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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社工判處過失致死兩年之評論: 制度失靈不應由基層概括承受 一、 責任歸屬:應區分行政、刑事與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與制度性責任:本案核心在於社會安全網的系統性失效。政府作為社會福利制度 的建立者與監督者,應負起最大責任;若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導致悲劇發生,家屬應有權對 政府提起國家賠償。 機構與個人的責任分際:社工與其所屬機構的過失,應首重於行政體系內的懲處,如解除 資格、罰鍰或民事賠償。不應將組織結構性的缺失,直接轉化為針對基層工作者的刑事處 分。 二、 制度缺陷:系統性失靈不應歸咎於單一工作者 第一線承擔之重:系統性失靈(Systemic Failure)是跨層級、跨體系的破口,臺灣社會 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也曾呼籲不應將整體制度的崩潰,無限上綱地歸咎於最基層的社工。 高風險的探視模式:現行制度多採「一人訪視」,缺乏雙人查核或定期輪替機制,這本就 隱含極高的系統誤差風險。根據聯合新聞網的評論,既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規定的法定責任主體是政府,則制度未臻完善的苦果不應由執行面的社工獨自吞下。 三、 法律原則:嚴守法律保留,反對過度擴張解釋 裁判邏輯之矛盾:本案法官於一審判決中已判定「偽造文書」部分無罪,顯見社工並無蓄 意造假欺瞞之意。在此前提下,若僅因判斷上的疏失即入以「過失致死」重罪,顯與一般 法理情感相左。 保證人地位之釐清:法律界與社工團體如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若要界定社工具備 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應透過修法明確界定其義務內容與處罰範圍。單憑司法實務透 過個案擴大解釋社工責任,不僅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更可能導致社工專業陷入不可承 受之重,甚至引發職場逃兵潮。 法律若要要社工負起保證人地位,你就要先在法律上訂好,敢在法律上訂好就一定會搭配 適當的武器。 不該是法律從來沒想過保證人地位這個問題,也沒給社工責任下對應的武器,在權責不符 情況下,一旦系統失靈出事了,責失就通通由基層承擔,政府跟受託單位都沒責任,這完 全不合理。 法律未確立保證人地位前,罰則應該是讓該社工永遠喪失社工資格,讓該受託單位永遠喪 失受託資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68.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6522287.A.25F.html
LouisLEE: 兒福盟:繼續收捐款吹冷氣114.47.27.95 04/18 22:28
fategg: 沒去訪視?想脫罪跟制度失靈的相關性在哪1.160.166.43 04/18 22:29
fategg: ?1.160.166.43 04/18 22:29
保證人地位之你要先在法律上訂好才來罰,法律敢這麼訂,就可以這麼罰。不是由單一法 院來決定,靠單一審法官來決定?未免太荒唐? 法律未確立保證人地位前,應該罰則是讓該社工永遠喪失社工資格。
Hall: 還好更有權勢的人是站在正整篇不敢指責兒盟219.91.48.189 04/18 22:29
Hall: 耶XD219.91.48.189 04/18 22:29
若覺得受託機構也是保證人,那就一樣,保證人地位之要先在法律上訂好才來罰,法律敢 這麼訂,就可以這麼罰。 法律未確立保證人地位前,應該罰則是讓該受託單位永遠喪失受託資格。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2:36:20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2:41:34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2:50:26
kutkin: 沒有人敢燒到兒福謝謝 36.236.203.126 04/18 22:56
受託單位應該永遠喪失受託資格。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16:25
Hall: 你百業百工的保證人地位法條最好都白紙黑字 101.12.157.59 04/18 23:17
Hall: 地訂得一清二楚101.12.157.59 04/18 23:17
警察法、消防法、醫療法都有明定保證人地位,既然社會共識兒少及社工這麼重要,兒少 法怎麼可以不規定? 用法立不全來推諉立法責任,是好藉口嗎? 既然社會要求社工承擔高度風險,立法者就不能模糊其詞。若要確立保證人地位,就必須 同時配套:1.明確的介入權限及2.合理的執業保障。 不然有責無權,你去做社工?
comeon: 覺得你說得很好 不過現在社會意見太雜亂111.248.103.112 04/18 23:20
comeon: 沒有共識111.248.103.112 04/18 23:20
kutkin: 有共識呀 就是陳社工該死36.236.203.126 04/18 23:21
kutkin: 其他重要嗎 so what36.236.203.126 04/18 23:21
我認為陳該永久喪失社工資格,法律未確立保證人地位前,不贊同刑責。 哪來共識?
Hall: 老板沒說就擺爛不會有今日的台積電101.12.157.59 04/18 23:22
舉例類比不倫不類。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38:10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44:44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45:09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8/2026 23:47:51
tzk: 社工如果有說謊或是故意隱瞞為什麼不能判刑?182.233.224.223 04/19 09:25
tzk: 被判刑社工就是一個超速仔拉 有種出來哭阿182.233.224.223 04/19 09:27
tzk: 永久喪失一條人命比她媽社工不值是不是?182.233.224.223 04/19 09:28
tzk: 不就是要準備上訴 鄵x媽上訴一樣去聲援法官拉182.233.224.223 04/19 09:30
過失致死要先有保證人地位,才能得算因果關係,本次地院法庭需要自行定義有保證人地 位,才能定罪,這恰巧證明了法律事先沒寫清楚。 要判這個罪我真的沒意見,但法律敢現在去修法,寫清楚社工同醫生警察消防員一樣,都 具有保證人地位嗎? 敢補修法,那這個判決就沒有問題,但我相信政府及立院不敢,因為若是兒少法這樣修, 社工這個職業及制度就等於廢了,因為沒人願意去做這個職業了。 請問給社工多少資源及法律權利?要社工去承擔保證人地位?會不會太民粹了。 直接犯錯的是保母,判刑法ok,陳社工未盡職責,在保護人地位法律未修訂前,我認為應 該處罰是永久廢止其社工資格,如此處罰才名符其實。 法院都沒敢判偽造文書了,法院連過失實體都不敢認,卻判過失致死,不矛盾嗎? 其他理由還有,我文章都有寫,但您顯然沒看懂就來吵架了。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9/2026 13:09:44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9/2026 13:12:13
tzk: 所以垃圾不是蠢就是壞 為了脫罪不就是承認自 101.9.32.125 04/19 21:54
tzk: 己蠢嗎101.9.32.125 04/19 21:55
tzk: 跟吵架沒關係是對人命漠視 人看了火大 你再多 101.9.32.125 04/19 21:56
tzk: 法條人命損失可以倒回嗎101.9.32.125 04/19 21:56
tzk: 這些所謂串聯社工 呵呵101.9.32.125 04/19 21:56
我對於判刑過重或過輕沒有意見,面對誤失造成生命的逝去,怎麼贖罪都不為過。 只是覺得若要對社工以具備保證人地位來判刑,那就該先行比照警察法、消防法、醫療法 ,應於法律明定社工確有保證人地位後,再來刑法論處,如此較合法理公平。(法律未明 定而判刑,是否屬不教而殺謂之虐呢?) 我看的是法律,程序與公平問題。 你想要的,只是藉由給予陳社工不該承受之重,以滿足你的道德慾望,那是你的自由。 ※ 編輯: treeeasy (36.231.168.118 臺灣), 04/19/2026 22: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