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uisLEE: 兒福盟:繼續收捐款吹冷氣114.47.27.95 04/18 22:28
→ fategg: 沒去訪視?想脫罪跟制度失靈的相關性在哪1.160.166.43 04/18 22:29
→ fategg: ?1.160.166.43 04/18 22:29
保證人地位之你要先在法律上訂好才來罰,法律敢這麼訂,就可以這麼罰。不是由單一法
院來決定,靠單一審法官來決定?未免太荒唐?
法律未確立保證人地位前,應該罰則是讓該社工永遠喪失社工資格。
推 Hall: 還好更有權勢的人是站在正整篇不敢指責兒盟219.91.48.189 04/18 22:29
→ Hall: 耶XD219.91.48.189 04/18 22:29
若覺得受託機構也是保證人,那就一樣,保證人地位之要先在法律上訂好才來罰,法律敢
這麼訂,就可以這麼罰。
法律未確立保證人地位前,應該罰則是讓該受託單位永遠喪失受託資格。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2:36:20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2:41:34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2:50:26
→ kutkin: 沒有人敢燒到兒福謝謝 36.236.203.126 04/18 22:56
受託單位應該永遠喪失受託資格。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16:25
推 Hall: 你百業百工的保證人地位法條最好都白紙黑字 101.12.157.59 04/18 23:17
→ Hall: 地訂得一清二楚101.12.157.59 04/18 23:17
警察法、消防法、醫療法都有明定保證人地位,既然社會共識兒少及社工這麼重要,兒少
法怎麼可以不規定?
用法立不全來推諉立法責任,是好藉口嗎?
既然社會要求社工承擔高度風險,立法者就不能模糊其詞。若要確立保證人地位,就必須
同時配套:1.明確的介入權限及2.合理的執業保障。
不然有責無權,你去做社工?
推 comeon: 覺得你說得很好 不過現在社會意見太雜亂111.248.103.112 04/18 23:20
→ comeon: 沒有共識111.248.103.112 04/18 23:20
推 kutkin: 有共識呀 就是陳社工該死36.236.203.126 04/18 23:21
→ kutkin: 其他重要嗎 so what36.236.203.126 04/18 23:21
我認為陳該永久喪失社工資格,法律未確立保證人地位前,不贊同刑責。
哪來共識?
推 Hall: 老板沒說就擺爛不會有今日的台積電101.12.157.59 04/18 23:22
舉例類比不倫不類。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38:10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44:44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45:09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47:51
噓 tzk: 社工如果有說謊或是故意隱瞞為什麼不能判刑?182.233.224.223 04/19 09:25
→ tzk: 被判刑社工就是一個超速仔拉 有種出來哭阿182.233.224.223 04/19 09:27
→ tzk: 永久喪失一條人命比她媽社工不值是不是?182.233.224.223 04/19 09:28
噓 tzk: 不就是要準備上訴 鄵x媽上訴一樣去聲援法官拉182.233.224.223 04/19 09:30
過失致死要先有保證人地位,才能得算因果關係,本次地院法庭需要自行定義有保證人地
位,才能定罪,這恰巧證明了法律事先沒寫清楚。
要判這個罪我真的沒意見,但法律敢現在去修法,寫清楚社工同醫生警察消防員一樣,都
具有保證人地位嗎?
敢補修法,那這個判決就沒有問題,但我相信政府及立院不敢,因為若是兒少法這樣修,
社工這個職業及制度就等於廢了,因為沒人願意去做這個職業了。
請問給社工多少資源及法律權利?要社工去承擔保證人地位?會不會太民粹了。
直接犯錯的是保母,判刑法ok,陳社工未盡職責,在保護人地位法律未修訂前,我認為應
該處罰是永久廢止其社工資格,如此處罰才名符其實。
法院都沒敢判偽造文書了,法院連過失實體都不敢認,卻判過失致死,不矛盾嗎?
其他理由還有,我文章都有寫,但您顯然沒看懂就來吵架了。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9/2026 13:09:44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9/2026 13:12:13
推 tzk: 所以垃圾不是蠢就是壞 為了脫罪不就是承認自 101.9.32.125 04/19 21:54
→ tzk: 己蠢嗎101.9.32.125 04/19 21:55
→ tzk: 跟吵架沒關係是對人命漠視 人看了火大 你再多 101.9.32.125 04/19 21:56
→ tzk: 法條人命損失可以倒回嗎101.9.32.125 04/19 21:56
→ tzk: 這些所謂串聯社工 呵呵101.9.32.125 04/19 21:56
我對於判刑過重或過輕沒有意見,面對誤失造成生命的逝去,怎麼贖罪都不為過。
只是覺得若要對社工以具備保證人地位來判刑,那就該先行比照警察法、消防法、醫療法
,應於法律明定社工確有保證人地位後,再來刑法論處,如此較合法理公平。(法律未明
定而判刑,是否屬不教而殺謂之虐呢?)
我看的是法律,程序與公平問題。
你想要的,只是藉由給予陳社工不該承受之重,以滿足你的道德慾望,那是你的自由。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9/2026 22: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