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水電工約15歲清純少女「一天爽啪2次」!
時間Tue May 5 06:26:16 2026
各位早安,我是錢律師。判決書所隱含的意思基本上是指被告必須自行確認對方的年齡,
畢竟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法條並未以「明知」對方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為要件,也就是被告主
觀上若是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情形,亦可構成本罪。也就是說,以不知對方尚未
滿十六歲,作為主要的答辯理由,實務上要被法院接受,雖然不是不可能,但非常困難,
也非常少見。
※ 引述《encoreb00124 (江帥)》之銘言:
: :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發現阿賢與小涵在下午1時53分許前往賣場購買保險套,認為若單純
: : 為了用餐或卸甲,便利商店或公園座椅即可完成,無需花880元開房,動機不言而喻。法
: : 官更強調,小涵長相稚嫩,外貌、裝扮、談吐均無超齡,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知道是國中少
: : 女,阿賢辯詞屬卸責之詞。
: 每次看這種文都很好奇
: 法官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就能判刑,講什麼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知道是國中少女
: 阿任何人也一眼就知道沒證據判人貪汙10幾年是政治鬥爭還不是一樣判了= =
: 到底為什麼可以這樣隨便判阿 你覺得15歲我覺得18歲阿
: 台灣的司法到底是看證據還是看法官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7933578.A.0DF.html
推 alotofjeff: 法條這樣訂,目的就是你不能拿不清楚 42.79.100.55 05/05 11:00
→ alotofjeff: 年齡為由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做愛前 42.79.100.55 05/05 11:00
→ alotofjeff: 主動確認對方年齡也很合理 42.79.100.55 05/05 11:00