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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中 國 時 報 2.記者署名:袁茵 3.完整新聞標題:選罷法初審通過 緩刑者可參選 4.完整新聞內文:政治熱門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4-24/1024/B04A00_P_04_02.jpg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候 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但送院會討論前還須經黨團協商;另外,修正草案也增訂曾犯「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院內政委員會昨邀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繼續審查《公職 人員選罷法》第26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 綠委林淑芬提案,《選罷法》第26條是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 入監執行的必要性,導致非屬「黑、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獲法院諭知「緩刑」者 ,其參政權受限程度竟大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因此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候選人消極 資格限制。 藍委陳玉珍也提案,現行法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 過度擴大排黑打擊範圍,對鼓勵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不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同樣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 民眾黨團提案稱,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都是針對輕罪替代刑罰,若將易刑尚 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明顯構成不成比例干預 ,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 經過協商,藍綠共識將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不過,新任的白委許 忠信仍主張「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因此該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此外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增曾犯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初審通過 #執行 #公職人員選罷法 #資格 #消極資格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60424000525-260118?chdt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22.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7093766.A.5F0.html
olozil: ...... 42.72.84.2 04/25 13:10
pokeyok: 黑道治國 壞人執政 藍綠一家親 110.28.48.4 04/25 13:10
kent: 噁心 111.249.171.29 04/25 13:11
qt359101: 藍綠一家親 223.137.93.38 04/25 13:12
HodorDragon: 讚啦 這就是我們藍白力挺的 27.242.220.87 04/25 13:12
memories66: 真噁118.231.200.110 04/25 13:13
greenpine: 藍綠意見一致 就是有鬼 218.164.85.239 04/25 13:15
poqwiuer: 開大門走大路,讚讚 42.73.193.121 04/25 13:16
pschao: 圖得是什麼? 1.175.89.33 04/25 13:17
botnet: 不違憲嗎 42.73.119.208 04/25 13:17
pyrolith: 好欸 理性務實 123.240.106.50 04/25 13:21
dapei842110: 党去年強烈反對今年卻大轉彎 看看是 123.204.216.31 04/25 13:25
dapei842110: 誰提案的就知道為何髮夾了啦 三蘆鐵 123.204.216.31 04/25 13:26
dapei842110: 拳跟麥玉珍的官司最後緩刑的話 沒過 123.204.216.31 04/25 13:27
dapei842110: 這條 28年可是不能選立委 123.204.216.31 04/25 13:27
s10910chris: 立法的標準高一點看來不適合台灣 101.10.82.5 04/25 13:46
mintex: 貪汙圖利不是無罪了嗎 122.100.89.152 04/25 13:46
s10910chris: 一起降標準,可悲 101.10.82.5 04/25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