷勢引發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長期營養不良,於112年12月24 日凌晨1時31分許,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如果全日托育照護者(保姆)係受過專業訓練 之實際照顧兒童之專業工作人員,且本判決亦認定兒童係遭保姆凌虐致死,在未有醫療機 構或醫師等專業人員鑑定意見的情況下,遽認社工陳尚潔構成過失致死,理由似嫌疏略。 社工陳尚潔或有未盡社工職責之處,而應受職業倫理上的懲處,惟其相關的"不作為"是否 即能認為與兒童的被虐致死有相當因果關係?綜言之,刑法保證人地位所須承擔的責任範 圍是否適合涵蓋到他人故意犯罪所直接造成的結果?將來二審、三審應仍有許多攻防的可 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6331680.A.D0A.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16/2026 17:29:35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16/2026 17:33:03
Katyfans: 劉彩萱在有效監督下就不會虐童嗎 101.10.3.15 04/16 17:31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16/2026 17:33:37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16/2026 17:34:37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16/2026 17:36:22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16/2026 17:39:50
gueswmi: 社工教唆保母傷害致死 明明可以這麼寫125.224.152.131 04/16 17:40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16/2026 17:44:32
gueswmi: 用保證人 又用內涵教唆的心證 混再一起125.224.152.131 04/16 17:44
doverdover: 從前以為有考試院執照的的職業,只要118.168.146.129 04/16 17:46
doverdover: 照流程走完所有工作步驟,再摸魚擺爛118.168.146.129 04/16 17:46
doverdover: 都不會被判刑,沒料他判有罪XDD118.168.146.129 04/16 17:46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4/16/2026 17:47:14
nonocom: 有保證人地位都死人了還判2年 這啥鬼 39.9.71.3 04/16 18:09
hinesmile: 不具資格去訪視個屁 在家睡覺領錢就好 42.73.20.41 04/16 18:41
manman0324: 判太輕 偽造文書罪為何無罪 31.173.86.203 04/16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