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uhow0418 (ㄈ87b3)》之銘言:
: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 曾以「撩妹語錄」走紅的波特王(陳加晉),2022年與前東家「聚暘新媒體」撕破臉,當
: 時他拍片指控公司「慣老闆」、積欠酬勞,營造受害者形象引發全網同情,怎料官司打到
: 高院劇情竟神展開,高雄高分院最新判決出爐,認定波特王反過來欠公司分潤金,扣除抵
: 銷後,判定波特王敗訴,須吐回284萬多元,前東家負責人Mars火星叔叔發表聲明表示,
: 「波特王一開始就是在說謊帶風向。」
高雄高分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中,主文的敘寫方式是:
一、原判決關於(一)命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二)命陳加晉計算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
廢棄。
二、上開廢棄(一)部分,陳加晉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上開廢棄(二)部分,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兩造其餘上訴及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本訴部分由陳加晉負擔,關於反訴部分
由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然而,第一審曾裁定:
「本件於反訴被告(即波特王)依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一部判決協同反訴原告
就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日止之影音平台YouTube 上
「波特王 Potter King」(已更名為「波特王好帥」)頻道之分潤,向本院為計算之報
告前,停止訴訟程序。」)
所以就是分潤問題還沒解決,但波特王已經不用嘗試計算的意思嗎?
不過說回來雙方就本訴、反訴的主張:
【本訴部分】
陳加晉:
伊於105年12月1日與聚暘公司簽訂演藝經紀服務合約(下稱系爭甲合約),於107年3月19
日、9月25日分別簽立補充附約條款(下分稱系爭甲、乙附約),再於109年6月22日簽立
系爭乙合約,約定由聚暘公司為伊提供演藝經紀服務等相關事項,並每月發放分潤予伊,
若聚暘公司違反合約約定,需賠償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伊,且若屬嚴重違反,伊並
得終止合約。聚暘公司卻未給付107、108年大陸地區廣告業配分潤60萬元(下稱系爭大陸
分潤),且未按約將110年12月起至111年3月止之分潤於翌月25日匯入伊帳戶,已嚴重違
反合約,伊於111年4月27日乃發函通知聚暘公司限期給付分潤並協商終止合約事宜,經兩
造協商無果後,於111年6月1日以此為由發函予聚暘公司終止系爭乙合約,並經聚暘公司
於翌日收受,是系爭乙合約業經伊合法終止,惟聚暘公司迄未給付系爭大陸分潤及111年5
月分潤355,311元,且其遲延給付系爭大陸分潤及110年1月、110年12月至111年3月分潤,
已違反系爭乙合約,應給付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爰依系爭甲合約第6條第6項、系爭
乙合約第7條第4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聚暘公司:
伊因陳加晉於108年12月14日上架影片涉及兩岸政治敏感議題,遭大陸地區各網路平台業
者刪除帳號、拒絕往來,並遭大陸地區客戶拒絕付款,且因大陸地區自107年起實施外匯
管制,客戶已匯至合作公司帳戶之收益無法匯回臺灣,又因新冠疫情關係,無法派員至大
陸地區處理款項,並非收受款項後,拒絕計算並分潤予陳加晉,陳加晉因此已同意暫緩給
付,伊未給付系爭大陸分潤並無違約。又兩造並未約定應於每月25日給付分潤,伊只要於
次月月底前給付各該月份分潤,即無遲延,伊應僅有遲延給付110年12月至111年2月分潤
,此為偶發之資金調度問題,伊取得資金後均優先給付予陳加晉,並非惡意、長期未支付
,且陳加晉發函催告伊給付分潤時,除111年3月份分潤尚未屆清償期而仍未給付外,其餘
款項均已給付,陳加晉應不得請求給付違約金及終止契約,縱認伊違約,陳加晉請求之違
約金過高,且其發函終止合約時,伊已無積欠任何款項,伊曾遲延給付之金額較諸已給付
金額,比例甚為低微,非嚴重違約,陳加晉終止合約顯無理由,並已權利濫用。此外,陳
加晉拒絕將系爭頻道收益金額交付予伊計算分潤金額,自111年1月起多次拒絕接受伊安排
之工作,又於111年2月21日未經伊同意申請「波特王」商標,於111年4月間多次拒絕配合
於手機驗證碼點選同意,使伊不能進入系爭頻道後台查閱相關資料,於111年6月間擅自將
系爭頻道變更名稱為「波特王好帥」,已違反系爭乙合約第4條第1項第1、5、6款、第3條
第2項第2、3、13款、第2條第4款約定(下合稱系爭違約事由),伊得請求陳加晉給付懲
罰性違約金100萬元,且陳加晉自105年12月1日起按系爭乙附約第2條約定,於系爭頻道收
益超過35,000元時,就其超過部分需分予伊七成收益,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
止、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7日止分別按系爭乙合約第4條第1項第1、6款約定,需給
付系爭頻道收益60%、50%予伊,則其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11年6月2日止(下稱系爭甲期
間)、系爭乙期間(與系爭甲期間合稱系爭期間)應給付分潤合計3,804,662元、950,395
元,伊應得以對陳加晉上開債權與陳加晉對伊請求之前述債權互為抵銷。
【反訴部分】
聚暘公司:
陳加晉具系爭違約事由,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又陳加晉前開各項違約行為情節
嚴重,其業以本件反訴起訴狀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是系爭乙合約已於111年12月27日
終止。其次,陳加晉於系爭期間應分別按各期間約定給付分潤,自應提出並計算系爭期間
之分潤,再將之給付予伊。再者,依系爭乙附約第3條約定,陳加晉所使用之「波特王
Potter King」藝名及所有網路平台帳號於兩造經紀關係終止後均歸屬於伊,而系爭乙合
約並無相同或相近事宜之約定,不生取代系爭乙附約第3條約定之效力,因此系爭乙合約
既經終止,伊應得請求陳加晉將系爭頻道交付予伊,且不得再使用「波特王」名稱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用途,並將系爭乙合約終止後系爭頻道之收益一併交付予伊,爰依系爭乙合約
第7條第4款、第4條第1項、系爭乙附約第2、3條之約定提起反訴。
陳加晉:
系爭乙附約、系爭乙合約雖有約定網路平台YouTube分潤、網路影片演出收益分配等,惟
聚暘公司另與伊口頭約定系爭頻道由伊經營,若伊有辦法經營起來,收益由伊全部取得,
此由Google公司係直接將系爭頻道收益匯入伊帳戶,且於兩造發生爭議前,聚暘公司從要
求提供系爭頻道登入或管理權限,其所提供之每月分潤明細項目中亦未曾就系爭頻道收益
彙算及抽成可知,是伊自無庸就系爭頻道收益計算報告並給付分潤予聚暘公司。又系爭乙
合約第3條第2項第2款、第2條第4款已取代兩造間先前其他合約之效力,則系爭頻道為伊
於100年1月18日自行創設使用,非聚暘公司協助創設之網路平台,而「波特王」為伊學生
時期即開始使用之綽號,非聚暘公司規劃設計生產製造之名稱,均為伊所有,聚暘公司不
得於系爭合約終止後,請求伊交付系爭頻道及該頻道所有收益,並禁止伊使用「波特王」
之名稱。再者,依系爭乙合約第2條第1款、第3條第2項第13款約定,伊就是否承接相關工
作具有決定權,伊拒絕承接相關演藝工作並無違約。又兩造既約定系爭頻道分潤均由其取
得,且系爭頻道及「波特王」名稱均為伊所有,則伊出於保障「波特王」名稱商業價值之
目的而申請商標,且拒絕提供系爭頻道收益金額,及拒絕配合於手機驗證碼點選同意,供
聚暘公司登入系爭頻道後台,暨變更系爭頻道名稱,均非違約之舉,聚暘公司不得向伊請
求給付違約金。
法院判斷:(經人工智慧整理)
綜合前揭判決要旨,法院首先就陳加晉請求之「系爭大陸分潤」部分,認定依系爭甲合約
第6條第6項約定,聚暘公司代收陳加晉之工作酬勞後,應於每月首個工作日給付,而聚暘
公司既自承已委託兆暘公司收訖107、108年大陸地區廣告業配款項,兆暘公司即為其收款
手足,收訖等同聚暘公司收訖,不得以款項尚未匯回臺灣為由拒絕支付;至於聚暘公司抗
辯陳加晉曾同意延後給付,法院審酌LINE對話僅顯示陳加晉表示「不急」、「先放公司沒
關係」,錄音譯文中亦僅提及「沒有急著要這筆錢」,均屬同意暫緩而非另定清償期,陳
加晉仍得隨時請求,且其已於111年4月6日明確請求給付,故聚暘公司抗辯不足採信。其
次,就111年5月分潤355,311元部分,因系爭乙合約第4條第1項第5款明定聚暘公司應於扣
除成本後每月發給,且聚暘公司對此數額不爭執,陳加晉自得請求給付。
關於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之爭點,法院首先釐清系爭大陸分潤屬系爭甲合約時期之給付
義務,縱有遲延亦不得依系爭乙合約第7條第4款請求違約金。然就系爭乙合約期間之分潤
,法院認定聚暘公司過往均以每月25日為給付分潤時間,此由對話紀錄中聚暘公司於陳加
晉詢問25日未入帳時,從未爭執清償期未屆至,反而說明延後原因並致歉,足資佐證;聚
暘公司就110年1月、110年12月至111年3月分潤,分別遲延至110年3月19日、111年2月18
日、4月22日、4月25日、4月29日始給付完畢,連續違約達5次,難謂僅為偶發之資金調度
問題,且其所辯帳戶遭凍結一節未舉證以實其說,自構成違約。法院強調系爭乙合約第7
條第4款之懲罰性違約金係為確保契約履行之強制罰,不以催告為要件,且聚暘公司身為
合約草擬者,已充分權衡自身履約意願與經濟能力,其連續數月未能如期給付分潤,對陳
加晉造成資金規劃困難及利息損害,經綜合審酌後難認100萬元違約金過高,故陳加晉得
請求該數額。
就聚暘公司之抵銷抗辯及反訴請求,法院逐一審認:關於聚暘公司主張陳加晉違反系爭乙
合約第3條第2項第13款(拒絕接受安排工作),因該條文明定聚暘公司應先列明實施細則
並徵得陳加晉同意,陳加晉本得不附理由拒絕,難認違約;關於「波特王」名稱之歸屬,
系爭乙合約第2條第4款明定僅「經聚暘公司規劃設計生產製造」之姓名權利始歸屬公司,
而「波特王」為陳加晉簽約前即使用之綽號,且系爭乙合約第9條已取代先前之系爭乙附
約約定,證人證述與契約文義不符,無從採認,故陳加晉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標並未違約;
關於YouTube頻道所有權,系爭乙合約第3條第2項第2款僅規定「聚暘公司協助創設」之網
路平台歸屬公司,系爭頻道為陳加晉大學時期自行申辦,非聚暘公司協助創設,縱事後協
助經營亦不符「創設」文義,陳加晉拒絕配合驗證碼使公司進入後台,未違反約定;關於
系爭頻道分潤義務,法院認定系爭甲合約時期(107年9月25日前)並無分潤約定,但系爭
乙附約第2條及系爭乙合約第4條已明定系爭頻道收益應予分潤,陳加晉主張兩造另有口頭
約定免除分潤義務,所舉證人郭馤羚之證詞因其與陳加晉交誼深厚而有迴護之虞,李苡臻
之LINE訊息僅表示未按合約收取分潤是「自己的過錯」,而非承認另有口頭約定,錄音對
話中李苡臻回應「嗯」僅表示聆聽而非同意,且聚暘公司長久未收取僅屬暫不行使權利,
均不足以證明口頭約定存在,故陳加晉自107年9月25日起應依約給付分潤。聚暘公司已於
111年5月6日催告給付,陳加晉仍拒不給付109年7月1日起之分潤,已違反系爭乙合約,聚
暘公司得請求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且經審酌陳加晉近2年未給付、各月分潤金額非低、
其對契約條款非無磋商能力等情,難認違約金過高。
經抵銷計算後,陳加晉原得請求系爭大陸分潤60萬元、111年5月分潤355,311元及懲罰性
違約金100萬元,合計1,955,311元;聚暘公司則對陳加晉享有100萬元違約金債權,以及
自107年9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日止之系爭頻道分潤3,794,450元(按109年6月前:超過
35,000元部分之7成;109年7月至110年6月:60%;之後:50%計算)。經抵銷後,陳加晉
對聚暘公司已無債權可資請求。聚暘公司另反訴請求陳加晉給付100萬元違約金部分,因
該違約金債權已於本訴中經實體判斷並作為抵銷抗辯,同一實體關係已獲審理,再行反訴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至於聚暘公司請求陳加晉計算系爭甲期間(107年9月25日
前)之頻道分潤、給付系爭乙期間(111年6月2日合約終止後)之分潤、交付系爭頻道及
禁止使用「波特王」名稱等,法院均以合約已合法終止、相關權利歸屬陳加晉所有等理由
駁回。綜上,本訴及反訴均無理由,原判決關於本訴中100萬元本息部分及反訴中計算分
潤部分應予廢棄改判,其餘上訴駁回。
「抵銷」這種方式都能吵得起來,真不曉得當初簽約的時候,雙方是沒仔細留意相關細則
,結果搞得這樣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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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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