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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人妻傳裸照喊「想跟我做愛嗎」! 尪見鹹濕對話氣炸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妻子阿芳(化名)於109年8月交往、同年12月登記結婚,原 以為是幸福美滿的開端,沒想到婚後竟發現妻子疑與前男友、同時也是公司同事的男子阿 勇(化名)藕斷絲連,甚至還互傳「想跟我做愛嗎」、「你超會做愛」等鹹濕對話,更誇 張的是,阿芳還傳送裸露下半身的私密照給對方,讓阿強徹底心碎,憤而提告求償300萬 元。 阿強主張,妻子阿芳與阿勇明知雙方都已婚,卻仍利用在同一間公司工作的機會,在公司 廁所、車上等處發生關係,時間長達3年以上,甚至還互傳煽情對話與裸照,嚴重破壞夫 妻間的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為證明所言不虛,阿強更提出妻子手機中的LINE對話截圖為證 ,內容包括「想跟我做愛嗎」、「我也想跟你做愛阿」、「我要跟你做愛」、「我睡覺都 在夢到跟你做愛都是我純愛」、「沒阿你超會做愛超愛做愛的愛愛人」、「比較好的是你 當我老公」,以及一張赤裸下半身的照片,尺度之大,令人咋舌。 不過,阿芳到案後全盤否認,辯稱丈夫沒有安全感,時常懷疑她與前男友複合,更強調自 己與阿勇只是一般同事關係,根本沒有發生性關係或傳送裸照。阿芳還反咬一口,指丈夫 是破解她手機密碼違法取證,爭執對話紀錄的證據能力,主張不得作為不利認定。 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阿強與阿芳本為夫妻,隱私保護程度與一般第三人間應有所 差別,且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具高度隱密性,若非以侵害隱私方式難以取證,阿強並非以強 暴、脅迫等激烈手段取得對話紀錄,權衡後認定配偶權的保護應高於阿芳的隱私權,因此 對話紀錄具證據能力。 法官進一步檢視對話內容,發現阿芳在LINE中的暱稱為「EXXX」,而她與暱稱「CXXX」之 人的對話中,不僅有「想跟我做愛嗎」等親密對話,阿芳還傳送赤裸下半身的照片,依一 般社會通念,顯已逾越普通朋友正常社交往來,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程度,且 情節重大,認定阿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阿強雖指稱「CXXX」就是阿勇,但法院審酌後認為,名叫「CXXX」的人不在少數, 阿強提出的公司員工聯絡資料雖記載「CXXX(A04)」、「A04 CXXX」,但仍無法 百分之百證明該LINE帳號就是阿勇本人,因此認定阿勇不構成侵權行為,判決阿勇免賠。 法官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阿芳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情節,最終判決 阿芳應賠償阿強2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428000011-260402?chdt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4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7340871.A.2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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