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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4321 (小胖囉)》之銘言: : 剛剛逛了一下 我就納悶 怎麼感覺都是民間在燒 : 但法界無動於衷 : 看了一下 脆上 原來幾個月前 有專業的律師回應: 他們覺得這已經判很重了 : https://i.ibb.co/fV1TWmRf/2026-04-18-012645.jpg
: 只是因為礙於兒少法強制減刑 所以關個1/3就可以假釋了 : 所以現在的情況就是我們在這邊罵呀罵 : 但實務上 法界根本不以為然 : 所以現在也只能靠海外的朋友幫忙公布個資洩憤 : 只能說 以目前現況 未來還會有更多的乾哥案產生 : 畢竟漏洞擺在那邊 以後未成年的黑幫 直接尋仇更方便了 : 就看更上層的官員 何時要醒悟去修法囉 : 但今年是選舉年 所以....嗯 算囉 在講究人權的同時,會給人「法律破洞太大」的感覺,基本上是正常的 況且連: 一、中國大陸(也就是常常被據以揶揄「不果斷」之類的)方面,對犯罪之少年的權益有 所保障,依法不得判死 二、美國(同為另一例)對於犯殺人罪之少年,雖然會被視作成年人受審,但因為最高法 院曾經的裁決,也不能判死(除非再次因判例法的精神而被推翻)、至多只能無期徒 刑且不得假釋 按:根據中研院一篇題為《美國少年犯處置制度的演進:Roper v. Simmons案廢除少年犯 死刑之意義》的論文,具體提到該案件的具體解方: 本案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是否禁止判處十六歲或十 七歲少年犯死刑?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規定禁止對人民課以過多的保釋金,過重的罰金, 或處以殘酷或非尋常的刑罰,此條款透過增修條文第十四條規定適用於各州。增修條文第 八條賦予每個人不受殘酷刑罰的權利。依一九一○年之判例Weems v. United States,認 為罪與刑須相稱,符合比例原則才是正義。因此如果罪與刑不相稱,刑罰過重,亦屬殘酷 刑罰,為增修條文第八條所禁止。依該條文旨意,要決定刑罰是否殘酷,不能固著於過時 的定義,必須根據顯示成熟社會進步的演進中之倫理標準。 本案主筆大法官甘迺迪首先檢查客觀證據以決定美國是否有反對少年犯死刑之全國共識。 有死刑之州中有十八州禁止處決十八歲以下少年犯,加上完全禁止死刑之十二州,全國已 有三十州禁止處決少年犯,與Atkins判決時全國有三十州禁止處決智障犯的數目相同,依 Atkins推論模式,全國有反對少年犯死刑之共識)。又目前允許處決少年犯的二十州中大 部分都沒有實際執行,而且其中有些州已經開始提案修法準備廢止行動。聯邦亦在一九九 四年訂立聯邦死刑法時排除少年犯死刑。 自從Stanford案後十六年間只有六州執行少年犯死刑,前十年則只有德州(八人)、維吉 尼亞州(三人)、奧克拉荷馬州(二人)三州執行,可見各州陪審團判處少年犯死刑的罕 見。而肯塔基州長在二○○三年十二月赦免Stanford死刑時,亦宣布肯塔基州不願列入處 死少年犯之州的行列(肯塔基州在美國恢復死刑後並沒有處決過少年犯)。這些證據可以 顯示全國有邁向廢止少年犯死刑趨勢的一致性。 因為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必須侷限於最嚴重的犯罪,加諸於可責性最高的應受極刑的犯 人。少年犯應該不落在這極端可責性範圍。十八歲以下少年的人格特質與成人之一般性差 別在於:一、每個為人父母俱知,而科學研究也能證明,少年尚未成熟,責任感尚未發展 完全,較易魯莽衝動行事,不顧後果,所以幾乎每州都禁止十八歲以下孩童享有投票權或 當陪審員資格,無父母之同意不得結婚。二、少年較脆弱,易受負面影響,尤其不易抵抗 同儕壓力,常集體尋樂起鬨做壞事。三、少年正逢成長期間,人格尚未定型,猶有改造空 間,其無責任感行為的可責性低於成年人,不能處以最嚴厲的刑罰。因為少年行為可責性 較低,欲達成刑罰的報應目標與嚇阻目標也較不易達成。少年人生方開始,尚未深思死亡 滋味,以死刑威脅之,不一定有作用。少年與成人差異如此大,我們不同意由陪審團以年 幼為減刑要素作個案判斷,因為常因犯罪情節冷酷無情,使得如本案檢察官反而主張年幼 為加重判刑的要素。而以十八歲為界分類少年及成人是不得已的作為,因為一定要有一個 分界,以前是十六歲,現在是十八歲,因為十八歲常是社會上賦予成年人責任的年齡,也 是我們決定判死刑合適性的年紀。最後我們不同意Stanford的複數意見拒絕法庭在作罪刑 與犯人可責性之比例原則審查時自己作獨立判斷,此種意見與Thompson案及Atkins案之見 解不符。 主筆大法官下結論說,美國現在是世界上唯一在法律上正式處死少年犯的國家,這個赤裸 的現實更能肯定我們的結論。外國的意見,尤其是出自與我們英美法共同傳統的文明國家 ,雖然不能決定我們的法律,但可以供作教訓與參考。尤其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 十七條明文禁止對十八歲以下少年犯判死刑),除了美國與索馬利亞(Somalia,因為尚 未成立中央政府)二國之外,所有會員國都簽署了。美國雖然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但對該公約第6(5)條禁止對少年犯判處死刑的規定聲明保留。美洲人權公約及 非洲兒童權利與福利憲章亦有相同禁止規定,從一九九○年以後其他七個處死少年犯的國 家陸續正式廢止少年犯死刑或公布不再執行,現在獨剩美國一國還保留少年犯死刑。憲法 增修條文第八條淵源於英國一六八九年之權利典章。英國早在一九三○年議會即提案擬將 死刑最低年齡提高至二十一歲。最後國會在一九三三年立法禁止處死在判刑時為十八歲以 下少年犯。一九四八年再修法改為犯案時為十八歲以下。這些國際社會的意見對我們的結 論的確提供可敬的與有意義的支持。我們憲法必須與美國經驗與時俱進,引用外國的基本 權利只在強調在我們共同的自由傳統下我們擁有相同的權利。所以我們下結論說憲法增修 條文第八條與第十四條禁止對十八歲以下少年犯判死刑,密蘇里州最高法院撤銷被告Sim- mons死刑判決維持,Stanford案判例推翻。 所以回到乾兄妹的案件,不管對誰都好,都是燙手山芋 但要認為會影響今年的九合一選舉,這終究是有認知落差,因為中央的決策對地方應不生 任何反面效應、導致掉票 因此要這樣講下去之前,還是先多深思一點,地方的政策應更受重視才對...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24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6473069.A.0BC.html
parkinque: 說這麼多到底在說啥 27.242.69.87 04/18 08:48
overno: 畢竟乾哥不信柯 27.240.177.240 04/18 09:01
aortic: 當律師被賞巴掌,這群就有情緒了 116.59.217.41 04/18 09:12
zsrd5566: 所以美國才喜歡帶小提琴上學 1.165.239.231 04/18 10:06
Tenging: 你的結論是什麼223.140.192.135 04/18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