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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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台日混血役男遭連長霸凌!還嗆打1985也沒
時間Wed Apr 22 20:04:32 2026
※ 引述《spirit119 (一二三木頭人)》之銘言:
: ※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銘言:
: : ,指揮部獲報後高度重視,立即將該連長調離主官職務,續依刑懲併行原則核予嚴懲,涉
: : 及「公然侮辱」部分,主動移請司法偵辦,絕不寬貸。
: 當事人如果沒有提告
: 那檢察官就算起訴也沒用 更何況檢察官應該沒有這麼傻
: 所以這段指揮部主動移送涉及公然侮辱的部分 根本是多餘的吧
: 該主動移送的應該是那些非告訴乃論的
: 例如相關新聞寫 讓鄰兵舉手很久都不放下
: 這種懲罰部屬的行為吧
: 怎麼移送了一條無關緊要的妨害名譽
: 還是六軍團指揮部覺得 這種行為不算犯罪阿
: 有沒有人能幫我理解這個邏輯
應該是用刑法140條吧
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是非告訴乃論。
至於起不起訴構不構成是檢察官和法官認定,至少要給社會看到我有在處理這件事。
以前一些在新訓中心的班長和軍官都用一些以前學長傳下來的爛招帶兵,用騙用唬用嚇的。
我已經離那時代太久,所以也不知道現在有沒有進步又或更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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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pirit119: 可是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已經說:「 27.242.5.46 04/22 20:09
→ spirit119: 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 27.242.5.46 04/22 20:09
→ spirit119: 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 27.242.5.46 04/22 20:10
→ spirit119: 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 27.242.5.46 04/22 20:10
→ spirit119: 公務之情形」 27.242.5.46 04/22 20:11
→ spirit119: 所以是移送一個看起來不會成立的罪嗎 27.242.5.46 04/22 20:12
→ spirit119: 看來是可以安全下庄了 27.242.5.46 04/22 20:13
→ cloud3455: 要看檢察官和法官認定了,沒人能保證203.121.254.197 04/22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