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73 (地球是個太空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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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選罷法初審通過 緩刑者可參選
時間Sat Apr 25 13:09:23 2026
1.媒體來源:中 國 時 報
2.記者署名:袁茵
3.完整新聞標題:選罷法初審通過 緩刑者可參選
4.完整新聞內文:政治熱門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4-24/1024/B04A00_P_04_02.jpg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候
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但送院會討論前還須經黨團協商;另外,修正草案也增訂曾犯「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院內政委員會昨邀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繼續審查《公職
人員選罷法》第26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
綠委林淑芬提案,《選罷法》第26條是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
入監執行的必要性,導致非屬「黑、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獲法院諭知「緩刑」者
,其參政權受限程度竟大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因此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候選人消極
資格限制。
藍委陳玉珍也提案,現行法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
過度擴大排黑打擊範圍,對鼓勵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不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同樣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
民眾黨團提案稱,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都是針對輕罪替代刑罰,若將易刑尚
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明顯構成不成比例干預
,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
經過協商,藍綠共識將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不過,新任的白委許
忠信仍主張「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因此該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此外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增曾犯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初審通過 #執行 #公職人員選罷法 #資格 #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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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olozil: ...... 42.72.84.2 04/25 13:10
噓 pokeyok: 黑道治國 壞人執政 藍綠一家親 110.28.48.4 04/25 13:10
噓 kent: 噁心 111.249.171.29 04/25 13:11
噓 qt359101: 藍綠一家親 223.137.93.38 04/25 13:12
→ HodorDragon: 讚啦 這就是我們藍白力挺的 27.242.220.87 04/2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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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pei842110: 拳跟麥玉珍的官司最後緩刑的話 沒過 123.204.216.31 04/25 13:27
→ dapei842110: 這條 28年可是不能選立委 123.204.216.31 04/25 13:27
噓 s10910chris: 立法的標準高一點看來不適合台灣 101.10.82.5 04/25 13:46
→ mintex: 貪汙圖利不是無罪了嗎 122.100.89.152 04/25 13:46
→ s10910chris: 一起降標準,可悲 101.10.82.5 04/25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