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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台灣的法官邏輯到底是什麼訓練的? 男子梁育誌性侵、勒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學生 更二審認定,既然不是事前預謀計畫殺人,則犯案手段固然相當殘忍,但基於慎刑考量, 經客觀比較判斷後,尚難以認定梁男犯行已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官邏輯 --臨時起意殺人 這種不能判死刑 笑死 不是事前預謀計畫殺人 就不能判死刑 到底是哪來的理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30.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6940968.A.E82.html
butten986: 他們想把衝動殺人等價過失殺人 219.85.158.147 04/23 18:44
照法匠的邏輯 有惡司機臨時起意撞死人 這種不能判死刑 ※ 編輯: syearth (114.45.30.40 臺灣), 04/23/2026 18:45:48
FranKang: 姦殺這種惡劣的案件都能有商量的餘地, 219.91.98.92 04/23 18:56
FranKang: 那些綠狗的阿嬤自願當慰安婦上癮了吧 219.91.98.92 04/23 18:56
tommy421: 綠共當然覺得柯文哲更該死啊 220.133.127.54 04/23 19:11
ifay: 台灣司法要學習新加坡 223.137.92.153 04/23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