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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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台日混血役男遭連長霸凌!還嗆打1985也沒
時間Thu Apr 23 01:53:27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雖然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罪,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可知本
條偵查權發動原因的規定並未排除告訴乃論罪,從而如相關單位將可能涉及告訴乃論罪之
案件移請檢方偵辦,檢察官依上述規定應即依法進行偵查,比如傳喚相關犯罪嫌疑人、被
害人及證人等,只是被害人如果未於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
,即使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仍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將被告提
起公訴,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將被告為不起訴處分而已。
※ 引述《spirit119 (一二三木頭人)》之銘言:
: ※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銘言:
: : ,指揮部獲報後高度重視,立即將該連長調離主官職務,續依刑懲併行原則核予嚴懲,涉
: : 及「公然侮辱」部分,主動移請司法偵辦,絕不寬貸。
: 我法盲對這段話有點讀不懂
: 不過高中的公民課本說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
: 自從宏仲秋事件之後,軍隊自我偵查、自我審判的權力已經被取消
: 承平時期,軍隊跟其他國家機關一樣
: 只能交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
: 然後,也只能交由法官決定,要如何做出判決
: 在當事人提告的情況下,一定要是檢察官,也只能是檢察官偵辦案件
: 檢察官會傳證人,要求交出各種輔導紀錄,約談公文什麼的
: 軍隊配合檢察官的要求是義務阿,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
: 當然有心要搞國防布那種狀況就另說了
: 當事人如果沒有提告
: 那檢察官就算起訴也沒用 更何況檢察官應該沒有這麼傻
: 所以這段指揮部主動移送涉及公然侮辱的部分 根本是多餘的吧
: 該主動移送的應該是那些非告訴乃論的
: 例如相關新聞寫 讓鄰兵舉手很久都不放下
: 這種懲罰部屬的行為吧
: 怎麼移送了一條無關緊要的妨害名譽
: 還是六軍團指揮部覺得 這種行為不算犯罪阿
: 有沒有人能幫我理解這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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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damel: 可以聊聊台灣人熱衷抓裸體的現象嗎 220.135.41.12 04/23 02:00
→ globalera: 台灣人是亞洲人啊!125.227.222.121 04/23 02:03
→ tinghsi: 我當兵的時候志願役玩兵歸玩兵 也不敢這 1.171.223.103 04/23 04:22
→ tinghsi: 囂張 1.171.223.103 04/23 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