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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安,我是錢律師。判決書所隱含的意思基本上是指被告必須自行確認對方的年齡, 畢竟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法條並未以「明知」對方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為要件,也就是被告主 觀上若是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情形,亦可構成本罪。也就是說,以不知對方尚未 滿十六歲,作為主要的答辯理由,實務上要被法院接受,雖然不是不可能,但非常困難, 也非常少見。 ※ 引述《encoreb00124 (江帥)》之銘言: : :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發現阿賢與小涵在下午1時53分許前往賣場購買保險套,認為若單純 : : 為了用餐或卸甲,便利商店或公園座椅即可完成,無需花880元開房,動機不言而喻。法 : : 官更強調,小涵長相稚嫩,外貌、裝扮、談吐均無超齡,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知道是國中少 : : 女,阿賢辯詞屬卸責之詞。 : 每次看這種文都很好奇 : 法官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就能判刑,講什麼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知道是國中少女 : 阿任何人也一眼就知道沒證據判人貪汙10幾年是政治鬥爭還不是一樣判了= = : 到底為什麼可以這樣隨便判阿 你覺得15歲我覺得18歲阿 : 台灣的司法到底是看證據還是看法官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7933578.A.0DF.html
alotofjeff: 法條這樣訂,目的就是你不能拿不清楚 42.79.100.55 05/05 11:00
alotofjeff: 年齡為由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做愛前 42.79.100.55 05/05 11:00
alotofjeff: 主動確認對方年齡也很合理 42.79.100.55 05/05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