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water (.....)》之銘言:
: 2026-04-23 11:26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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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種都要「死刑」,早前台中地院外打律師一事,豈不是...
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二八零九號刑事判決摘要:
壹、判決主文:
林○蓉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貳、犯罪事實摘要:
林○蓉(以下簡稱林女)原係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民事事件(下稱甲案)被
告,傅○○律師係甲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甲案宣判後,經甲案原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二零五號(下稱乙案)審理,
聶○○律師係乙案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林女因不滿傅○○、聶○○分別於甲、乙案擔任
其對造之訴訟代理人,乃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林女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八時五十七分許,在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一段一五
二號前之公車站牌處與傅○○相遇,先以不明液體潑灑傅○○;復尾隨急於求助之傅○○
,進入上址服飾店,且在該店內拉扯傅○○之頭髮、手臂及後背包,阻止傅○○離開,並
逼問渠是否為傅○○,致傅○○跌倒在地,因而受有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頭皮
鈍傷等傷害。
二、林女於一一四年六月九日十五時許,在臺中高分院公開進行乙案準備程序時,當庭離
開其座位(被上訴人席)走向聶○○,致聶○○起立走避;乙案受命法官命令林女回座,
林女拒不聽從,經法官多次制止,林女仍不聽從,同時以「真他媽的,妳是在詐騙,詐騙
」、「幹,妳好會演戲喔,我的天啊」、「他媽的,法律系的敗類」、「我為什麼要聽妳
話。都詐騙集團的」、「恁娘老膣屄(臺語)」、「這就是詐騙啊」等語辱罵聶○○,並
不實指摘聶○○與他人結夥詐騙林女家產;復對聶○○恫稱:「我真的快要殺人」、「我
會打妳」、「我會給妳殺也是有可能」、「等在這看我殺她,這樣就是刑事案件」、「這
樣就是殺人直播,叫聶○○進來,殺給你看」等語。
*補充:該民事案是「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為家人之間的糾紛,並且有涉及第三人(
即受告知人)
參、理由摘要: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女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卷內事證可佐,事
證明確,其犯行可以認定。
二、論罪:
(一)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刑法第三百
零四條之強制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
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
一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法就犯罪
事實一部分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被告上開二次犯行,分論併罰。
三、量刑審酌:
本院審酌:
(一)被告與告訴人傅○○、聶○○(以下合稱告訴人二人)素不相識且無仇怨,告訴人
二人為律師,純係被告民事訴訟對造之訴訟代理人,未有刺激被告之言行,乙案受命法官
開庭時對被告亦態度溫和而無刺激言語,被告於案發時未受挑釁,僅係因對民事訟爭心懷
不滿,而遷怒告訴人二人;
(二)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在熙來攘往之市區要道旁,朝告訴人傅○○潑灑不明液體,
嚴重性遠大於單純謾罵,且可能造成周圍民眾恐慌,其緊追不捨尾隨進入服飾店內,對告
訴人傅○○施暴,致告訴人傅○○跌倒又傷及頭部,以強暴方式阻止告訴人傅○○離開空
間有限之店內,侵害尤甚於在開放環境中之拉扯阻擋,其行為已對告訴人傅○○心理造成
無可抹滅之創傷;
(三)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無視法庭秩序及法官之命令及制止而為脫序言行,妨害司法
權行使甚鉅,其以難堪言語侮辱告訴人聶○○,不實指摘告訴人聶○○結夥詐騙云云,嚴
重侵害告訴人聶○○名譽,復恫稱欲殺害、毆打告訴人聶○○,考量告訴人聶○○當時已
知前開犯罪事實一之情事,對被告恐嚇言語所生恐懼尤為深刻,被告行為已使告訴人聶○
○感到強烈恐懼、屈辱及憤怒;
(四)被告本案犯行,非惟侵害特定人、特定機關、特定訴訟程序,亦使律師群體之執業
安全蒙上陰影,恐致律師執行職務時多所顧忌,有礙整體司法制度之健全運作,堪認係對
律師職務乃至司法體系之嚴重挑釁,應嚴予非難;
(五)被告迄至本院審理程序始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二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且於本案
發生後,又涉加害乙案其他訴訟代理人、加害本案訴訟旁聽人之行為,業經檢察官起訴在
案,犯後態度非佳;
(六)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被告、檢察官、告
訴人二人與告訴代理人對量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本案量刑。
四、另斟酌被告尚有前述因加害乙案其他訴訟代理人、加害本案訴訟旁聽人之犯行,另案
審理中,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一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爰不
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
整個案件有危及法律人安全的問題
如果照著所意的去想,豈不是會形成「不管什麼情況(且此詐騙案亦無人死亡),判死刑
就對了」的錯誤觀念?
而話說回來,中檢在通稿中另指:
金融機構應為洗錢防制之守門人,金融機構主管身負洗錢防制第一線監督重任,切勿罔顧
職責與犯罪集團勾結而嚴重損害國家金融秩序。為防止此類案件再度發生,本署將持續貫
徹打擊不法金流之決心,嚴辦非法洗錢與詐欺犯罪,並持續結合金融、科技與警政等單位
,透過簽署合作意向書等作為,強化異常交易情資之即時通報與專業交流,以期深化可疑
帳戶偵測、數位查核能力,構築橫向聯防、即時處置之司法防洗錢網絡,積極維護金融秩
序並使詐騙、洗錢無所遁形,全力守護人民財產安全。
基本上是內部管控(internal control)的問題,沒必要無限上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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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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