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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銘言: : ,指揮部獲報後高度重視,立即將該連長調離主官職務,續依刑懲併行原則核予嚴懲,: 及「公然侮辱」部分,主動移請司法偵辦,絕不寬貸。 我法盲對這段話有點讀不懂 不過高中的公民課本說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 自從宏仲秋事件之後,軍隊自我偵查、自我審判的權力已經被取消 承平時期,軍隊跟其他國家機關一樣 只能交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 然後,也只能交由法官決定,要如何做出判決 在當事人提告的情況下,一定要是檢察官,也只能是檢察官偵辦案件 檢察官會傳證人,要求交出各種輔導紀錄,約談公文什麼的 軍隊配合檢察官的要求是義務阿,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 當然有心要搞國防布那種狀況就另說了 當事人如果沒有提告 那檢察官就算起訴也沒用 更何況檢察官應該沒有這麼傻 所以這段指揮部主動移送涉及公然侮辱的部分 根本是多餘的吧 該主動移送的應該是那些非告訴乃論的 例如相關新聞寫 讓鄰兵舉手很久都不放下 這種懲罰部屬的行為吧 怎麼移送了一條無關緊要的妨害名譽 還是六軍團指揮部覺得 這種行為不算犯罪阿 有沒有人能幫我理解這個邏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5.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6858583.A.C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