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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TCOM (洛夫)》之銘言: : 每個人做事總會有一個目的嘛 : 那政黨得到政權後施政也亦同 : 現今的政府 : 不斷的虐待公務員(這10年來) : 終身俸被砍 : 薪水不會調(10年漲不到15%,雞排都從50漲到90了,房價至少翻兩倍),初等考進去3w出頭,普考進去4w出頭,讀書讀到腦子毀掉,不如一個作業員 : 事情一大堆 加班爆錶還不能換錢(基層都是如此) : 一大堆長官的交辦事項做不完 : 做得好沒機會升遷、上面被卡死 : 做得有問題還會被告吃牢飯 : 霸凌死掉層出不窮 : 去年有上吊的 : 今年桃園市政府有從頂樓跳下來的 : 政府對公務員的恨意完全沒有隱藏 : 如果政府想要公務員全部過得很慘, : 沒有人要去當公務員,那我們的政府到底圖的是什麼??? : 國家的未來要要給誰來運作我們自由、民主的行政體制呢? : 政府圖的到底是甚麼??? 建議先思考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三號刑事判決,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被指 收受滲透來源資助案中,法院的說法: 我國憲法中關於基本國策條款,散見於憲法本文第13章「基本國策」各節與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等規定。由於各條款間規範結構與內容之差異性大,固難以得出一體性的客觀規範 效力。惟在憲法具有優先性與法拘束力前提下,依我國釋憲實務見解,基本國策條款已從 過往綱領(方針)條款、國家目標規定之指導立法功能,漸次發展成為具有拘束力之憲法 委託,提供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合憲性目的基礎,並課予立法者有具體形成之 規範性任務,具有對立法者立法的最適化誡命(例如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此外 ,基於事物關聯性,基本國策條款得就憲法相關基本權利之保護範圍、功能及限制等進行 內容上填充(例如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之於同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 障內涵),並作為司法審查之「憲法基準」,用以審查具體法規範是否符合國家以法律限 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正當依據(例如司法院釋字第四二二號、第六六四號解釋及憲法法庭一 一五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至於基本國策條款是否可以作為人民主張基本權利之依據, 固無定論;但基於所有國家權力皆受基本國策拘束之前提,立法者既有遵守基本國策進行 法規範形成之義務,則當人民之舉措違背特定基本國策條款時,如有相應於該基本國策條 款之處罰規定存在,行政或司法機關依據該規定行使裁罰權、追訴或審判,此即為基本國 策條款對人民所生之「間接效力」。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一節國防)第一百三十八 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司法院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文、第六二四號解釋理 由書第二段及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理由第十五段參照),為維護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基於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結合上開規定與現役軍人之職務上相關法令及行為 準則(如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共同建構其 職務上之忠誠勤務及保密義務,與其法定職務所應遵守之其他禁止或誡命規定,用以限制 現役軍人之基本權利,並形成其職務上義務。…… 像是在軍官方面(其中一類陷入爭議漩渦的職業),以法院的詮釋而言,只要一入職即有 效忠的義務,不遵循就是視同「叛國」 理論上來說,只要做好相當的覺悟,此後就是義無反顧了 至於對價什麼的(即為了捐軀奉獻,而獲得的薪酬、退俸等),基本上不是在國防部、考 試院等單位的考量範圍內。 而只是要談終身俸的話,這固然是有一定的政策考量基礎 假如沒有違背常理(甚至是經驗法則、比例原則等),基本上就不容一般人(尤其是所謂 「看熱鬧」的)來表示不滿了 從而,遇到人才荒等現象,這是沒辦法的事...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5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7872778.A.F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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