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銘言:
: ,指揮部獲報後高度重視,立即將該連長調離主官職務,續依刑懲併行原則核予嚴懲,涉
: 及「公然侮辱」部分,主動移請司法偵辦,絕不寬貸。
我法盲對這段話有點讀不懂
不過高中的公民課本說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
自從宏仲秋事件之後,軍隊自我偵查、自我審判的權力已經被取消
承平時期,軍隊跟其他國家機關一樣
只能交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
然後,也只能交由法官決定,要如何做出判決
在當事人提告的情況下,一定要是檢察官,也只能是檢察官偵辦案件
檢察官會傳證人,要求交出各種輔導紀錄,約談公文什麼的
軍隊配合檢察官的要求是義務阿,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
當然有心要搞國防布那種狀況就另說了
當事人如果沒有提告
那檢察官就算起訴也沒用 更何況檢察官應該沒有這麼傻
所以這段指揮部主動移送涉及公然侮辱的部分 根本是多餘的吧
該主動移送的應該是那些非告訴乃論的
例如相關新聞寫 讓鄰兵舉手很久都不放下
這種懲罰部屬的行為吧
怎麼移送了一條無關緊要的妨害名譽
還是六軍團指揮部覺得 這種行為不算犯罪阿
有沒有人能幫我理解這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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